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8 條(第三人負擔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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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68 條規定第三人負擔契約:約定由第三人為給付者,第三人不給付時,承諾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Q · 我答應「某某人會幫你做」,那個人沒做我要賠嗎?
依民法第 268 條,如果你和對方約定「由第三人對他為給付」(例如保證某設計師會交件、某工廠會出貨),一旦該第三人不履行,你就要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重點是責任來自你「替第三人打包票」這個承諾本身,而不是你能不能控制那個第三人。實務上常見於業務承諾「老闆一定會批」、合作中保證「我們配合的廠商會配合」這類情境。
白話解讀
有一種契約你可能簽過但從沒意識到風險:你答應別人「某某人會來幫你做這件事」。例如你跟朋友說「我表哥是設計師,他會幫你做 logo」,或你跟客戶說「我們合作的律師會處理這個案子」。法律上這叫「第三人負擔契約」,重點是:你不是承諾自己去做,而是承諾某個第三人會去做。這條的恐怖之處在於:如果那個第三人不幹,你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是「我盡力了他不肯我也沒辦法」就能脫身。你答應了、對方相信了、對方因此做了決定(付了訂金、拒絕了其他選項),第三人沒出現造成的損害,全部算在你頭上。很多人把這種承諾當作人情介紹,殊不知在法律上這是一張責任合約。
法律定性
第三人負擔契約,指契約一方與相對人約定由契約以外之第三人對相對人為給付之契約。承諾方就第三人之給付負擔保責任,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依民法第 268 條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與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 269 條)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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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好心介紹朋友給客戶認識,朋友後來爽約我也要賠嗎?▾
關鍵在你當初怎麼說的。只說「我認識某某某,你可以去聯絡看看」是介紹,不負責任;但說「放心,他一定會幫你」「我跟他講好了他會處理」就可能構成民法第 268 條第三人負擔契約,朋友爽約你要賠。口頭承諾也算數,對方能拿出訊息或錄音就否認不了。真的想幫忙就說「我可以幫你聯絡,但最後成不成看他」。
Q2業務跟我說「老闆一定會批」,我因此簽了約,老闆後來不批怎麼辦?▾
要看業務的身分與權限。業務若是有代理權的公司代理人,公司依約負責;若逾越權限做個人承諾,可能構成第 268 條第三人負擔契約,由業務個人對你負損害賠償,公司不一定要負責。簽約前要求把口頭承諾寫進合約,或要求主管書面確認,寫下來才是護身符。
Q3民法 268 條是什麼?▾
規範第三人負擔契約:你承諾由第三人對相對人給付,第三人不做時你要負損害賠償,是替別人打包票的擔保責任。
Q4第三人負擔契約和第三人利益契約差在哪?▾
268 是你替第三人「打包票」、第三人不做你要賠;269 是讓第三人「享利益」、第三人可直接請求給付,方向相反。
Q5什麼情況會構成第三人負擔契約?▾
你對相對人做出「某第三人會為你給付」的肯定承諾,且相對人合理信賴並因此投入或放棄其他選擇。
Q6民法 268 跟保證契約差在哪?▾
保證是擔保『債務人』的既有債務;268 是擔保『第三人』會對相對人為給付,標的與結構不同。
Q7第三人不給付我要怎麼求償?▾
保全承諾證據 → 記錄信賴投入 → 存證信函催告 → 計算損害 → 提民事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8民法 268 賠償金額怎麼算?▾
賠相對人因信賴所受之實際損害與所失利益(民法 216),含已支出成本與預期利益損失,外加法定遲延利息。
Q9走 268 訴訟要花多少?▾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視標的而定;小額(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委任律師。
Q10怎麼證明對方做了承諾而非單純介紹?▾
保留訊息、郵件、錄音、證人,凸顯對方用了「一定會」「我講好了」這類肯定語句,以及你因此放棄的替代選項。
Q11民法 268 vs 269 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你替第三人擔保給付給對方用 268;你要讓第三人取得向債務人請求的權利用 269,看給付流向誰。
Q12民法 268 vs 民法 739 保證差在哪?▾
保證從屬於主債務、有先訴抗辯;268 是獨立擔保第三人之給付行為,不以既有主債務為前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rd_party_burden_268 | third_party_benefit_269 |
|---|---|---|
| 誰對誰給付 | 第三人對相對人給付 | 債務人對第三人給付 |
| 承諾方角色 | 擔保第三人會給付 | 使第三人取得請求權 |
| 第三人地位 | 履行主體(不受契約拘束) | 受益人(可請求) |
| 不履行後果 | 承諾方負損害賠償 | 第三人或要約人得請求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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