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信託法 第 9 條(信託財產)

  1. 1.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為信託財產。
  2.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9 條建立物上代位原則:信託財產不管轉換為股票、現金、不動產,身份永遠是信託財產。

Q · 信託財產變現或轉換形式後,還算信託財產嗎?

依信託法第 9 條第 2 項,受託人因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資產形式可變——股票賣掉變現金、現金買房變不動產、不動產被燒了領保險金——但其信託身份永遠不變。這個原理叫「物上代位」(subrogation / tracing),是受益人對抗受託人挪用信託財產最強的法律武器。受託人若把信託財產轉換後的對價挪為己用,受益人可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嚴重時構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白話解讀

一筆錢從你手上信託出去之後,它的身份就換了。它不再是你的財產,不是受託人的個人財產,也還不是受益人的財產。它是一種特殊的東西,叫「信託財產」。第 9 條就是在給這個特殊身份劃邊界。第一項說得很直白:信託契約當初約定交出去的東西,就是信託財產。但真正有威力的是第二項:信託財產「長出來」的東西也還是信託財產。受託人用信託的錢去投資股票,那張股票是信託財產;股票發了股息,那筆股息也是信託財產;股票被賣掉換成現金,那筆現金還是信託財產。資產的形式可以一直變,但它的「身份」不會變。這是信託制度的核心 DNA。沒有這條,受託人隨便處分一下信託財產就可以把它「洗白」成自己的東西,整個信託制度就垮了。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9 條為信託財產身份性條款,建立物上代位原則:第一項定義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原始取得的財產權為信託財產;第二項規定因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所生的衍生財產權,仍屬信託財產。此條讓信託財產的形式可變但身份不變,是大陸法系移植英美 trust tracing doctrine 的代表性條款,也是信託制度保護受益人的核心 DNA。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受託人用信託的錢買股票獲利,獲利是誰的?

獲利是信託財產,屬於信託一方,依信託契約分配給受益人。受託人只能收取信託契約約定的報酬(信託法第 38 條),不能把獲利當成自己的。內行人提示:如果受託人把獲利挪為己用,受益人可以依信託法第 23 條請求損害賠償或回復原狀,嚴重時受託人構成背信罪(刑法第 342 條)。

Q2信託財產被受託人用來買的房子,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算誰的?

法律上仍然是信託財產,但要對第三人主張必須做信託登記(信託法第 4 條)。沒做登記的話,對不知情的買家(善意第三人)來說那是受託人的財產,他可以合法買走。你只能向受託人請求損害賠償,追不回房子本身。內行人提示:信託登記是信託財產對外的身分證。不動產信託一定要做地政信託登記,股票信託要做信託過戶註記。

Q3信託財產是什麼?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權,及因該財產之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所生之衍生財產權(信託法 9 條)

Q4物上代位是什麼意思?

原財產轉換為他種形式時,新財產權繼承原財產的法律地位繼續適用原規範,是大陸法系財產法的共通原理

Q5信託財產獨立性是什麼?

信託財產不屬於委託人、不屬於受託人、也不屬於尚未受領的受益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由信託法 9-14 條共同建立

Q6「衍生財產權」具體指哪些?

孳息(利息、租金、股息)、對價(變賣所得)、保險金(滅失賠償)、賠償金(毀損賠償)、轉換物(投資標的)

Q7怎麼追回被受託人挪用的信託財產?

依信託法 9 條第 2 項追溯資產轉換鏈條,依 23 條請求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並提刑事告訴

Q8怎麼證明某筆資產是信託財產?

出示信託契約、信託登記文件、信託報告書、銀行流水追溯,建立「原始信託財產 → 中間形態 → 現存形態」證據鏈

Q9信託收益怎麼分配給受益人?

依信託契約約定的時程與比例分配,受託人不得截留挪用,分配前所有收益都是信託財產

Q10信託登記怎麼辦?

不動產到地政事務所辦信託登記、股票到集保結算所做信託過戶註記,沒登記對第三人不得對抗(信託法 4 條)

Q11信託財產 vs 受託人個人財產差在哪?

信託財產有物上代位(信託法 9 II)、不入破產財團(11 條)、不入遺產(10 條)、不得強制執行(12 條),個人財產全無這些保護

Q12信託法 9 vs 信託法 4(信託登記)差在哪?

信託法 9 規定內部身份(誰是信託財產),信託法 4 規定對外公示(沒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雙軌制配對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rust_propertytrustee_personalmandate_property
比較項目信託財產受託人個人財產委任代管財產
法律所有權受託人(形式上)受託人委任人保有
實質受益權受益人受託人委任人
物上代位(變形保護)有(信託法 9 II)無(除契約特別約定)
強制執行原則不可(信託法 12)屬委任人財產,依委任人狀態判斷
受託人破產不入破產財團(信託法 11)入破產財團歸還委任人,不入
受託人死亡不入遺產(信託法 10)入遺產委任關係消滅,歸還委任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信託法(平成 18 年法律第 108 号)第 16 条(信託財産の範囲)
🇰🇷 韓國신탁법 제27조 (신탁재산의 범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信托财产)
🇩🇪 德國BGB 無直接條文;Treuhand 制度由判例法發展,BGHZ 11, 37 確立 Treugut 物上代位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2024-2025(fiducie - patrimoine d'affectation 與物上代位)
🇺🇸 美國Uniform Trust Code §§ 401-402 +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40-42(trust property & tracin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