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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01 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1. 1.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2. 2.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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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01 條規定,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者視為已成就,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不成就,是誠信原則的具體化。

Q · 對方動手腳讓條件不成就,我還能要求履約嗎?

依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一方,若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法律直接「視為條件已成就」,主契約義務照樣啟動。反過來,受益方用不正當手段催熟條件,則「視為條件不成就」。要件是:行為人有影響條件成就的主觀意圖、客觀上有阻止或促成的行為、且與條件成否有因果關係。

白話解讀

你簽了一份合約,寫著「如果明年成交量達到一千萬,對方要付你獎金」。然後你發現,對方在最後一個月開始搞小動作:故意拖延訂單、暗中勸退客戶、讓這個條件永遠不會成就。你氣炸了,但你以為你只能眼睜睜看著獎金飛走。不對。這條法律直接把棋盤翻過來:對方越是用不正當的手段阻止條件成就,法律就把條件「當作已經成就」。他越想逃,就越逃不掉。反過來也成立,如果是受益方用骯髒手段「催熟」條件(例如偽造達標數字),法律就把條件當作根本沒成就。這是民法裡少數幾條「道德判官」等級的條文:法律不只看結果,它看你怎麼到那個結果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01 條為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誠信擬制規範: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或促成條件成就時,法律強制擬制條件已成就(阻止者)或不成就(促成者),藉此排除以不誠信手段操縱契約結果的可能,是誠信原則在條件法律行為中的具體展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01 條是什麼?

附條件契約裡,誰用不正當手段操縱條件,法律就把結果還原成誠信狀態下該有的樣子。

Q2什麼行為算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

詐欺、偽造、故意不配合、刻意設障都算,重點是有沒有影響條件的主觀意圖。

Q3視為條件已成就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主契約所有義務自動啟動,對方不能再用「條件沒成就」當理由拒絕履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_aitem_b
適用對象第 1 項:受不利益一方阻止條件第 2 項:受利益一方促成條件
擬制效果視為條件已成就(義務啟動)視為條件不成就(請求權消滅)
典型情境建商拖延請照、老闆調走業務阻撓達標員工偽造訂單催熟業績獎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30条(条件の成就の妨害等)
🇰🇷 韓國민법 제150조(조건성취, 불성취에 대한 반신의행위)
🇨🇳 中國民法典第159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成就的拟制)
🇩🇪 德國BGB § 162(Verhinderung oder Herbeiführung des Bedingungseintritt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04-3(condition réputée accomplie ou défaillie;ancien art. 1178)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45(prevention of condition / doctrine of pre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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