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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20受益權之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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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信託法第 20 條準用民法債權讓與規定,使信託受益權成為可讓與的財產權,讓與時須通知受託人才能對抗。

Q · 信託受益權可以賣給別人嗎?

原則上可以,但要通知受託人才生效

依信託法第 20 條準用民法第 294 條至 299 條,信託受益權屬於可讓與的財產權,受益人得透過書面契約讓與第三人。但讓與須以書面通知受託人(民法第 297 條),通知到達後才能對抗受託人,否則受託人繼續給付給原受益人完全有效。另信託契約若特別約定「受益權不得讓與」(如家族信託常見),則該約定優先適用。

白話解讀

信託受益權不是綁在你身上的。你可以把它讓給別人、賣掉、抵押。第20條把受益權正式歸類為「可以流通的財產權」,然後搭車使用民法第294條到第299條的債權讓與規定:讓與要通知受託人才能對抗(第297條),原來受託人對受益人的抗辯可以繼續對新的受益人主張(第299條)。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它讓信託受益權變成一種可以變現的資產。你不需要等信託到期,就可以把預期的利益折現賣出。也因此,信託受益權在財產法、稅法、甚至遺產法上的地位變得複雜。但也因此,受益權變成詐騙集團的新目標:有人會用極低價格誘騙老人賣掉終身受益權。這條給你自由,也給你風險。

法律定性

信託法第 20 條為信託受益權流通性規範條文,透過準用民法債權讓與規定(第 294 至 299 條),確立信託受益權為可讓與之財產權,並援用債權讓與之通知對抗主義(第 297 條)與抗辯權延續原則(第 299 條),建立信託受益權變現、抵押、強制執行的法律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信託受益人,但我不想繼續當,可以賣給別人嗎?

原則上可以,但要先檢查信託契約有沒有禁止讓與的規定。讓與時要訂書面契約並通知受託人,通知到達後受託人才會對新受益人給付。內行人提示:讓與受益權的稅務處理很複雜,有可能被認定為贈與(如果價金偏低)或所得(如果是交易性質)。讓與前務必諮詢會計師,稅的影響有時候比你拿到的錢還大。

Q2我父親設的家族信託,我是受益人。我爸後來跟我處得不好,能不能取消我的受益權?

你父親不能片面取消你的受益權,除非信託契約有規定他保留變更權。但你自己可以拋棄(第17條第2項)或讓與(第20條)。反過來,如果父親想取回信託財產或改變受益人,要看信託是可撤銷還是不可撤銷信託,這要看當初的信託契約怎麼寫。內行人提示:家族信託設立時是否保留「撤銷權」「變更權」是決定性的條款,沒保留就是受益人的財產了。

Q3信託受益權可以讓與嗎?

原則上可以,依信託法第 20 條準用民法債權讓與規定,受益權為可讓與之財產權。但信託契約可特別約定禁止讓與,常見於家族信託。

Q4信託受益權是什麼性質的權利?

是一種獨立財產權,包含請求給付、收益分配、監督受託人等多元權利之集合,得作為讓與、抵押、強制執行之客體。

Q5什麼叫準用民法債權讓與?

立法技術,將民法第 294 至 299 條債權讓與規定類推適用於信託受益權讓與,避免重複立法且維持法律一致性。

Q6信託受益權跟一般債權差在哪?

信託受益權源於信託契約之指定,內容多元包含監督權,且契約可預先約定讓與限制。一般債權通常為單純金錢請求權。

Q7信託受益權怎麼讓與?

1.檢查信託契約有無禁讓條款 2.訂立書面讓與契約 3.以存證信函通知受託人 4.辦理稅務申報 5.必要時辦理變更登記。

Q8受益權讓與的稅怎麼算?

視讓與性質:價金顯低於市價可能認定為贈與課贈與稅,正常交易性質課所得稅。建議事前諮詢會計師。

Q9受益權讓與的法律成本多少?

通知用存證信函約數百元,書面契約自擬可零成本或委請律師約 1-3 萬,稅務諮詢約 5-10 千元。

Q10怎麼證明已合法通知受託人?

用存證信函附回執、雙掛號附回執、或受託人書面回函。電子郵件須能證明送達。日期戳記是關鍵證據。

Q11信託法 20 vs 民法 294 一般債權讓與差在哪?

信託法 20 是準用條文,多了「信託契約可約定禁讓」之彈性;民法 294 適用於一般金錢債權,禁讓事由限性質、約定、法律明文三類。

Q12受益權讓與 vs 拋棄受益權差在哪?

讓與是有償移轉給特定人;拋棄是無償終止受益人地位,依信託法第 17 條第 2 項,拋棄後可能由信託契約指定後備受益人或回歸委託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acet信託法§20 受益權讓與民法§294 一般債權讓與
讓與限制原則自由,可約定禁止原則自由,性質、約定、法律禁止為例外
通知對象受託人(準用§297)債務人
抗辯權延續受託人對原受益人之抗辯可主張於新受益人(準用§299)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之抗辯可主張於新債權人
強制執行可能性可,但受信託契約約定限制可,依強制執行法扣押

信託法§20 受益權讓與

讓與限制
原則自由,可約定禁止
通知對象
受託人(準用§297)
抗辯權延續
受託人對原受益人之抗辯可主張於新受益人(準用§299)
強制執行可能性
可,但受信託契約約定限制

民法§294 一般債權讓與

讓與限制
原則自由,性質、約定、法律禁止為例外
通知對象
債務人
抗辯權延續
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之抗辯可主張於新債權人
強制執行可能性
可,依強制執行法扣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信託法第 93 条(受益権の譲渡)
韓國신탁법 제64조(수익권의 양도)
中國信託法第 48 條(受益人之受益權可依信託文件規定處分)
德國BGB §§ 398 ff.(Forderungsabtretung)類推適用於 Treuhandverhältnis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18-1(cession des droits du bénéficiaire de la fiducie)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 § 51(Voluntary Transfer of Beneficiary's Intere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41229 制定)

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

立法理由稱「受益權」,係指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有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此一權利,依學者通說認兼具對受託人給付請求權之債權性質,及對信託財產有物權性質之權利(如第二十三條之受益人回復原狀之權利),而為財產權之一種,原則上應許其融通。故對其讓與有規定之必要,爰規定準用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有關債權讓與之規定。

(0841229 制定)

稱「受益權」,係指受益人對信託財產有享受信託利益之權利。此一權利,依學者通說認兼具對受託人給付請求權之債權性質,及對信託財產有物權性質之權利(如第二十三條之受益人回復原狀之權利),而為財產權之一種,原則上應許其融通。故對其讓與有規定之必要,爰規定準用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有關債權讓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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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法第 20 條規定:「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受益權之讓與,準用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