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6 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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