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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69 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2.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3.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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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aiko1013
9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支票為此性質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強化第三人保護地位 vs 指示給付 II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保險法111是民法269 2之特別規定 III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例如利他信託 信託法17
aji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有請權為真,無請為不真
hongya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學說上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 如何分辨 ?實務上可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