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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05 條(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2.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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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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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例如收購資產 2.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2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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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併存債務承擔:第三人為債務承擔後,原債務人仍未免除其債務之契約,第三人與債務人併負同一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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