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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05 條(併存的債務承擔-概括承受)

  1. 1.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2. 2.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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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05條規定,概括承受他人財產或營業者,經對債權人通知或公告即承擔其債務,原債務人於二年內負連帶責任。

Q · 頂讓接手別人的店,原本的債會變成我的嗎?

依民法第305條,當你概括承受他人的財產或營業(整包接手資產與負債,而非只挑好的拿),只要對債權人發出承受的通知或公告,債務就自動移轉到你身上,不需要債權人逐一同意。但原債務人不會立即脫身:到期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債權自到期時起算,二年內原債務人與你連帶負責。這二年是債權人的緩衝期,也是接手人向原讓與人求償與設計履約保證的關鍵窗口。

白話解讀

你買下一間快倒的早餐店,想著「頂讓」只是換個老闆繼續做。但你不知道的是,從你貼出「新東家接手」的那張紅紙開始,原老闆欠供應商的麵粉錢、欠房東的押金、欠員工的薪水,全部變成你的債。這條法律說的就是這件事:當你「概括承受」別人的財產或營業(整包接手,不是只挑好的拿),只要你對債權人發出通知或公告,債務就自動轉到你身上。更狠的是,原老闆不會立刻脫身,他要跟你連帶負責 2 年。這 2 年是債權人的保險期,也是你談判的籌碼:你可以要求原老闆留一筆錢在履約保證帳戶裡,因為萬一債務爆出來,他跑不掉。沒做盡職調查就接手的人,常常在第三個月收到存證信函才知道自己買的不是店,是一顆地雷。

法律定性

概括承受指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整體承受其全部資產及負債的法律行為。一旦承受人對債權人為通知或公告,即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債權人無須個別同意,債務即移轉至承受人;原債務人並於一定期間內與承受人就既存債務負連帶責任,兼顧交易自由與債權人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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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05條是什麼?

規範概括承受他人財產或營業時的債務承擔,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後債務即移轉,原債務人二年內連帶負責。

Q2頂讓店面要承擔原老闆的債嗎?

若屬概括承受整個營業,通知或公告後債務即轉到接手人身上,與契約怎麼寫無關。

Q3概括承受的債務什麼時候開始算?

已到期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算二年,未到期債權自到期時起算二年。

Q4原老闆連帶責任多久?

二年。期滿後原讓與人脫身,債務只剩承擔人一人負責。

Q5只買設備算概括承受嗎?

單純買二手設備不算;承接客戶、招牌、員工、進貨管道等整體營運體系才構成概括承受。

Q6沒通知也沒公告就沒效力嗎?

通知或公告是對外生效的觸發點,但若實質已概括承受,法院仍可認定債務承擔成立。

Q7債權人如何主張權利?

在二年內可同時向原債務人與承擔人請求,取得執行名義後就兩人財產擇優執行。

Q8接手人如何自保?

簽約前要求債務清單聲明書,並約定隱藏債務由原讓與人負責,必要時保留部分價金於履約保證帳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_305exemptive_300_301merger_306
債權人同意免逐一同意,通知或公告即生效免責承擔須經債權人承認營業合併概括承受,準用305
原債務人責任二年內連帶負責經承認後原債務人免責退出準用305之連帶責任
適用情境營業/財產整體頂讓、接手單一債務之免責移轉二營業合併為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17条(営業を譲り受けた者の責任)
🇰🇷 韓國상법 제42조(상호를 속용하는 양수인의 책임)
🇨🇳 中國民法典第552条(并存的债务承担)
🇩🇪 德國HGB § 25(Haftung des Erwerbers bei Firmenfortführun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s L141-1 et s.(cession de fonds de commerce)
🇺🇸 美國UCC Article 6 (Bulk Transfers) / common law successor liability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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