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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79 條(效力相對性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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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例如僅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有時效中斷之事由 ),Exc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例如:只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有時效中斷之事由,奇對於其他連帶債務人不生效力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