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683 條規定,合夥人轉讓股分給第三人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轉讓給其他合夥人則不受此限制。
Q · 合夥股份可以隨便賣給別人嗎?
不行,對外轉讓須全體合夥人同意
依民法第 683 條,合夥人要把自己的股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夥以外的人),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少一個都不行。但若轉讓給合夥內部的其他合夥人,因為沒有引入外人,則不受此限制。未經同意的對外轉讓,對合夥不生效力,買方拿不到合夥人身分。
合夥跟公司不一樣的地方就在這裡。你買台積電的股票不用問巴菲特同不同意,但你想把咖啡廳合夥的股份賣給隔壁老王,必須其他每一個合夥人都點頭。少一個都不行。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合夥是「人的結合」,不是「錢的結合」。當初大家願意一起做,是因為信任彼此這個「人」。今天你突然把股份賣給一個大家都不認識的陌生人,等於強迫所有人跟陌生人共事,這在法律上不被允許。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你是轉讓給其他合夥人(你把股份賣給合夥裡另一個夥伴),不需要全體同意,因為這只是內部比例調整,沒有引入「外人」。這條看起來限制你的處分自由,但反過來想,它也保護你不會某天醒來發現自己跟一個完全陌生的人共同經營事業。
民法第 683 條為合夥人合性的核心規範,限制合夥人處分股分的自由:對第三人轉讓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對其他合夥人轉讓則無須同意。其立法目的在維護合夥成立時各合夥人間的相互信賴基礎,防止任一合夥人單方引入陌生人共同經營。本條為任意規定,得以合夥契約另行約定排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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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夥不生效力。買方拿到的不是合夥人身分,只能向轉讓人主張契約上的權利(例如要求退錢)。其他合夥人不需要承認這個新人。發現有人偷賣股份時,第一時間用存證信函發給該合夥人和買方,明確表示不同意,保留證據。
可以。本條是任意規定,不是強制規定,合夥契約可以約定排除或修改。實務上常見約定包括「過半數同意即可」、「事先通知即可」、「特定條件下可自由轉讓」。合夥契約裡這個條款的設計,比股份轉讓本身重要十倍,好的條款讓未來退場順利得多。
原則上不行。除非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合夥人死亡是法定退夥事由(民法 687),繼承人取得的是結算後的財產價值,不是合夥人身分。若想加入合夥,仍要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有家庭的合夥人務必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死亡時繼承人是否可承受身分,避免家人陷入長期結算糾紛。
可以,但對外轉讓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對其他合夥人轉讓則不受限制。這是合夥人合性的核心規範。
指合夥人對合夥的權利加上合夥人身分,前者或可處分財產利益,後者必須全體同意才能讓與外人。
合夥以合夥人間的個人信賴為基礎,重視成員是誰而非單純資本,因此進出都要走特定同意程序。
任意規定。可以用合夥契約事先約定排除或放寬,例如改為過半數同意或事先通知即可。
確認受讓對象 → 取得其他合夥人全體書面同意 → 簽轉讓契約並於帳冊載明 → 通知全體並辦變更登記。
立即用存證信函向該合夥人與買方表示不同意、主張對合夥不生效力,保留證據,必要時請求其退夥或解散。
依民法 686 於兩個月前通知聲明退夥,或依 692 請求解散合夥進入清算,把選項擺上談判桌增加籌碼。
事先明訂轉讓門檻(過半數/事先通知)、退夥條件與繼承安排,比事後出問題再吵有效十倍。
公司股票原則自由轉讓只看錢,合夥股分受人合性限制對外轉讓須全體同意,因為重視合夥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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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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