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7 條(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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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67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對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者,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須扣除因免給付而省下或應得的利益。
Q · 對方害我做不下去,我還能跟他收原本約定的錢嗎?
依民法第 267 條,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對方的事由害你無法履行,你仍可請求原約定的對待給付(例如全部價金或報酬),但必須扣除你因為不用繼續履行而省下的材料費、人力成本,以及可挪去接其他案子所得或應得的利益。三個重點:先證明不能給付可歸責於對方、計算原約定對價、誠實扣除節省成本。這是第 266 條(不可歸責雙方)的鏡像規定。
白話解讀
想像這個場景:你花錢請裝潢公司改造你家,結果你自己把水管弄破淹了工地,害師傅沒辦法繼續做。這時候你還要付錢嗎?這條說:要。而且是全額。因為「做不下去」是你造成的,不是師傅的問題,他有權請求原本約定的對待給付。但法律沒讓他賺兩份,他因為不用繼續做而省下的材料費、工資、可以去接的其他案子的收入,都要從你該付的金額裡扣掉。這條的精神是:誰造成的麻煩誰負責,但不能讓對方藉機發意外之財。它是第266條的鏡像條款,完美呈現「風險跟著過錯走」的法理。很多人被對方用這條追著付錢才驚覺:原來阻撓別人履約的代價這麼高。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67 條規範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當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時,該方仍得向他方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除給付義務所節省或應得之利益,應自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此為危險負擔分配規定,與第 266 條互為鏡像,落實風險依過錯歸屬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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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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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67 條是什麼?▾
規範可歸責於對方致不能給付時,受影響方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須扣除節省成本,是第 266 條的鏡像條款。
Q2對待給付請求權是什麼意思?▾
雙務契約中你履行後可向對方請求他應為的相對給付,例如交貨後請求價金。
Q3民法 266 跟 267 差在哪?▾
266 是不可歸責雙方、對待給付一起消滅;267 是可歸責於對方、對待給付仍存在但要扣除節省利益。
Q4對方害我違約我還要付錢嗎?▾
若不能給付可歸責於對方,反而是對方仍要付你原約定對價,但會扣掉你省下的成本。
Q5怎麼主張民法 267 條?▾
先舉證可歸責於對方、算出原約定對待給付、誠實扣除節省成本,再以存證信函請求差額。
Q6節省成本怎麼計算扣除?▾
扣除未支出的材料、人力,以及因空出資源可另行取得或應得的利益。
Q7對待給付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一般請求權時效 15 年(民法第 125 條),但越早主張越有利於舉證。
Q8老闆刁難害我做不下去能用 267 嗎?▾
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勞務給付不能,可主張本條精神請求原約定報酬扣除另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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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 歸責對象 | 給付義務 | 對待給付 | 效果 |
|---|---|---|---|---|
| 民法 225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 免給付義務 | 依 266 處理 | 債務人免責 |
| 民法 226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給付不能 | 可解約或請求賠償 |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 民法 266 | 不可歸責於雙方 | 免給付義務 | 對待給付一併消滅 | 已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 民法 267 | 可歸責於債權人(他方) | 免給付義務 | 仍得請求對待給付 | 須扣除因免給付所得或應得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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