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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14 條(遺囑執行人等之納稅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2.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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