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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4 條(登記對抗要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3.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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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 信託登記對抗第三人 II 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III 「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信託公示原則 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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