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9 條(效力相對性原則)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279條確立連帶債務相對效力原則:一人所生事項除第274至278條五種例外與契約約定外,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Q · 連帶債務的隊友被判敗訴,我會跟著一起輸嗎?
依民法第279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之事項,除民法第274條至第278條的絕對效力例外與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所以隊友個別敗訴、個別自認、個別與債權人交惡,原則上都不會自動波及你。關鍵要先判斷該事項是否落入第274至278條那五種絕對效力範圍。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 274 到 278 條是連帶債務裡少數幾道「一人動全體動」的暗門,那這條就是關起那扇門、恢復正常秩序的大法官。它說:除了前五條列出的那幾個例外,以及契約裡另外講好的狀況,其他所有發生在某一個連帶債務人身上的事情,不管是好事還是壞事,都跟其他債務人無關。這就是「相對效力原則」。聽起來很抽象,但它的實際意義很具體:你的連帶債務隊友被判敗訴,不代表你也敗訴;你的隊友跟債權人吵架破壞感情,不會連累你的談判空間;反過來,你的隊友私下跟債權人達成了什麼奇怪的協議,只要不在那幾條絕對效力的範圍內,也不會自動變成你的義務。這條是整個連帶債務體系的「預設值」,你要先懂這條,才能看懂其他條文為什麼要特別規定絕對效力。
法律定性
民法第279條為連帶債務的相對效力原則,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之事項,除民法第274條至第278條的絕對效力例外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債務人均不生效力,是整個連帶債務體系判斷事項是否互相連動的預設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連帶債務相對效力是什麼?▾
一名連帶債務人發生的事,原則上只對他自己生效,不波及其他債務人,除非落入274至278條的絕對效力例外。
Q2民法279條的五個例外是哪幾條?▾
第274條(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275條(確定判決)、276條(免除、時效)、277條(拋棄)、278條(受領遲延)。
Q3隊友被判敗訴會連累我嗎?▾
原則不會,但要看敗訴理由是否落入第275條『非基於該債務人個人關係的確定判決』例外。
Q4隊友的自認會變成我的自認嗎?▾
不會,屬相對效力,你仍可在自己訴訟中主張該事實不存在。
Q5隊友跟債權人和解,我要遵守嗎?▾
看和解內容,若含清償、抵銷、免除等絕對效力事由才波及你,純個別承諾不波及。
Q6債權人能用一張對隊友的判決執行我嗎?▾
不能,相對效力下須對每個債務人各別取得執行名義。
Q7契約能改變相對效力嗎?▾
可以,第279條明定『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可約定擴大絕對效力範圍。
Q8相對效力對誰最有利?▾
對被連帶綁住的債務人有利,可阻擋他人不利事項歸責到自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bsolute_274_278 | relative_279 |
|---|---|---|
| 效力方向 | 一人事項波及全體 | 一人事項僅及自己 |
| 涵蓋事由 | 清償/抵銷/混同/確定判決/免除/時效/受領遲延 | 上述以外的所有事項 |
| 判決既判力 | 275條:非基於個人關係的確定判決及於他人 | 基於個人關係的判決不擴張 |
| 債權人追償 | 部分事由一次解決 | 須對各人各別取得執行名義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