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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12 條(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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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的納稅義務:有管理人由管理人繳,分別共有按持分各繳,公同共有則全體都是納稅義務人。

Q · 跟別人共有的財產,稅單該誰繳?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分三種:第一,共有人推派管理人時,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第二,未設管理人且為分別共有(權狀載有應有部分)時,每人按自己持分繳;第三,公同共有(最常見為未分割遺產、合夥財產)時,全體都是納稅義務人,稽徵機關可向其中任何一人追討全部稅款,被追討者再依民法向其他共有人求償。

白話解讀

多人一起持有的財產,稅單該寄給誰?很多人從沒想過這個問題,但只要你跟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過房子、跟朋友合夥過、家裡有祖傳土地登記在多個親戚名下,這條就直接適用到你身上。它把共有分成三種狀況處理:第一,共有人推派了管理人,由管理人代繳,其他人原則上不必另外處理;第二,沒推派管理人但屬於分別共有(每人有明確持分),每人按自己的持分繳;第三,公同共有(最常見的就是未分割的遺產、合夥財產),全體都是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追繳「全部」。第三種是最容易踩到的雷:你以為跟你只有十分之一關係的祖傳房地,欠稅之後國稅局可以直接從你的銀行存款扣全額,再讓你自己去找其他人分擔。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2條為共有財產之納稅義務人指定規範,依共有型態分三層:設有管理人者由管理人負義務、分別共有者各按應有部分負義務、公同共有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其中公同共有採全體連帶模式,使稽徵機關得就任一共有人追徵全額稅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兄弟一起繼承的房子還沒分割,地價稅誰要繳?

屬於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都是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可以向任何一人追全額,繳完的人再向其他人民事追償。實務上稅單通常寄給戶籍地較明確的繼承人。內行人提示:若你不是長期住在該房子的人,建議主動到國稅局推派管理人並登記聯絡地址,避免稅單被某人收了不轉告,等催繳通知來才發現已欠稅多年。

Q2三人合夥開店,店收掉了還欠營業稅,我可以說「我已經退出了」嗎?

不行。合夥財產屬於公同共有,每個合夥人都是納稅義務人,這個責任不會因為你自認為退出而消失。除非正式辦理合夥變更登記並結清退夥時的稅務,否則稅捐機關仍可向你追討。內行人提示:退夥時務必要求合夥事業出具退夥前稅務結清證明,並保留書面退夥協議,這是日後抗辯的唯一武器。

Q3我家祖傳土地登記在六個堂兄弟名下,怎麼確認誰要繳多少?

看權狀上的應有部分欄位。寫持分1/6就是分別共有,每人按比例繳;如果寫公同共有就是全體都是納稅義務人。內行人提示:很多老一輩的家族財產登記用的是公同共有,若家族還有共識,建議協議改登記為分別共有,可讓每個人的責任邊界清楚,避免一人不繳全家被追的風險。

Q4共有財產的稅單要誰繳?

有管理人由管理人繳;無管理人時分別共有按持分各繳、公同共有全體都是納稅義務人。

Q5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差在哪?

分別共有有明確持分可單獨處分各按比例繳稅;公同共有無持分、須全體同意處分、全體連帶納稅。

Q6什麼是公同共有?

基於繼承、合夥等公同關係共有一物,無持分概念,最常見為未分割遺產與合夥財產。

Q7公同共有的稅跟分別共有比,責任差多大?

分別共有頂多被追自己持分;公同共有可能一個人被追全額,差距可達全部稅額。

Q8公同共有被追全額後怎麼跟其他人要回?

先繳清避免強制執行,再依民法第280條按比例求償,寄存證信函限期後提民事訴訟並得假扣押。

Q9怎麼確認自己是分別共有還是公同共有?

調權狀或登記謄本看應有部分欄,載持分為分別共有,載公同共有或屬未分割遺產、合夥財產為公同共有。

Q10求償其他共有人的金額怎麼算?

依潛在應繼分或合夥約定比例計算,例如三人均分即各三分之一。

Q11提民事求償訴訟要多少成本?

裁判費依求償金額約1.1%,另有寄發存證信函與可能的律師費,小額(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辦。

Q12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被追稅時哪個慘?

公同共有慘,可被追全額;分別共有僅限自己持分,責任邊界清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持分概念有明確應有部分(如1/6)無持分,權利及於全部
納稅義務各按應有部分分別負擔全體為納稅義務人(連帶)
稽徵機關可追討對象僅就各人持分部分可向任一共有人追全額
最常見情境持分登記之祖傳土地未分割遺產、合夥財產
單獨處分可單獨處分自己持分須全體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地方税法第10条の2(共有物等に係る地方団体の徴収金の連帯納税義務)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25조(공유물·공동사업 등에 관한 연대납세의무)
🇩🇪 德國§ 44 Abgabenordnung (AO) – Gesamtschuldner (連帶債務人)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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