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5 條(抵銷之方法與效力)
- 1.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 2.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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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35 條規定抵銷須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Q · 互相欠錢可以自動抵銷嗎?
依民法第 335 條,抵銷不會自動發生,必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存證信函、電子郵件、訊息皆可)向他方主張。一旦表示,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日按抵銷數額消滅,中間累積的利息與遲延利息一併消失。但該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否則整個抵銷無效,等於未為抵銷。
白話解讀
抵銷不是「你欠我我欠你就自動打平」。法律上它必須有人「說出口」才會發生。這條規定很冷但很致命:你要抵銷,就要向對方做出意思表示(寄存證信函、寫 email、LINE 訊息都算),從那一刻起,兩邊的債務才按照抵銷金額消滅。更酷的是「溯及效力」:消滅的時點不是你今天講出口的那天,而是回推到「最早可以抵銷的那一天」。這代表什麼?代表中間那段期間的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全部跟著消失。很多人被催討利息催了半年,其實早在半年前就可以抵銷了,只是沒人告訴他要「說出來」。第二項則是個陷阱:你如果寫「如果你下週不還我,我就抵銷」或「三個月後抵銷」,整個動作直接無效,等於你什麼都沒做。抵銷就是抵銷,不能有條件、不能有期限,一刀切乾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5 條規範法定抵銷的行使方式與效力:抵銷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效力溯及雙方債務最初得為抵銷之時,按抵銷數額消滅;該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違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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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互相欠錢會自動抵銷嗎?▾
不會。抵銷是法律給的權利不是自動程式,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主張,未主張則兩債各自獨立、各自跑利息。
Q2抵銷要怎麼表示?▾
向他方為意思表示即可,存證信函、email、LINE 訊息都算,但存證信函最能舉證、效力最明確。
Q3抵銷的效力從哪天起算?▾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不是你說出口那天,中間的利息與遲延利息隨之消滅。
Q4抵銷可以附條件嗎?▾
不行。依第二項,附有條件或期限的抵銷意思表示無效,等於什麼都沒做。
Q5LINE 說『我們抵掉吧』算數嗎?▾
理論上可構成意思表示,但對方否認看過時舉證困難,建議補一張存證信函載明依第 335 條主張抵銷。
Q6對方欠我的錢過時效還能抵銷嗎?▾
可以,但須在時效完成前雙方債權即已適於抵銷,依民法第 337 條仍得主張。
Q7抵銷後利息會怎麼算?▾
因溯及效力,抵銷數額範圍內的債務自最初得抵銷日即消滅,該段期間利息與遲延利息同步消滅。
Q8抵銷意思表示可以反悔嗎?▾
抵銷一旦合法成立即溯及生效,原則上不得片面撤回,故主張前務必確認對方債權確實存在且已屆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效力時點 | 典型情境 |
|---|---|---|---|
| 抵銷(民法 335) | 不需,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 |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 | 雙方互負同種類已屆期債務 |
| 清償(民法 309) | 不需,但須實際給付 | 給付完成時消滅 | 單方履行債務 |
|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 264) | 不需,但僅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 債務不消滅,僅暫時拒絕履行 | 雙務契約對待給付未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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