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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46 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2.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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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Exc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II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陳忠五師:自始客觀不能無效是落伍的法律,立法論上建議契約仍有效,至多構成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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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星星🌙月亮🌞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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