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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94 條(債權之讓與性)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2.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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