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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6 條(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2.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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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ose0429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連帶債務中之一人為時效抗辯非屬共通事項(各連帶債務人可能各自有不同時效中斷或不完成事項)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1️⃣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內部應分擔)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限制絕對效力 II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2️⃣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限制絕對效力 * 連帶債務中應承擔內部全部分擔額之連帶債務人(例如188 3)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形同免除全部責任 無內部分擔額之連帶債務人可向債權人拒絕全部之給付(不論負全責之債務人是否時效抗辯) * 🔵姜世明師: 觀察民法273,可知連帶債務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又觀察民法276,可知非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連帶債務係「不純正普通共同訴訟」,原則適用民事訴訟法 55,例外「非基於個人抗辯時」個別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56 Vs 🥣實務: 觀察民法275,當當事人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時,➡️則必須合一確定,應為「類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kingesther11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債權人與債務人同免責任。
juliana0801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276第II項: ex:§188第III項,僱用人連帶責任之損賠對受雇人有請求權,可全數向受雇人求償,又依§276第II項,若債權人對受雇人之損賠時效消滅,則債權人對僱用人之損賠均時效消滅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11台上194 按對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除該債務人 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此觀民法第 276 條規定自明。是在命他債務人給付時,即應將已罹於消滅時 效之債務人應分擔債務數額先行扣除,以避免他債務人於給 付後再向該債務人求償之煩冗法律關係,及剝奪該債務人所 受時效利益之弊。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II.故連帶債務中應承擔內部全部分擔額之連帶債務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等同於全部責任之免除,無內部分擔額之連帶債務人可向債權人拒絕全部之給付(不以負全責之債務人已為時效抗辯為必要),例如:民法188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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