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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課期間內已發單俟核課期間屆滿後亦可更正稅額改訂繳納日期

發文機關 財政部

要旨

核課期間內已發單俟核課期間屆滿後亦可更正稅額改訂繳納日期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二十一條第2則) (財政部71.8.30.台財稅第三六四一九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八十六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課期間內已發單俟核課期間屆滿後亦可更正稅額改訂繳納日期由財政部發布,要旨:核課期間內已發單俟核課期間屆滿後亦可更正稅額改訂繳納日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