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94 條(債權之讓與性)
- 1.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 2.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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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94 條規定債權原則上得讓與第三人,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性質不可讓、特約禁讓、禁止扣押三種情形例外。
Q · 債權讓與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依民法第 294 條,債權人原則上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無須債務人同意,因為對債務人而言只是換人收錢。但有三種例外不得讓與:一、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如肖像、人格信賴性質);二、當事人特約禁止讓與;三、債權依法禁止扣押(如維持生活必需的薪資部分)。讓與後須依民法第 297 條通知債務人,通知到達後始對債務人生效。
白話解讀
你借錢給朋友,這筆債權是「你的」,就像一件你擁有的資產。但很多人不知道:這件資產你可以拿去賣、可以送人、可以拿去抵債,完全不需要債務人同意。這就是「債權讓與」:你把債權賣給第三方,第三方變成新的債權人,原本的債務人從此向他付錢。為什麼不需要債務人同意?因為對債務人來說,他本來就欠錢,誰來收只是技術問題。但法律也劃了三條紅線:第一,「性質不可讓」的(例如你請畫家畫肖像的權利),換人就失去意義;第二,「契約有約定不能讓」的(很多商業合約會寫「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讓與」);第三,「法律禁止扣押」的(例如薪資維持生活必需部分)。最有趣的是第二項:就算契約寫了不能讓,如果你還是讓給了一個「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這個禁讓約定對他不生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94 條規定債權之讓與性,確立債權原則上得自由讓與第三人,債權人無須經債務人同意。但依債權性質不得讓與、當事人特約禁止讓與、或債權依法禁止扣押者為三種例外。其中第二款特約禁讓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避免禁讓約定被濫用為阻礙交易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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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讓與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把對債務人的債權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成為新債權人,債務人此後向新債權人清償。
Q2債權讓與要債務人同意嗎?▾
原則上不用,只要依民法第 297 條通知債務人即可,通知是讓債務人知道該向誰付錢,不是徵求同意。
Q3收到陌生公司的催繳通知是詐騙嗎?▾
不一定,可能是合法的債權讓與。先要求對方出示讓與契約和原債權人的讓與通知,齊備才付。
Q4合約寫不得讓與真的能擋住轉手嗎?▾
對內可以,但依第 2 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方仍偷偷讓與給不知情第三人時,你只能回頭告原債權人違約。
Q5哪些債權不能讓與?▾
性質上不得讓與(如肖像、特定人信賴關係)、當事人特約禁讓、依法禁止扣押(如薪資維持生活必需部分)三種。
Q6債權讓與後擔保和利息也跟著走嗎?▾
是,依民法第 295 條,從權利(擔保、利息)原則上隨同債權移轉給受讓人。
Q7債權讓與沒通知債務人會怎樣?▾
通知前讓與對債務人不生效,債務人付給原債權人仍屬有效清償,原債權人須把錢轉給受讓人。
Q8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讓與後還能用嗎?▾
可以,依民法第 299 條,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如抵銷)讓與後仍得對受讓人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rigger | effresult | example |
|---|---|---|---|
| 性質不得讓與(第1款) | 債權具人格信賴或特定性 | 讓與自始無效 | 委請特定畫家作畫的請求權 |
| 特約禁讓(第2款) | 當事人約定不得讓與 | 對內違約,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商業合約禁讓條款被偷偷違反 |
| 禁止扣押(第3款) | 法律禁止強制執行扣押 | 讓與無效 | 薪資維持生活必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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