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01 條(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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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yaoshangbang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條件成就或不成就之擬制)









kimm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阻、促=故意









夏凝霜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不正當行為~~故意~~不含過失

linpeichiao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附條件贈與契約 經乙之努力,乙丙間感情進展迅速,將論及婚嫁.
甲見之,為免屆時將如約贈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即散佈不實消息毀損乙之名譽企圖使乙丙分手(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
第二項:甲與乙約定,如乙能追到丙並與之結婚,則甲將送乙房屋乙棟(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
乙因而與丙通謀,企圖以假結婚換取甲之房屋乙棟(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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