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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15 條(營利事業合併後欠稅之承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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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uelyeh01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營利事業合併之納稅義務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