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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稅捐稽徵法 第 13 條(清算人之納稅義務)

  1. 1.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於分配賸餘財產前,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稅捐。
  2. 2.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就未清繳之稅捐負繳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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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清算人須在分配賸餘財產前依順序繳清稅捐,違反者就未繳稅捐負個人繳納責任。

Q · 公司解散清算,清算人沒繳清稅捐就把財產分掉,要自己賠嗎?

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法人、合夥或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時,清算人必須在分配賸餘財產「之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的順序繳清稅捐。若清算人違反這個先後順序,就未清繳的稅捐負個人繳納義務。關鍵在於:責任成立不看清算人有沒有分到錢,而看有沒有依法定順序處理稅捐。即使股東會決議要先分配,也不能免除清算人個人責任。

白話解讀

你成為一家公司、合夥事業或社團法人的清算人(可能因為你是董事、合夥人,或法院指派),你的工作是把剩下的財產分給股東或社員。聽起來像例行行政手續,但這條把這個程序變成個人責任的陷阱。它要求你「在分配賸餘財產之前」,依法按稅捐受清償的順序繳清稅捐。如果你跳過了,沒繳的稅由你個人賠。不是公司,是你。實務上常見的情況是:清算人想快點結案、股東催著要錢、稅單還沒寄到,於是清算人決定先分後補,結果幾個月後稅單來了,公司戶頭空了,國稅局直接追到清算人身上。這條的設計就是讓清算人不能用「我不知道」「我以為公司會付」當藉口逃責。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3條是清算程序中的稅捐保全規範,課予清算人「分配賸餘財產前先依順序繳清稅捐」的法定義務,並以個人繳納責任作為違反的效果,使清算人在公司結束時兼具稅務擔保人地位,屬於稅法上「第二次納稅義務」制度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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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只是個小公司的董事,被選為清算人,這個責任真的我自己扛?

是的。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時董事為當然清算人(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你身為清算人就是法定責任主體,公司是否有錢付不影響你的責任成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不想擔,要在被選任前在股東會決議中明確由其他人擔任清算人並做書面記錄;事後再說「我不想當」幾乎沒用。

Q2如果稅單在我分配賸餘財產之後才寄到,我也要負責嗎?

看你有沒有盡到查詢義務。本條的關鍵是「應依法按稅捐受清償之順序繳清」,所以稅捐機關會檢視你在清算期間有無主動向國稅局申報結算、有無查詢未結欠稅。如果你完全沒做這些動作就分錢,即使稅單後到,你的個人責任仍然成立。內行人提示:在清算分配前一定要向國稅局申請「無欠稅證明」,這是切割責任最有力的單據。

Q3我可以拒絕當清算人嗎?

公司法的當然清算人(董事)原則上不能任意拒絕,但你可以在董事會或股東會中提案改選他人為清算人,或在公司章程中事先排除自己為清算人。若是法院選任的清算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辭任但需有正當理由(如健康因素、利益衝突)。內行人提示:擔任清算人前,先請公司提供完整的財稅報表並書面確認交接事項,這份交接清單是日後若被追責時最有力的免責依據。

Q4清算人沒繳稅要自己賠嗎?

要。違反「分配賸餘財產前先依序繳清稅捐」的義務,清算人就未清繳稅捐負個人繳納義務,與有無分到財產無關。

Q5稅捐稽徵法第13條是什麼?

規範清算人在解散清算時,須於分配賸餘財產前依稅捐受清償順序繳清稅捐的法定義務,違反者負個人責任。

Q6什麼叫「第二次納稅義務」?

在主納稅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清算人等特定關係人補充承擔的稅捐繳納義務,具從屬性與補充性。

Q7誰會被當成清算人?

公司解散時董事為當然清算人,合夥由合夥人、法人依章程或法院指定者擔任,破產則為破產管理人。

Q8清算人要怎麼避免個人扛稅?

清算分配前辦結算申報→依序繳清稅捐→取得稅捐繳清(無欠稅)證明→再分配賸餘財產並留紀錄。

Q9清算人怎麼申請稅捐繳清證明?

向所屬國稅局辦理清算決算申報並繳清應納稅額後,申請核發稅捐繳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Q10被國稅局追討清算稅捐怎麼處理?

先清查清算前稅務狀況與已盡注意義務證據,與機關協商分期或申請復查,再考慮訴願與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清算人已盡注意義務?

保留向國稅局發函詢問欠稅紀錄、結算申報收件回執、前負責人簽署的稅務交接清單等書面證據。

Q12清算人責任 vs 遺囑執行人責任(第14條)差在哪?

兩者結構平行:都要在分配/交付財產前繳清稅捐、違反負個人責任。差別在觸發場景一為公司清算、一為遺產分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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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稅捐稽徵法第13條)法人/合夥/非法人團體解散清算分配賸餘財產前依序繳清稅捐違反順序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第14條)遺產分割、交付遺贈分割或交付前繳清稅捐違反就未清繳稅捐負繳納義務
破產管理人(第7條相關)破產財團成立依破產程序清償順序處理稅捐依破產法及本法規定承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国税徴収法第34条(清算人等の第二次納税義務)
🇰🇷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38조(청산인 등의 제2차 납세의무)
🇩🇪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34 i.V.m. § 69(Haftung des Liquidators/Vermögensverwalters)
🇫🇷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 L267(responsabilité solidaire des dirigeants pour le paiement des impôts)
🇺🇸 美國31 U.S.C. § 3713(b)(fiduciary personal liability — Federal Priority Sta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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