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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67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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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67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對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者,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須扣除因免給付而省下或應得的利益。

Q · 對方害我做不下去,我還能跟他收原本約定的錢嗎?

可以,但要扣掉你因此省下的成本

依民法第 267 條,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對方的事由害你無法履行,你仍可請求原約定的對待給付(例如全部價金或報酬),但必須扣除你因為不用繼續履行而省下的材料費、人力成本,以及可挪去接其他案子所得或應得的利益。三個重點:先證明不能給付可歸責於對方、計算原約定對價、誠實扣除節省成本。這是第 266 條(不可歸責雙方)的鏡像規定。

白話解讀

想像這個場景:你花錢請裝潢公司改造你家,結果你自己把水管弄破淹了工地,害師傅沒辦法繼續做。這時候你還要付錢嗎?這條說:要。而且是全額。因為「做不下去」是你造成的,不是師傅的問題,他有權請求原本約定的對待給付。但法律沒讓他賺兩份,他因為不用繼續做而省下的材料費、工資、可以去接的其他案子的收入,都要從你該付的金額裡扣掉。這條的精神是:誰造成的麻煩誰負責,但不能讓對方藉機發意外之財。它是第266條的鏡像條款,完美呈現「風險跟著過錯走」的法理。很多人被對方用這條追著付錢才驚覺:原來阻撓別人履約的代價這麼高。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67 條規範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當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時,該方仍得向他方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除給付義務所節省或應得之利益,應自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此為危險負擔分配規定,與第 266 條互為鏡像,落實風險依過錯歸屬之法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請的工程做到一半我不想做了,廠商可以跟我要全額嗎?

可以,但不是直接全額。依民法第267條,廠商可以請求原約定全部價金,但必須扣除他因為不用完成工作而省下的材料費、人力成本,以及可把剩餘資源拿去接其他案子的預期收入。實務上廠商通常高估全額、低估節省,你要反向要求廠商列出『原本會花掉的成本』明細,這是法律允許扣除的部分。

Q2員工被老闆故意弄到做不下去,薪水怎麼算?

如果是老闆可歸責的事由(違法調職、不給工作、惡意刁難)導致勞務給付不能,員工可依本條精神請求原約定薪資,扣除另外找到工作的收入。這跟勞基法資遣費是兩條不同的路可擇優主張。關鍵是保留老闆刁難的證據(通訊紀錄、會議錄音),這決定『不能給付是否可歸責於他方』的定性。

Q3民法 267 條是什麼?

規範可歸責於對方致不能給付時,受影響方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須扣除節省利益,是第 266 條的鏡像條款,落實風險跟著過錯走的法理。

Q4對待給付請求權是什麼?

雙務契約中你可向對方請求其應為的相對給付(如交貨後請求價金),267 條讓此請求權在可歸責於對方時仍存續。

Q5什麼叫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

因對方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原因(如業主自行破壞工地、雇主違法刁難)導致你無法履行給付的情形。

Q6民法 267 跟 266 條差在哪?

266 是不可歸責於雙方、對待給付一併消滅;267 是可歸責於對方、對待給付仍存在但須扣除節省利益。

Q7怎麼主張民法 267 條請求對待給付?

先舉證不能給付可歸責於對方 → 計算原約定對待給付 → 誠實扣除節省成本 → 寄存證信函請求差額 → 必要時起訴。

Q8267 條的扣除金額怎麼算?

可請求金額 = 原約定對待給付 − 因免給付省下的材料人力成本 − 因空出資源另得或應得之利益。

Q9主張 267 條要準備什麼證據?

證明可歸責於對方的通訊紀錄、現場照片、證人;原約定金額的合約;以及對方主張的節省成本明細。

Q10走 267 條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視標的而定;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行進行。

Q11民法 267 vs 266 哪個對我有利?

取決於你是哪一方:可歸責於對方時用 267 仍可收錢;不可歸責於雙方時走 266 對待給付消滅,視立場選擇。

Q12民法 267 vs 226 損害賠償差在哪?

226 是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267 是可歸責於債權人、債務人保有對待給付請求權,歸責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條文歸責對象給付義務對待給付效果
民法 225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依 266 處理債務人免責
民法 226可歸責於債務人給付不能可解約或請求賠償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 266不可歸責於雙方免給付義務對待給付一併消滅已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民法 267可歸責於債權人(他方)免給付義務仍得請求對待給付須扣除因免給付所得或應得之利益

歸責對象

民法 225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民法 226
可歸責於債務人
民法 266
不可歸責於雙方
民法 267
可歸責於債權人(他方)

給付義務

民法 225
免給付義務
民法 226
給付不能
民法 266
免給付義務
民法 267
免給付義務

對待給付

民法 225
依 266 處理
民法 226
可解約或請求賠償
民法 266
對待給付一併消滅
民法 267
仍得請求對待給付

效果

民法 225
債務人免責
民法 226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 266
已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民法 267
須扣除因免給付所得或應得之利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法第536条第2項(債権者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による履行不能と反対給付の維持)
韓國민법 제538조(채권자귀책사유로 인한 이행불능과 반대급부)
德國BGB § 326 Abs. 2(Gläubiger allein verantwortlich für die Unmöglichkeit → Anspruch auf Gegenleistung bleibt, Ersparnisse anrechenba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0181105 制定)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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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67 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6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