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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二章 納稅義務

§ 12–15共 5 條

第 13 條清算人之納稅義務
  1. 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2.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第 14 條遺囑執行人等之納稅義務
  1. 納稅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其依法應繳納之稅捐,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後,始得分割遺產或交付遺贈。
  2.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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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