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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函民字第 70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塭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件期間之末日即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適為星期日,而其次日即二十日係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核與上開法條所謂其他休息日相當。是揚子建業公司於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向台灣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表示概括承受債務,依法並未逾期。又查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所定概括承受他人資產及負債行為,原係不要式行為,既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而行政院明定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換約承擔債務手續,似為要式行為,兩者尚有距離。所須推求者,在行政院令示意旨,是否即在使該公司承擔債務,該公司既已依法為承擔債務之表示,是否可解為與院令之真意無背,似宜報請行政院釋示。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塭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件期間之末日即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適為星期日,而其次日即二十日係金融業例行結息日,向不對外營業,核與上開法條所謂其他休息日相當。是揚子建業公司於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函向台灣銀行及中央信託局表示概括承受債務,依法並未逾期。又查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一項所定概括承受他人資產及負債行為,原係不要式行為,既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而行政院明定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換約承擔債務手續,似為要式行為,兩者尚有距離。所須推求者,在行政院令示意旨,是否即在使該公司承擔債務,該公司既已依法為承擔債務之表示,是否可解為與院令之真意無背,似宜報請行政院釋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函民字第 70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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