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7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7已於民國107年刪除,原陳情聆聽業務改由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承接。
Q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7還有效嗎?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7已於民國107年刪除,目前無效。原條文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設置場所聆聽納稅人陳情或解答問題,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已建立更完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任務編組、職權法定),舊條形同重複而一併下架。現在納稅人權益申訴應循納保官管道。
白話解讀
這條已被刪除。原本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設置場所聆聽納稅人陳情,民國107年刪除是因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另立了更完整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任務編組、職權法定),舊條形同重複,一併下架。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7為已刪除條文。原條文(民國98年增訂)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設置適當場所,聆聽或解答納稅義務人陳情;民國107年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另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而刪除,相關職能由納保官承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7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要求稅捐稽徵機關設置場所聆聽納稅義務人陳情或解答問題,民國107年廢止。
Q2為什麼第11條之7被刪除?▾
因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另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制度,職權法定、任務編組,舊條文形同重複而刪除。
Q3現在納稅人陳情找誰?▾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向各地區國稅局設置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出,由其協助溝通協調與申訴。
Q4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是什麼?▾
依納保法第20條設置的任務編組人員,協助納稅人溝通協調、申訴並提供諮詢,是本條業務的承接者。
Q5什麼是陳情?▾
人民對行政機關陳述意見或請求處理事項的行為,稅務上指對課稅或服務表達意見。
Q6條文被刪除是什麼意思?▾
代表該條文自刪除日起失效,不能再作為主張依據,須改援引現行有效的替代條文。
Q7現在稅務陳情怎麼提?▾
向各地區國稅局的納稅者權利保護官提出,可請其協助溝通協調或申訴。
Q8怎麼找納稅者權利保護官?▾
各地區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網站設有納保官專區,提供聯絡電話與線上申訴管道。
Q9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刪除條文內容會顯示「(刪除)」並可查沿革。
Q10引用到已刪除條文怎麼辦?▾
改援引承接的現行條文,本條應改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
Q11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7 vs 納保法第20條差在哪?▾
前者已刪除且僅要求設場所聆聽;後者現行有效,以法定職權設納保官,保障更完整。
Q12陳情 vs 申訴差在哪?▾
陳情是表達意見的廣義管道,申訴針對具體不利處分;納保官兩者皆協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ld_regime | new_regime |
|---|---|---|
| 法源依據 | 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7(已刪除)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20條(現行) |
| 制度形式 | 要求機關設置場所聆聽陳情 | 任務編組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職權法定 |
| 功能 | 聆聽、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 | 協助溝通協調、申訴、提供諮詢、定期提出改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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