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6 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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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 2.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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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46 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但不能情形可除去且當事人預期除去後給付者,契約仍為有效。
Q · 買到不存在或做不到的東西,那份合約有效嗎?
標的自始不能實現的合約,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所謂「不能」包含物理上不可能(賣已燒毀的畫)與法律上不可能(賣已被徵收的地)。但有兩個救活後門:一是訂約時不能但雙方預期障礙除去後再給付,二是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前障礙已除去,兩種情形契約仍然有效。
深度解讀
你簽了一份合約,答應賣對方一樣「這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或「物理上不可能做到」的東西。比方說你答應把月亮搬下來,或賣一棟在簽約前一天就已經燒掉的房子。法律直接告訴你:這份合約從頭到尾無效,不是可以撤銷、不是效力未定,是從一開始就沒存在過。但這條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如果你們簽約時就知道「現在不能,但之後可以」,而且雙方都預期等障礙排除後再給付,合約還是有效。附停止條件或期限的合約也一樣,只要條件成就前障礙已經排除,合約就活過來了。這條決定了「這紙合約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存在」,答錯了,你後面主張的一切違約金、損害賠償全部失去立足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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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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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