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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15 條(營利事業合併後欠稅之承擔)

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之應納稅捐,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營利事業負繳納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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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消滅時,合併前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接繳納。

Q · 公司合併後,被併公司還沒繳的稅誰要繳?

依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時,其在合併前尚未繳納的稅捐(營業稅、營所稅、罰鍰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負繳納義務。稽徵機關不需向已消滅的公司追討,可直接向存續公司請求。此原則延伸自公司法第 75 條的概括承受,但適用範圍擴及所有營利事業,包含行號與合夥組織。因此併購盡職調查時的稅務 DD 是保命項目。

白話解讀

併購圈有一個常被低估的細節:當你把另一家公司併進你的公司,那家公司在法律上「消滅」了,但它的稅務歷史不會跟著消失,而是直接搬進你家。前公司還沒繳的營業稅、所得稅、罰鍰,全部由你這個存續公司承擔。如果是新設合併,那家新公司一出生就背著兩家舊公司的所有稅捐責任。國稅局不需要去找已經消滅的公司,直接打電話給你。這個原則延伸自公司法第 75 條(合併後權利義務概括承受),但稅捐稽徵法把適用範圍擴大到所有營利事業,包括行號和合夥組織。所以做併購盡職調查時,「稅務 DD」不是會計師的可選服務,是保命項目。一份漂亮的併購估價可能在三年後因為一張補稅通知翻盤。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為合併稅捐承接的總則性規範:營利事業因合併而消滅後,其合併前的應納稅捐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的營利事業概括承受。此規範確保國家稅基不因企業重組而流失,同時透過核課期間制度劃定承接公司的責任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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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併購前怎麼知道對方公司有沒有欠稅?

申請「稅捐稽徵機關欠稅查證」是基本動作,但只能查到已確定的欠稅。真正的風險來自尚未到期的查核(核課期間最長 7 年)、前公司列報費用被否准的潛在爭議、移轉訂價調整。併購合約一定要有稅務 indemnity 條款,要求賣方對交割日前的稅務問題負無限期賠償責任,這比單純查欠稅有效十倍,因為很多稅務地雷在交割時根本還沒爆。

Q2公司合併後,原公司的負責人還要負責嗎?

原則上原公司消滅後,稅捐義務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原負責人不再承擔行政上的繳納責任。但如果原負責人在合併前有逃漏稅、隱匿財產等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 41 至 43 條,仍然要單獨承擔刑事責任,不會因為公司消滅而免除。刻意分割資產或重組逃避稅捐的併購案,稽徵機關會特別注意,必要時啟動實質課稅原則。

Q3行號(獨資、合夥)合併也適用這條嗎?

適用。本條用詞是「營利事業」而不是「公司」,涵蓋範圍比公司法第 75 條更廣,包含行號、合夥組織、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所有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如果是「歇業後重新登記」而不是法律上的合併,這條就不適用,稅務責任的歸屬完全不同,這個區別在小型企業重組中經常被誤解。

Q4稅捐稽徵法第 15 條是什麼?

規定營利事業因合併消滅時,合併前的應納稅捐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是合併稅捐概括承受的總則。

Q5什麼是合併稅捐概括承受?

消滅公司的稅捐債務(營業稅、營所稅、罰鍰)全部移轉給存續或新設公司,無須逐項移轉,稽徵機關可直接向存續公司追徵。

Q6行號、合夥合併也適用第 15 條嗎?

適用。本條用詞是「營利事業」而非「公司」,涵蓋行號、合夥、獨資等所有營利組織,範圍比公司法第 75 條更廣。

Q7合併承接的稅捐包含罰鍰嗎?

包含。合併前已發生的應納稅捐及其滯納金、罰鍰都在概括承受範圍內,由存續或新設公司承擔。

Q8併購前怎麼查對方公司有沒有欠稅?

申請稽徵機關欠稅查證是基本動作,但僅能查已確定欠稅;更關鍵是調閱 7 年帳冊並在合約談判稅務 indemnity 條款。

Q9收到前公司的補稅通知怎麼辦?

先確認是否在核課期間內(5-7 年),逾期主張時效抗辯;調閱帳冊比對是否確有漏報;有爭議 30 日內申請復查。

Q10合併承接的稅捐怎麼劃定責任邊界?

依核課期間(如實申報 5 年、漏報未報 7 年,第 21 條)與徵收期間(5 年,第 23 條),逾期稽徵機關喪失核課或徵收權。

Q11怎麼在併購合約中防止稅務地雷?

要求賣方提供稅務 indemnity 條款,對交割日前稅務問題負(最好無限期)賠償責任,本條已把責任分配寫死,indemnity 是追償依據。

Q12股權收購 vs 合併,稅務承擔差在哪?

股權收購公司繼續存在不適用第 15 條(風險留原公司);合併公司消滅才適用,風險直接移轉存續公司。選錯結構稅務風險差好幾個量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equity_purchasemerger
公司法人格被收購公司繼續存在被併公司消滅
稅捐承接(本條)不適用第 15 條,稅務由原公司自負適用第 15 條,存續公司概括承受
稅務風險走向風險留在標的公司,買方間接承擔風險直接移轉至存續或新設公司
盡職調查重點查股權瑕疵與或有負債稅務 DD 為保命項目,7 年帳冊全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第 6 条(法人の合併による国税の納付義務の承継)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23조(법인의 합병으로 인한 납세의무의 승계)
🇨🇳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48 条(合併、分立的納稅義務承擔)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45(Gesamtrechtsnachfolge)
🇺🇸 美國26 U.S.C. § 6901(Transferred assets — transferee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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