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 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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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 2.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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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01 條規定,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者視為已成就,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不成就,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
Q · 對方動手腳讓條件不成就,我還能要求履約嗎?
能。民法 101 條把條件擬制為已成就
依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一方,若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法律直接「視為條件已成就」,主契約義務照樣啟動。反過來,受益方用不正當手段催熟條件,則「視為條件不成就」。要件是:行為人有影響條件成就的主觀意圖、客觀上有阻止或促成的行為、且與條件成否有因果關係。
深度解讀
你簽了一份合約,寫著「如果明年成交量達到一千萬,對方要付你獎金」。然後你發現,對方在最後一個月開始搞小動作:故意拖延訂單、暗中勸退客戶、讓這個條件永遠不會成就。你氣炸了,但你以為你只能眼睜睜看著獎金飛走。不對。這條法律直接把棋盤翻過來:對方越是用不正當的手段阻止條件成就,法律就把條件「當作已經成就」。他越想逃,就越逃不掉。反過來也成立,如果是受益方用骯髒手段「催熟」條件(例如偽造達標數字),法律就把條件當作根本沒成就。這是民法裡少數幾條「道德判官」等級的條文:法律不只看結果,它看你怎麼到那個結果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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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