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335 條規定抵銷須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Q · 互相欠錢可以自動抵銷嗎?
不行,必須一方明確表示抵銷才生效
依民法第 335 條,抵銷不會自動發生,必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存證信函、電子郵件、訊息皆可)向他方主張。一旦表示,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日按抵銷數額消滅,中間累積的利息與遲延利息一併消失。但該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否則整個抵銷無效,等於未為抵銷。
抵銷不是「你欠我我欠你就自動打平」。法律上它必須有人「說出口」才會發生。這條規定很冷但很致命:你要抵銷,就要向對方做出意思表示(寄存證信函、寫 email、LINE 訊息都算),從那一刻起,兩邊的債務才按照抵銷金額消滅。更酷的是「溯及效力」:消滅的時點不是你今天講出口的那天,而是回推到「最早可以抵銷的那一天」。這代表什麼?代表中間那段期間的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全部跟著消失。很多人被催討利息催了半年,其實早在半年前就可以抵銷了,只是沒人告訴他要「說出來」。第二項則是個陷阱:你如果寫「如果你下週不還我,我就抵銷」或「三個月後抵銷」,整個動作直接無效,等於你什麼都沒做。抵銷就是抵銷,不能有條件、不能有期限,一刀切乾淨。
民法第 335 條規範法定抵銷的行使方式與效力:抵銷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效力溯及雙方債務最初得為抵銷之時,按抵銷數額消滅;該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違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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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 LINE 訊息可以構成意思表示,但風險在於對方事後否認看過或主張那只是閒聊。實務上法院會看訊息內容是否明確到「我主張抵銷」的程度。真正要讓抵銷效力明確不可逆,最好補一張存證信函白紙黑字寫明依民法第 335 條主張抵銷,成本只要 50 元,但能省掉日後一場官司。
可以,但有條件。民法第 337 條規定,只要在時效完成之前你的債權就已經適於抵銷(雙方都到期、種類相同),即使後來時效過了你還是可以主張抵銷。關鍵是「時效未完成前就已適於抵銷」這個時點。若手上有快過時效的債權而對方也欠你錢,趕快寫存證信函主張抵銷,一次解決兩個問題。
無效。第二項明文規定抵銷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違反就整個動作無效,等於你什麼都沒做。正確做法是先寄催告函給對方一週期限,期限過了再另外寄一張不附條件的抵銷意思表示,兩封信分開寄。
雙方互負同種類且均屆清償期的債務時,一方得以意思表示讓兩債在對等額度內消滅,不需對方同意。
抵銷消滅的時點回推到『最初得為抵銷之日』,而非說出口那天,使該段期間的利息、遲延利息一併消滅。
將『我要抵銷』的內心決定對外明確表達給對方的行為,存證信函、email、訊息皆可,存證信函最易舉證。
法定抵銷依第 335 條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並溯及;合意抵銷是雙方契約約定,要件與效力可自行協商。
確認符合第 334 條要件 → 寫明依第 334、335 條主張抵銷及金額 → 以存證信函送達 → 保留證明,全程禁附條件期限。
載明雙方債權依據、均屆清償期、依民法第 334、335 條主張抵銷新台幣 XX 元,並註明自送達生效、溯及最早得抵銷日,不寫任何條件。
以雙方債權較小額為抵銷數額,較大債權扣除後留餘額;抵銷數額範圍內債務溯及消滅,該段利息同步消滅。
以存證信函寄送並保留郵局回執與寄送聯,必要時搭配 LINE 已讀截圖、email 寄件備份等佐證送達。
抵銷讓兩債實際消滅且溯及生效;同時履行抗辯只是暫時拒絕給付,債務本身不消滅。
| 項目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效力時點 | 典型情境 |
|---|---|---|---|
| 抵銷(民法 335) | 不需,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 |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 | 雙方互負同種類已屆期債務 |
| 清償(民法 309) | 不需,但須實際給付 | 給付完成時消滅 | 單方履行債務 |
|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 264) | 不需,但僅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 債務不消滅,僅暫時拒絕履行 | 雙務契約對待給付未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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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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