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 267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對方的事由致不能給付者,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須扣除因免給付而省下或應得的利益。
Q · 對方害我做不下去,我還能跟他收原本約定的錢嗎?
可以,但要扣掉你因此省下的成本
依民法第 267 條,如果是因為可歸責於對方的事由害你無法履行,你仍可請求原約定的對待給付(例如全部價金或報酬),但必須扣除你因為不用繼續履行而省下的材料費、人力成本,以及可挪去接其他案子所得或應得的利益。三個重點:先證明不能給付可歸責於對方、計算原約定對價、誠實扣除節省成本。這是第 266 條(不可歸責雙方)的鏡像規定。
想像這個場景:你花錢請裝潢公司改造你家,結果你自己把水管弄破淹了工地,害師傅沒辦法繼續做。這時候你還要付錢嗎?這條說:要。而且是全額。因為「做不下去」是你造成的,不是師傅的問題,他有權請求原本約定的對待給付。但法律沒讓他賺兩份,他因為不用繼續做而省下的材料費、工資、可以去接的其他案子的收入,都要從你該付的金額裡扣掉。這條的精神是:誰造成的麻煩誰負責,但不能讓對方藉機發意外之財。它是第266條的鏡像條款,完美呈現「風險跟著過錯走」的法理。很多人被對方用這條追著付錢才驚覺:原來阻撓別人履約的代價這麼高。
民法第 267 條規範可歸責於債權人之給付不能:當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時,該方仍得向他方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除給付義務所節省或應得之利益,應自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此為危險負擔分配規定,與第 266 條互為鏡像,落實風險依過錯歸屬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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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不是直接全額。依民法第267條,廠商可以請求原約定全部價金,但必須扣除他因為不用完成工作而省下的材料費、人力成本,以及可把剩餘資源拿去接其他案子的預期收入。實務上廠商通常高估全額、低估節省,你要反向要求廠商列出『原本會花掉的成本』明細,這是法律允許扣除的部分。
如果是老闆可歸責的事由(違法調職、不給工作、惡意刁難)導致勞務給付不能,員工可依本條精神請求原約定薪資,扣除另外找到工作的收入。這跟勞基法資遣費是兩條不同的路可擇優主張。關鍵是保留老闆刁難的證據(通訊紀錄、會議錄音),這決定『不能給付是否可歸責於他方』的定性。
規範可歸責於對方致不能給付時,受影響方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須扣除節省利益,是第 266 條的鏡像條款,落實風險跟著過錯走的法理。
雙務契約中你可向對方請求其應為的相對給付(如交貨後請求價金),267 條讓此請求權在可歸責於對方時仍存續。
因對方故意或過失等可歸責原因(如業主自行破壞工地、雇主違法刁難)導致你無法履行給付的情形。
266 是不可歸責於雙方、對待給付一併消滅;267 是可歸責於對方、對待給付仍存在但須扣除節省利益。
先舉證不能給付可歸責於對方 → 計算原約定對待給付 → 誠實扣除節省成本 → 寄存證信函請求差額 → 必要時起訴。
可請求金額 = 原約定對待給付 − 因免給付省下的材料人力成本 − 因空出資源另得或應得之利益。
證明可歸責於對方的通訊紀錄、現場照片、證人;原約定金額的合約;以及對方主張的節省成本明細。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視標的而定;10 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行進行。
取決於你是哪一方:可歸責於對方時用 267 仍可收錢;不可歸責於雙方時走 266 對待給付消滅,視立場選擇。
226 是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267 是可歸責於債權人、債務人保有對待給付請求權,歸責方向相反。
| 條文 | 歸責對象 | 給付義務 | 對待給付 | 效果 |
|---|---|---|---|---|
| 民法 225 |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 免給付義務 | 依 266 處理 | 債務人免責 |
| 民法 226 | 可歸責於債務人 | 給付不能 | 可解約或請求賠償 |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 民法 266 | 不可歸責於雙方 | 免給付義務 | 對待給付一併消滅 | 已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 民法 267 | 可歸責於債權人(他方) | 免給付義務 | 仍得請求對待給付 | 須扣除因免給付所得或應得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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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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