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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第 4 條(登記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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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 2.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3. 3.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4條規定,信託財產須辦登記、註記或通知發行公司,未公示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Q · 信託契約簽了、財產也過戶了,這樣就完成保護了嗎?

沒辦登記或公示,債主照樣能查封

依信託法第4條,信託成立和對抗第三人是兩件事。應登記之財產(不動產、車輛)須辦信託登記;有價證券須在證券上載明信託;股票及公司債須通知發行公司。三件事任一漏掉,契約在你和受託人間有效,但對債主、買家、法院等外部世界完全無對抗力。

深度解讀

信託的本質是什麼?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自己留受益權。這套架構很強,但有個致命細節,很多人踩過坑。你簽完信託契約、把房子過戶給受託人,會以為「完成了」。其實你只做到一半。本條說得很清楚:應該登記的財產(不動產、車輛),要辦信託登記;有價證券要在證券上或權利文件上標明;股票或公司債要通知發行公司。沒做這三件事的其中一項,信託契約在你和受託人之間還是有效的,但對第三人完全失效。債主來查封信託房產?查得到,因為從謄本外觀看不出來是信託財產。受託人違約把股票賣給別人?新買家是善意第三人,你拿不回來。這三個登記動作,就是把契約上的信託公示給全世界看的那個開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財產權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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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4 條規定:「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事業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