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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35 條(抵銷之方法與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2.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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