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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683 條(股分轉讓之限制)

合夥人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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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83 條規定,合夥人轉讓股分給第三人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轉讓給其他合夥人則不受此限制。

Q · 合夥股份可以隨便賣給別人嗎?

依民法第 683 條,合夥人要把自己的股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夥以外的人),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少一個都不行。但若轉讓給合夥內部的其他合夥人,因為沒有引入外人,則不受此限制。未經同意的對外轉讓,對合夥不生效力,買方拿不到合夥人身分。

白話解讀

合夥跟公司不一樣的地方就在這裡。你買台積電的股票不用問巴菲特同不同意,但你想把咖啡廳合夥的股份賣給隔壁老王,必須其他每一個合夥人都點頭。少一個都不行。為什麼這麼嚴格?因為合夥是「人的結合」,不是「錢的結合」。當初大家願意一起做,是因為信任彼此這個「人」。今天你突然把股份賣給一個大家都不認識的陌生人,等於強迫所有人跟陌生人共事,這在法律上不被允許。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你是轉讓給其他合夥人(你把股份賣給合夥裡另一個夥伴),不需要全體同意,因為這只是內部比例調整,沒有引入「外人」。這條看起來限制你的處分自由,但反過來想,它也保護你不會某天醒來發現自己跟一個完全陌生的人共同經營事業。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83 條為合夥人合性的核心規範,限制合夥人處分股分的自由:對第三人轉讓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對其他合夥人轉讓則無須同意。其立法目的在維護合夥成立時各合夥人間的相互信賴基礎,防止任一合夥人單方引入陌生人共同經營。本條為任意規定,得以合夥契約另行約定排除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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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夥股份轉讓給外人需要什麼條件?

須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少一個都不行。

Q2轉讓給其他合夥人也要全體同意嗎?

不用。內部成員間轉讓不引入外人,屬但書例外。

Q3未經同意偷偷轉讓股份有效嗎?

對合夥不生效力,買方取得的只是對轉讓人的債權。

Q4合夥人死亡,繼承人可以接手嗎?

原則不行,除非契約另有約定,繼承的是財產價值非身分。

Q5合夥契約可以約定股份自由轉讓嗎?

可以。本條是任意規定,得以契約排除或放寬。

Q6無法轉讓股份時還有什麼退場方式?

可依民法 686 聲明退夥,或請求解散合夥進入清算。

Q7民法 683 條跟公司股票轉讓差在哪?

公司股票原則自由轉讓,合夥股分受人合性限制須全體同意。

Q8發現合夥人擅自賣股份該怎麼辦?

立即書面(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主張轉讓對合夥不生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第676条(組合員の持分の処分及び組合財産の分割)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273조(합유지분의 처분·합유물의 분할 금지)
🇨🇳 中國中国民法典第974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德國BGB § 711(Übertragung der Gesellschaftsanteile, MoPeG-Reform 2024)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861(cession de parts sociales avec le consentement de tous les associés)
🇺🇸 美國RUPA § 503 + § 401(i)(轉讓僅及於分配利益,入夥須全體合夥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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