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9 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 1.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2.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3.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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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9 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並得特約使效果不於條件成就時發生。
Q · 講好「等你做到 X 就給你 Y」這種約定有效嗎?
依民法第 99 條,附停止條件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效力在「條件成就那一刻」才開始;附解除條件的約定則在條件成就時失效。換句話說,條件成就前你只有「期待權」,不是「既得權」。對方在這段未定期間反悔、破產或脫產,你能拿到的東西可能落空,這也是第 100 條期待權保護存在的理由。
白話解讀
你聽過「如果我考上研究所,就把這台車給你」這種話嗎?這不是隨口說說,這就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第 99 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這種約定是有效的,不是空口白話。第二,它的效力是「條件成就那一刻」才開始(停止條件),或是「條件成就那一刻」才消失(解除條件)。這個時點問題比你想的重要。舉例:你跟合夥人約定「公司年營收破千萬,你就多分 10% 股份」,破千萬那一天起你才真正擁有那 10%。破千萬之前,對方反悔、對方破產、對方被告,這 10% 都還不是你的。很多人以為「既然講好了就是我的」,結果在條件成就前出事,一毛都拿不到。這條的戰略意義不在定義,而在讓你看清楚:附條件的承諾,在條件成就之前,是一張空頭支票,你能不能兌現,取決於中間這段「未定期間」發生什麼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9 條為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規範: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並允許當事人以特約變更條件成就效果的發生時點,是私法上設計選擇權與分階段給付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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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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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停止條件是什麼?▾
約定某事件發生時法律行為才生效,事件成就前權利尚未發生。
Q2解除條件是什麼?▾
約定某事件發生時原本有效的法律行為失其效力。
Q3條件跟期限差在哪?▾
期限一定會到(確定),條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不確定)。
Q4附條件的口頭承諾有效嗎?▾
有效,但主張時要能舉證承諾存在與條件已成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停止條件 | 解除條件 | 期限 |
|---|---|---|---|
| 效力發生 |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 成立即生效,條件成就時失效 | 期限屆至當然生效 |
| 確定性 | 不確定(可能不成就) | 不確定(可能不成就) | 確定(時間必到) |
| 未定期間權利 | 僅期待權 | 既得權但附失效風險 | 既得權待履行 |
| 依據條文 | 民法 99 I | 民法 99 II | 民法 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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