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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99 條(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1. 1.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2. 2.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3. 3.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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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9 條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並得特約使效果不於條件成就時發生。

Q · 講好「等你做到 X 就給你 Y」這種約定有效嗎?

依民法第 99 條,附停止條件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效力在「條件成就那一刻」才開始;附解除條件的約定則在條件成就時失效。換句話說,條件成就前你只有「期待權」,不是「既得權」。對方在這段未定期間反悔、破產或脫產,你能拿到的東西可能落空,這也是第 100 條期待權保護存在的理由。

白話解讀

你聽過「如果我考上研究所,就把這台車給你」這種話嗎?這不是隨口說說,這就是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第 99 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這種約定是有效的,不是空口白話。第二,它的效力是「條件成就那一刻」才開始(停止條件),或是「條件成就那一刻」才消失(解除條件)。這個時點問題比你想的重要。舉例:你跟合夥人約定「公司年營收破千萬,你就多分 10% 股份」,破千萬那一天起你才真正擁有那 10%。破千萬之前,對方反悔、對方破產、對方被告,這 10% 都還不是你的。很多人以為「既然講好了就是我的」,結果在條件成就前出事,一毛都拿不到。這條的戰略意義不在定義,而在讓你看清楚:附條件的承諾,在條件成就之前,是一張空頭支票,你能不能兌現,取決於中間這段「未定期間」發生什麼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9 條為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規範: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並允許當事人以特約變更條件成就效果的發生時點,是私法上設計選擇權與分階段給付的核心制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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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口頭承諾「業績破表我就給你分紅」,後來反悔怎麼辦?

這是附停止條件的給付約定。第一步是證明承諾存在(LINE、email、證人),第二步是證明條件成就(業績數字認定基礎)。兩步都能舉證就有請求權。實務上最務實的做法是在承諾當下用 email 跟老闆確認「只要 XX 達標我能拿到 YY」,老闆回覆即為證據。

Q2附條件的贈與跟一般贈與有什麼不一樣?

一般贈與是現在給,贈與人原則上可在交付前撤銷(民法第 408 條)。附條件贈與是條件成就時給,條件成就前贈與人受限制,尤其民法第 100 條禁止其做損害受贈人期待利益的行為。長輩承諾「結婚就給你房子」具拘束力,不能隨意把房子賣掉或過戶他人。

Q3「條件」和「期限」在契約上差在哪?

期限是確定會到的時間點(例如三年後),條件是不確定會不會發生的事件(例如你考上律師)。期限屆至效力當然發生,條件須成就才生效,且有成否未定的風險。民法第 102 條規範期限,本條規範條件,是不同體系。

Q4民法 99 條是什麼?

規範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效力:停止條件成就才生效、解除條件成就就失效,是選擇權與分階段給付的法律基礎。

Q5停止條件和解除條件差在哪?

停止條件是「成就才生效」,成就前僅期待權;解除條件是「成立即生效、成就就失效」。效力方向完全相反。

Q6什麼叫期待權?

條件成否未定期間,當事人對將來條件成就可取得權利的法律地位,受民法第 100 條保護,但不是既得權。

Q7附條件法律行為和附負擔有什麼不同?

附條件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發生與消滅」,附負擔(如附負擔贈與)是行為已生效但課予受益人一項義務。

Q8附條件契約怎麼設計才不會出事?

區分停止/解除條件 → 寫清楚條件成就判定方式(以哪份文件、由誰認定)→ 成就時書面通知鎖定時點 → 援引第 100 條保護期待利益。

Q9怎麼證明條件已經成就?

以契約約定的判定基準(財報、第三方認定、客觀事件紀錄)+ 存證信函固定成就時點,並保留往來證據。

Q10對方反悔不認附條件約定怎麼辦?

先舉證承諾存在(書面、LINE、email、證人),再舉證條件成就,依契約請求權提告;對方阻撓成就可援引第 101 條。

Q11附條件約定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自條件成就時起算,消滅時效適用契約一般規定,通常 15 年(民法第 125 條)。

Q12民法 99 條件 vs 102 條期限差在哪?

條件是不確定會否發生的事件(成就才生效),期限是確定會到的時間點(屆至當然生效),風險與法律效果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停止條件解除條件期限
效力發生條件成就時才生效成立即生效,條件成就時失效期限屆至當然生效
確定性不確定(可能不成就)不確定(可能不成就)確定(時間必到)
未定期間權利僅期待權既得權但附失效風險既得權待履行
依據條文民法 99 I民法 99 II民法 102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127条(条件が成就した場合の効果)
🇰🇷 韓國민법 제147조(조건성취의 효과)
🇨🇳 中國民法典第158條(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生效条件與解除条件)
🇩🇪 德國BGB § 158(Aufschiebende und auflösende Beding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04(obligation conditionnelle,ancien article 1168 et suivant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24(condition)+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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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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