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6 條(免除與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 1.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 2.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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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76 條:債權人免除一名連帶債務人,除非明示消滅全部債務,其他人僅扣除其應分擔額,剩餘仍須連帶清償;時效完成準用之。
Q · 朋友的債被債權人免除了,我跟他一起借的也不用還嗎?
依民法第 276 條第一項,債權人對其中一名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時,若沒有明示要消滅全部債務,其他連帶債務人只能扣除「被免除者應分擔的部分」,剩餘金額仍須連帶清償。例如三人連帶欠九十萬、各分擔三十萬,債權人免除其中一人,其他兩人仍須連帶償還六十萬。第二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前項,效果同樣只扣除其應分擔額。
白話解讀
債權人跟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說「你這部分我不追究了」,你會以為大家都跟著解套。錯得離譜。這條寫得很清楚:除非債權人明講「全部免除」,否則他只是放掉那個人應該分攤的部分,其他人還是要還剩下的錢。如果三個人連帶欠一百萬,債權人免除了A的三分之一,剩下的B和C還是連帶要還六十七萬左右。第二項更狠:如果其中一個人的債務已經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人太久沒追他),效果跟「被免除」一樣,只是扣掉那個人的分攤額度,其他人還是得還。很多人以為時效完成是大家同享的禮物,其實那是你一個人的幸運,不是朋友的解脫牌。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76 條為連帶債務之「限制絕對效力」規範:債權人免除其中一名連帶債務人之債務、或其中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時,除非另有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否則其他連帶債務人僅能就被免除(或時效完成)者之「應分擔部分」減免責任,剩餘債務仍須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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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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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連帶債務免除一人,其他人也免責嗎?▾
不會全免。除非債權人明示消滅全部債務,否則其他連帶債務人僅扣除被免除者的應分擔部分,剩餘仍須連帶清償。
Q2民法 276 條的應分擔部分怎麼算?▾
原則上連帶債務人對內按人數平均分擔(民法 280),有特約則依特約。被免除一人即扣除其平均或約定分擔額。
Q3其中一人時效完成,對其他人有什麼影響?▾
依第二項準用免除,其他人可扣除時效完成者的應分擔額,但不是全部免責,剩餘部分仍要連帶還。
Q4債權人口頭說『算了』算不算免除?▾
可能成立免除,但需舉證債權人有免除的意思表示,且仍受 276 條限制,只對該對象個別生效。
Q5離婚協議寫房貸由一方負責,另一方就脫責嗎?▾
不會。離婚協議只拘束夫妻雙方,銀行未同意免除前,另一方仍是連帶債務人。
Q6時效要怎麼算才不會被中斷?▾
時效對各連帶債務人個別起算,承認債務、清償、債權人請求都可能中斷或重新起算(民法 129)。
Q7免除文件怎麼寫才能保留對其他人的請求權?▾
明確記載『僅免除某某個人,保留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之全額請求權』,避免出現『全部免除』字樣。
Q8276 條和第 274 條差在哪?▾
274 條清償、代物清償等使全體免責(絕對效力);276 條免除與時效僅限制性絕對效力,只扣應分擔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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