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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79 條(效力相對性原則)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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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279條確立連帶債務相對效力原則:一人所生事項除第274至278條五種例外與契約約定外,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Q · 連帶債務的隊友被判敗訴,我會跟著一起輸嗎?

依民法第279條,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之事項,除民法第274條至第278條的絕對效力例外與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債務人不生效力。所以隊友個別敗訴、個別自認、個別與債權人交惡,原則上都不會自動波及你。關鍵要先判斷該事項是否落入第274至278條那五種絕對效力範圍。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 274 到 278 條是連帶債務裡少數幾道「一人動全體動」的暗門,那這條就是關起那扇門、恢復正常秩序的大法官。它說:除了前五條列出的那幾個例外,以及契約裡另外講好的狀況,其他所有發生在某一個連帶債務人身上的事情,不管是好事還是壞事,都跟其他債務人無關。這就是「相對效力原則」。聽起來很抽象,但它的實際意義很具體:你的連帶債務隊友被判敗訴,不代表你也敗訴;你的隊友跟債權人吵架破壞感情,不會連累你的談判空間;反過來,你的隊友私下跟債權人達成了什麼奇怪的協議,只要不在那幾條絕對效力的範圍內,也不會自動變成你的義務。這條是整個連帶債務體系的「預設值」,你要先懂這條,才能看懂其他條文為什麼要特別規定絕對效力。

法律定性

民法第279條為連帶債務的相對效力原則,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之事項,除民法第274條至第278條的絕對效力例外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其他債務人均不生效力,是整個連帶債務體系判斷事項是否互相連動的預設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連帶債務相對效力是什麼?

一名連帶債務人發生的事,原則上只對他自己生效,不波及其他債務人,除非落入274至278條的絕對效力例外。

Q2民法279條的五個例外是哪幾條?

第274條(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275條(確定判決)、276條(免除、時效)、277條(拋棄)、278條(受領遲延)。

Q3隊友被判敗訴會連累我嗎?

原則不會,但要看敗訴理由是否落入第275條『非基於該債務人個人關係的確定判決』例外。

Q4隊友的自認會變成我的自認嗎?

不會,屬相對效力,你仍可在自己訴訟中主張該事實不存在。

Q5隊友跟債權人和解,我要遵守嗎?

看和解內容,若含清償、抵銷、免除等絕對效力事由才波及你,純個別承諾不波及。

Q6債權人能用一張對隊友的判決執行我嗎?

不能,相對效力下須對每個債務人各別取得執行名義。

Q7契約能改變相對效力嗎?

可以,第279條明定『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可約定擴大絕對效力範圍。

Q8相對效力對誰最有利?

對被連帶綁住的債務人有利,可阻擋他人不利事項歸責到自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bsolute_274_278relative_279
效力方向一人事項波及全體一人事項僅及自己
涵蓋事由清償/抵銷/混同/確定判決/免除/時效/受領遲延上述以外的所有事項
判決既判力275條:非基於個人關係的確定判決及於他人基於個人關係的判決不擴張
債權人追償部分事由一次解決須對各人各別取得執行名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41条(相対的効力の原則)
🇰🇷 韓國민법 제423조(효력의 상대성)
🇨🇳 中國民法典 第520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 德國BGB § 425(Einzelwirkung / Wirkung anderer Tatsach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1313–1319(solidarité passive,effet relatif)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93–295(effect of events on co-obligo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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