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67 條(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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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當事人之一方(債務人)「因可歸責於他方(債權人)」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Exc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216-1精神: 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額,以其餘額為請求之賠償額,乃「損益相抵」之原則,
pear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受領遲延後所生之給付不能,是否可歸責於債權人?
民法267條「可歸責」,應做廣義解釋,即債權人遲延受領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亦屬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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