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246 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但不能情形可除去且當事人預期除去後給付者,契約仍為有效。
Q · 買到不存在或做不到的東西,那份合約有效嗎?
標的自始不能實現的合約,自始無效
依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所謂「不能」包含物理上不可能(賣已燒毀的畫)與法律上不可能(賣已被徵收的地)。但有兩個救活後門:一是訂約時不能但雙方預期障礙除去後再給付,二是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前障礙已除去,兩種情形契約仍然有效。
你簽了一份合約,答應賣對方一樣「這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或「物理上不可能做到」的東西。比方說你答應把月亮搬下來,或賣一棟在簽約前一天就已經燒掉的房子。法律直接告訴你:這份合約從頭到尾無效,不是可以撤銷、不是效力未定,是從一開始就沒存在過。但這條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後門:如果你們簽約時就知道「現在不能,但之後可以」,而且雙方都預期等障礙排除後再給付,合約還是有效。附停止條件或期限的合約也一樣,只要條件成就前障礙已經排除,合約就活過來了。這條決定了「這紙合約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存在」,答錯了,你後面主張的一切違約金、損害賠償全部失去立足點。
民法第 246 條為契約標的給付不能之效力規範: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自始無效,非屬可撤銷或效力未定。但若不能情形可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即預期於除去後給付,或附停止條件、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前障礙已除去,則契約仍屬有效,構成台灣契約效力判斷的第一道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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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很多。解除契約的前提是契約曾經有效,後來因違約或其他事由才被消滅,你可以主張違約金、履行利益。無效則是契約從來沒存在過,你只能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沒有履行利益可請求。內行人提示:律師接案第一件事就是判斷這份合約到底有沒有效,搞錯方向你準備的證據全部用不上。
要得回來。契約無效後,雙方收受的給付都變成不當得利(民法 179 條),對方必須返還。但若對方已拿去花掉,你只能在他有故意或過失時依 247 條請求損害賠償。內行人提示:收訂金的人若簽約時就知道東西不存在,可能構成詐欺罪(刑法 339 條),報案有時比民事求償更快拿到錢。
要看不能的原因。若是建商自己的財務問題或施工延誤,叫事後給付不能,走 226 條與違約責任。只有在簽約當下就客觀上不可能蓋(例如土地根本不能蓋那個規模)才適用本條。內行人提示:建照核發前的預售是灰色地帶,簽約時一定要看建照進度。
規範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的契約效力,原則自始無效,但設障礙可除去與附條件兩個有效例外。
自始客觀不能(訂約當下就不可能)契約無效走 246;事後才不能走 225/226 條的債務不履行。
標的因法律障礙無法給付,例如禁止販賣物、已被徵收的土地,效果同物理上不能。
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可撤銷需行使撤銷權;效力未定須經承認才生效。246 屬自始無效。
確認自始或事後不能 → 蒐集對方訂約時知情證據 → 主張契約自始無效 → 依 179 條取回訂金。
請求信賴利益(因信賴契約有效而支出的費用,如締約、準備費),非履行利益,依 247 條。
不當得利返還可走小額訴訟(10 萬以下免律師),裁判費依金額約 1.1%。
對話紀錄、徵收公告、建照進度、鑑價報告,證明對方明知或應知標的不能實現。
視情況。解除可請求履行利益與違約金;246 無效只能請求信賴利益,但不必證明違約。
| 比較面向 | contract_void_246 | rescission |
|---|---|---|
| 前提 | 契約自始無效,從未有效成立 | 契約曾有效,事後因事由消滅 |
| 可請求利益 | 僅信賴利益(247 條締約過失) | 履行利益、違約金 |
| 已付款項 | 不當得利返還(179 條) | 回復原狀(259 條) |
| 適用時點 | 訂約當下標的即不能 | 成立後才發生違約或解除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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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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