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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確定之徵稅案件依職權更正者應重新發單另訂限繳日期
要旨
確定之徵稅案件依職權更正者應重新發單另訂限繳日期
函釋全文
稽徵機關發單課徵之稅捐,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亦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後,嗣經稽徵機關依職權更正其應納稅額時,應重新發單並另行改訂限繳日期。(財政部78.5.1.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三八一二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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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確定之徵稅案件依職權更正者應重新發單另訂限繳日期
稽徵機關發單課徵之稅捐,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繳納,亦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後,嗣經稽徵機關依職權更正其應納稅額時,應重新發單並另行改訂限繳日期。(財政部78.5.1.台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三八一二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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