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4 條(登記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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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信託法第4條規定,信託財產須辦登記、註記或通知發行公司,未公示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信託契約簽了、財產也過戶了,這樣就完成保護了嗎?
沒辦登記或公示,債主照樣能查封
依信託法第4條,信託成立和對抗第三人是兩件事。應登記之財產(不動產、車輛)須辦信託登記;有價證券須在證券上載明信託;股票及公司債須通知發行公司。三件事任一漏掉,契約在你和受託人間有效,但對債主、買家、法院等外部世界完全無對抗力。
深度解讀
信託的本質是什麼?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自己留受益權。這套架構很強,但有個致命細節,很多人踩過坑。你簽完信託契約、把房子過戶給受託人,會以為「完成了」。其實你只做到一半。本條說得很清楚:應該登記的財產(不動產、車輛),要辦信託登記;有價證券要在證券上或權利文件上標明;股票或公司債要通知發行公司。沒做這三件事的其中一項,信託契約在你和受託人之間還是有效的,但對第三人完全失效。債主來查封信託房產?查得到,因為從謄本外觀看不出來是信託財產。受託人違約把股票賣給別人?新買家是善意第三人,你拿不回來。這三個登記動作,就是把契約上的信託公示給全世界看的那個開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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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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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財產權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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