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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246 條(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

  1. 1.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2. 2.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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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46 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但不能情形可除去且當事人預期除去後給付者,契約仍為有效。

Q · 買到不存在或做不到的東西,那份合約有效嗎?

依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所謂「不能」包含物理上不可能(賣已燒毀的畫)與法律上不可能(賣已被徵收的地)。但有兩個救活後門:一是訂約時不能但雙方預期障礙除去後再給付,二是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前障礙已除去,兩種情形契約仍然有效。

白話解讀

你簽了一份合約,答應賣對方一樣「這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或「物理上不可能做到」的東西。比方說你答應把月亮搬下來,或賣一棟在簽約前一天就已經燒掉的房子。法律直接告訴你:這份合約從頭到尾無效,不是可以撤銷、不是效力未定,是從一開始就沒存在過。但這條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如果你們簽約時就知道「現在不能,但之後可以」,而且雙方都預期等障礙排除後再給付,合約還是有效。附停止條件或期限的合約也一樣,只要條件成就前障礙已經排除,合約就活過來了。這條決定了「這紙合約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存在」,答錯了,你後面主張的一切違約金、損害賠償全部失去立足點。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46 條為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規範: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自始無效,非屬可撤銷或效力未定。但若不能情形可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即預期於除去後給付,或附停止條件、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前障礙已除去,則契約仍屬有效,構成台灣契約效力判斷的第一道門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約無效跟解除契約差在哪?我搞不懂為什麼要分這麼細

差很多。解除契約的前提是契約曾經有效,後來因違約或其他事由才被消滅,你可以主張違約金、履行利益。無效則是契約從來沒存在過,你只能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沒有履行利益可請求。內行人提示:律師接案第一件事就是判斷這份合約到底有沒有效,搞錯方向你準備的證據全部用不上。

Q2買到不存在的東西,我的訂金要得回來嗎?

要得回來。契約無效後,雙方收受的給付都變成不當得利(民法 179 條),對方必須返還。但若對方已拿去花掉,你只能在他有故意或過失時依 247 條請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收訂金的人若簽約時就知道東西不存在,可能構成詐欺罪(刑法 339 條),報案有時比民事求償更快拿到錢。

Q3建商蓋不出預售屋,我可以用這條告他嗎?

要看不能的原因。若是建商自己的財務問題或施工延誤,叫事後給付不能,走 226 條與違約責任。只有在簽約當下就客觀上不可能蓋(例如土地根本不能蓋那個規模)才適用本條。內行人提示:建照核發前的預售是灰色地帶,簽約時一定要看建照進度。

Q4民法 246 條是什麼?

規範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的契約效力,原則自始無效,但設障礙可除去與附條件兩個有效例外。

Q5自始客觀不能跟事後不能差在哪?

自始客觀不能(訂約當下就不可能)契約無效走 246;事後才不能走 225/226 條的債務不履行。

Q6什麼叫法律上不能?

標的因法律障礙無法給付,例如禁止販賣物、已被徵收的土地,效果同物理上不能。

Q7契約無效跟可撤銷、效力未定差在哪?

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可撤銷需行使撤銷權;效力未定須經承認才生效。246 屬自始無效。

Q8發現買到不能實現的標的怎麼辦?

確認自始或事後不能 → 蒐集對方訂約時知情證據 → 主張契約自始無效 → 依 179 條取回訂金。

Q9契約無效後損害怎麼算?

請求信賴利益(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費用,如締約、準備費),非履行利益,依 247 條。

Q10訂金要不回來要花多少成本?

不當得利返還可走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免律師),裁判費依金額約 1.1%。

Q11怎麼證明對方訂約時就知道不能?

對話紀錄、徵收公告、建照進度、鑑價報告,證明對方明知或應知標的不能實現。

Q12民法 246 vs 解除契約哪個有利?

視情況。解除可請求履行利益與違約金;246 無效只能請求信賴利益,但不必證明違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ntract_void_246rescission
前提契約自始無效,從未有效成立契約曾有效,事後因事由消滅
可請求利益僅信賴利益(247 條締約過失)履行利益、違約金
已付款項不當得利返還(179 條)回復原狀(259 條)
適用時點訂約當下標的即不能成立後才發生違約或解除事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412条の2第2項(契約成立時の履行不能でも契約は有効・損害賠償可、2020年改正)
🇰🇷 韓國민법 제535조(계약체결상의 과실 — 원시적 불능)
🇩🇪 德國BGB § 311a Abs. 1(前身 § 306 BGB a.F.: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
🇫🇷 法國Code civil art. 1163(la prestation doit être possibl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66(existing impractic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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