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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93 條(不可分債權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2.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3.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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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不可分債權 2.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3.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291條之規定。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重點只能向全體給付。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只能向全體債權人給付。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