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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14 條(遺囑執行人等之納稅義務)

  1. 1.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2. 2.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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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4條規定,繼承人等須先依受清償順序繳清死者稅捐,才能分割遺產,違反者個人負繳納義務。

Q · 分遺產前一定要先繳清死者的稅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時,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必須先按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才能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違反此順序者,依第二項就未清繳的稅捐負繳納義務,原本是死者的稅債會轉成經手人的個人債務,且不以分到的金額為限。

白話解讀

人死了,欠的稅不會死。如果你是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你急著辦遺產分割之前,必須先把被繼承人生前未繳的稅捐繳清。順序錯了,後果不只是程序問題:這筆原本是死者欠的稅,會變成你個人的債務。本條最殘酷的地方在於,沒有人會在你分遺產之前提醒你這件事。地政士不會主動說,銀行櫃員也不會擋你。等國稅局發現有未繳稅卻已分割完成的時候,他們會直接找上「分配遺產的那個人」要錢。你分了多少不重要,你違反順序就要扛這筆稅捐,前提是還沒繳清。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4條為繼承場景的納稅義務承繼規範,要求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前,應依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之稅捐;違反此順序者,須就未清繳之稅捐負個人繳納義務,構成稅捐保全在繼承程序中的核心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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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爸過世留了一些錢,他生前還欠稅沒繳,我能直接領出來分嗎?

不能。依稅捐稽徵法第14條須按稅捐受清償順序先繳清稅捐才能分配遺產。應先調出被繼承人的稅務清單(綜所稅、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都要查),確認並繳清後再辦分割。內行人提示:去國稅局申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與無欠稅證明,是最完整的免責證據。

Q2拋棄繼承能完全避開這條嗎?

可以,但時間與動作都要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民法第1174條),且在此之前不能動遺產(不能領存款、用房子、簽分割協議書)。一旦已分配遺產,第14條義務即觸發,事後拋棄可能解套不了。內行人提示:拋棄前先自查有無領過任何被繼承人款項或處分資產,這些可能被認定默示接受繼承。

Q3我們幾個繼承人說好不繳稅就先分,會怎樣?

違反第一項,依第二項全部人都要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稅捐機關可向其中任一人或全部人追討。內行人提示:機關通常先找住址明確、有固定工作者追討;被追稅後可依民法不當得利或內部分擔協議向其他繼承人求償,但須另行請求。

Q4稅捐稽徵法第14條是什麼?

規範繼承場景的納稅義務,要求繼承人等先繳清死者稅捐才能分割遺產,違反者個人負繳納義務。

Q5稅捐受清償順序是什麼意思?

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稅捐徵收原則優先於普通債權,繼承場景下須先於遺產分割完成清償。

Q6本條的義務人有哪幾種身分?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四種,責任範圍依身分不同。

Q7本條的稅捐只指遺產稅嗎?

不是。涵蓋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各種稅捐,包含綜所稅、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等。

Q8繼承遺產要怎麼確認有沒有欠稅?

向國稅局與地方稅稽徵機關調閱被繼承人稅務清單,並申請無欠稅證明。

Q9怎麼避免自己被追未繳稅?

分割前先繳清稅捐、取得完稅與無欠稅證明,並於分割協議書載明完稅證明編號。

Q10被國稅局追稅後可以怎麼處理?

盤點分得金額與未繳稅額、補繳並可申請分期,再依內部分擔向其他繼承人求償。

Q11未繳稅捐能追討多久?

核課期間5年(申報者)或7年(未申報/逃漏),徵收期間自繳納期屆滿翌日起5年。

Q12第14條 vs 民法第1148條限定責任差在哪?

民法1148以遺產為限負債務責任;第14條違反繳稅順序時轉為個人責任,不以分得金額為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egal_effectconsequence
未繳稅前先分割遺產違反第14條第一項經手人就未清繳稅捐負個人繳納義務,不以分得金額為限
依順序繳清稅捐後分割符合第14條稅債以遺產清償,經手人不負個人責任
未動遺產前依法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脫離義務人範圍,不適用第14條第二項
已分配遺產後才拋棄可能被認定默示接受繼承義務已觸發,拋棄難以解除第14條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国税通則法 第5条(相続による国税の納付義務の承継)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24조(상속으로 인한 납세의무의 승계)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45(Gesamtrechtsnachfolge im Steuerrecht)
🇺🇸 美國31 U.S.C. § 3713(b)(遺產管理人於清償聯邦稅債前分配遺產之個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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