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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之權利義務不因變更登記而中斷

會議日期 49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公司之權利義務不因變更登記而中斷

函釋全文

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亦即公司變更名稱前,與公司變更名稱後,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自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前經本部函准經濟部48/12/13經台43商字第18225號函復,並經本部以(49)台財稅發第290號令復知照又在案。(財政部49/06/23台財稅發第0481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納稅義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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