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9 條(利益第三人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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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iko1013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支票為此性質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強化第三人保護地位
vs
指示給付
II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保險法111是民法269 2之特別規定
III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例如利他信託
信託法17
aji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有請權為真,無請為不真
hongya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學說上真正第三人利益契約 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
如何分辨 ?實務上可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