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之權利義務不因變更登記而中斷
要旨
公司之權利義務不因變更登記而中斷
函釋全文
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亦即公司變更名稱前,與公司變更名稱後,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自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前經本部函准經濟部四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經台(43)商字第一八二二五號函復,並經本部以(49)台財稅發第二九○號令復知照又在案。(財政部49.6.23.台財稅發第○四八一五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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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八十六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章納稅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