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 第 9 條(信託財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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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首次交付後,可隨時增加金額累積信託財產
II 「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例如租金)、處分(例如價金)、滅失(例如保險費)、毀損(例如保險)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信託財產同一性(貫徹信託本旨),猶如物權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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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財產須是「可特定」、具「讓與性」(例如被禁止讓與之財產不得為信託)之「積極財產」(債務是消極財產不得為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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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對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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