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276 條:債權人免除一名連帶債務人,除非明示消滅全部債務,其他人僅扣除其應分擔額,剩餘仍須連帶清償;時效完成準用之。
Q · 朋友的債被債權人免除了,我跟他一起借的也不用還嗎?
不一定,只少掉他應分擔那份,其餘仍要還
依民法第 276 條第一項,債權人對其中一名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時,若沒有明示要消滅全部債務,其他連帶債務人只能扣除「被免除者應分擔的部分」,剩餘金額仍須連帶清償。例如三人連帶欠九十萬、各分擔三十萬,債權人免除其中一人,其他兩人仍須連帶償還六十萬。第二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前項,效果同樣只扣除其應分擔額。
債權人跟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說「你這部分我不追究了」,你會以為大家都跟著解套。錯得離譜。這條寫得很清楚:除非債權人明講「全部免除」,否則他只是放掉那個人應該分攤的部分,其他人還是要還剩下的錢。如果三個人連帶欠一百萬,債權人免除了A的三分之一,剩下的B和C還是連帶要還六十七萬左右。第二項更狠:如果其中一個人的債務已經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人太久沒追他),效果跟「被免除」一樣,只是扣掉那個人的分攤額度,其他人還是得還。很多人以為時效完成是大家同享的禮物,其實那是你一個人的幸運,不是朋友的解脫牌。
民法第 276 條為連帶債務之「限制絕對效力」規範:債權人免除其中一名連帶債務人之債務、或其中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時,除非另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否則其他連帶債務人僅能就被免除(或時效完成)者之「應分擔部分」減免責任,剩餘債務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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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成立免除,但舉證困難。免除是單獨行為不一定要書面,但你要能證明債權人有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而且依民法 276 條,除非債權人同時表示免除及於全體,否則只對說那句話的對象個別有效。最穩妥的做法是立刻回信或傳訊息向債權人確認免除範圍,留下文字證據。
依民法 276 條第二項準用免除規定,另一連帶債務人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是:你可以少還他應分擔的部分,但不是全免。例如三人連帶欠九十萬,其中一人時效完成,你跟剩下的人還是要連帶還六十萬。時效要一個個算,越接近自己那份時效完成,越不要主動做承認債務的動作,否則時效會重新起算。
不會全免。除非債權人明示要消滅全部債務,否則其他連帶債務人僅能扣除被免除者的應分擔部分,剩餘金額仍須連帶清償。
除非明示消滅全部債務,否則其他人僅扣除被免除者應分擔部分,剩餘仍須連帶清償。
連帶債務免除與時效完成的限制絕對效力規範,效果只及於被免除者的應分擔額,不必然全體免責。
連帶債務人對內依特約或平均所負的份額,是本條外部減免與內部求償的計算基準(民法 280)。
免除或時效原則僅個別生效,但在應分擔額範圍內例外及於全體,介於絕對與相對效力之間。
先看文件有無『消滅全部債務』字樣→判斷免除範圍→計算可扣除分擔額→書面向債權人確認→盯時效進度。
若未明示全免,應還金額=總額−(被免除者應分擔額);多人平均分擔時即扣其平均份額。
保存免除書面、回信確認、通話錄音或往來訊息;口頭免除舉證困難,建議立刻書面確認範圍。
不要主動承認債務(如回覆催收說會還)、不要部分清償,留意債權人請求與起訴等中斷事由(民法 129)。
274 條清償、代物清償使全體免責(絕對效力);276 條免除與時效僅限制性絕對效力,只扣應分擔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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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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