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6 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 1.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 2.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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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46 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但不能情形可除去且當事人預期除去後給付者,契約仍為有效。
Q · 買到不存在或做不到的東西,那份合約有效嗎?
依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所謂「不能」包含物理上不可能(賣已燒毀的畫)與法律上不可能(賣已被徵收的地)。但有兩個救活後門:一是訂約時不能但雙方預期障礙除去後再給付,二是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前障礙已除去,兩種情形契約仍然有效。
白話解讀
你簽了一份合約,答應賣對方一樣「這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或「物理上不可能做到」的東西。比方說你答應把月亮搬下來,或賣一棟在簽約前一天就已經燒掉的房子。法律直接告訴你:這份合約從頭到尾無效,不是可以撤銷、不是效力未定,是從一開始就沒存在過。但這條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如果你們簽約時就知道「現在不能,但之後可以」,而且雙方都預期等障礙排除後再給付,合約還是有效。附停止條件或期限的合約也一樣,只要條件成就前障礙已經排除,合約就活過來了。這條決定了「這紙合約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存在」,答錯了,你後面主張的一切違約金、損害賠償全部失去立足點。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46 條為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規範: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自始無效,非屬可撤銷或效力未定。但若不能情形可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即預期於除去後給付,或附停止條件、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前障礙已除去,則契約仍屬有效,構成台灣契約效力判斷的第一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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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46 條是什麼?▾
規範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的契約效力,原則無效但設兩個有效例外。
Q2合約無效跟解除契約差在哪?▾
無效是契約從未存在、只能請求信賴利益;解除是契約曾有效、可主張履行利益與違約金。
Q3買到不存在的東西訂金要得回來嗎?▾
要得回。契約無效後對方受領的給付構成不當得利(民法 179),須返還。
Q4什麼叫自始客觀不能?▾
訂約當下任何人都無法履行的給付,例如賣簽約前已燒毀的畫,與事後才不能不同。
Q5暫時做不到也算無效嗎?▾
不一定。但書明定若雙方預期障礙除去後再給付,契約仍有效。
Q6建商蓋不出預售屋能用這條告嗎?▾
要看不能原因。事後財務或施工問題走 226 條違約,非本條。
Q7法律上不能也適用嗎?▾
適用。被禁止販賣的物品或已被徵收的土地,屬法律上不能,契約同樣無效。
Q8契約無效後我能怎麼求償?▾
走民法 247 條締約過失,請求信賴利益損害賠償,2 年內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tract_void_246 | rescission |
|---|---|---|
| 前提 | 契約自始無效,從未有效成立 | 契約曾有效,事後因事由消滅 |
| 可請求利益 | 僅信賴利益(247 條締約過失) | 履行利益、違約金 |
| 已付款項 | 不當得利返還(179 條) | 回復原狀(259 條) |
| 適用時點 | 訂約當下標的即不能 | 成立後才發生違約或解除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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