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35 條(抵銷之方法與效力)

  1. 1.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2. 2.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35 條規定抵銷須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Q · 互相欠錢可以自動抵銷嗎?

依民法第 335 條,抵銷不會自動發生,必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存證信函、電子郵件、訊息皆可)向他方主張。一旦表示,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日按抵銷數額消滅,中間累積的利息與遲延利息一併消失。但該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否則整個抵銷無效,等於未為抵銷。

白話解讀

抵銷不是「你欠我我欠你就自動打平」。法律上它必須有人「說出口」才會發生。這條規定很冷但很致命:你要抵銷,就要向對方做出意思表示(寄存證信函、寫 email、LINE 訊息都算),從那一刻起,兩邊的債務才按照抵銷金額消滅。更酷的是「溯及效力」:消滅的時點不是你今天講出口的那天,而是回推到「最早可以抵銷的那一天」。這代表什麼?代表中間那段期間的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全部跟著消失。很多人被催討利息催了半年,其實早在半年前就可以抵銷了,只是沒人告訴他要「說出來」。第二項則是個陷阱:你如果寫「如果你下週不還我,我就抵銷」或「三個月後抵銷」,整個動作直接無效,等於你什麼都沒做。抵銷就是抵銷,不能有條件、不能有期限,一刀切乾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5 條規範法定抵銷的行使方式與效力:抵銷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效力溯及雙方債務最初得為抵銷之時,按抵銷數額消滅;該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違者無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互相欠錢會自動抵銷嗎?

不會。抵銷是法律給的權利不是自動程式,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主張,未主張則兩債各自獨立、各自跑利息。

Q2抵銷要怎麼表示?

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即可,存證信函、email、LINE 訊息都算,但存證信函最能舉證、效力最明確。

Q3抵銷的效力從哪天起算?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不是你說出口那天,中間的利息與遲延利息隨之消滅。

Q4抵銷可以附條件嗎?

不行。依第二項,附有條件或期限的抵銷意思表示無效,等於什麼都沒做。

Q5LINE 說『我們抵掉吧』算數嗎?

理論上可構成意思表示,但對方否認看過時舉證困難,建議補一張存證信函載明依第 335 條主張抵銷。

Q6對方欠我的錢過時效還能抵銷嗎?

可以,但須在時效完成前雙方債權即已適於抵銷,依民法第 337 條仍得主張。

Q7抵銷後利息會怎麼算?

因溯及效力,抵銷數額範圍內的債務自最初得抵銷日即消滅,該段期間利息與遲延利息同步消滅。

Q8抵銷意思表示可以反悔嗎?

抵銷一旦合法成立即溯及生效,原則上不得片面撤回,故主張前務必確認對方債權確實存在且已屆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需對方同意效力時點典型情境
抵銷(民法 335)不需,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雙方互負同種類已屆期債務
清償(民法 309)不需,但須實際給付給付完成時消滅單方履行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 264)不需,但僅為拒絕給付之抗辯債務不消滅,僅暫時拒絕履行雙務契約對待給付未提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06条(相殺の方法及び効力)
🇰🇷 韓國민법 제493조(상계의 방법, 효과)
🇨🇳 中國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的行使與通知)
🇩🇪 德國BGB § 388(Erklärung der Aufrechnung), § 389(Wirkung der Aufrechn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7(compensation,2016 年債法改革後)
🇺🇸 美國Set-off / setoff(普通法與衡平法制度,無單一法典條文,多由程序法 counterclaim 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