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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

函釋全文

○○股份有限公司於86年經經濟部專案核准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併,依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5條(原為第13條)規定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3筆土地,於87年由××公司將之信託與林君後,始查得該土地自始不符合上開法條規定,該誤予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5條規定向合併後存續之××公司發單補徵。(財政部91/07/10台財稅字第09104545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2章 納稅義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司經專案核准合併誤予記存之土增稅應依法向存續公司發單補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07 月 1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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