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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35抵銷之方法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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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2. 2.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35 條規定抵銷須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Q · 互相欠錢可以自動抵銷嗎?

不行,必須一方明確表示抵銷才生效

依民法第 335 條,抵銷不會自動發生,必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存證信函、電子郵件、訊息皆可)向他方主張。一旦表示,雙方債務溯及最初得為抵銷之日按抵銷數額消滅,中間累積的利息與遲延利息一併消失。但該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否則整個抵銷無效,等於未為抵銷。

白話解讀

抵銷不是「你欠我我欠你就自動打平」。法律上它必須有人「說出口」才會發生。這條規定很冷但很致命:你要抵銷,就要向對方做出意思表示(寄存證信函、寫 email、LINE 訊息都算),從那一刻起,兩邊的債務才按照抵銷金額消滅。更酷的是「溯及效力」:消滅的時點不是你今天講出口的那天,而是回推到「最早可以抵銷的那一天」。這代表什麼?代表中間那段期間的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全部跟著消失。很多人被催討利息催了半年,其實早在半年前就可以抵銷了,只是沒人告訴他要「說出來」。第二項則是個陷阱:你如果寫「如果你下週不還我,我就抵銷」或「三個月後抵銷」,整個動作直接無效,等於你什麼都沒做。抵銷就是抵銷,不能有條件、不能有期限,一刀切乾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5 條規範法定抵銷的行使方式與效力:抵銷須由一方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效力溯及雙方債務最初得為抵銷之時,按抵銷數額消滅;該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違者無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朋友互相欠錢,可以用 LINE 講「我們抵掉吧」就算嗎?

理論上 LINE 訊息可以構成意思表示,但風險在於對方事後否認看過或主張那只是閒聊。實務上法院會看訊息內容是否明確到「我主張抵銷」的程度。真正要讓抵銷效力明確不可逆,最好補一張存證信函白紙黑字寫明依民法第 335 條主張抵銷,成本只要 50 元,但能省掉日後一場官司。

Q2對方欠我的錢已經過時效了,我還能拿來抵銷嗎?

可以,但有條件。民法第 337 條規定,只要在時效完成之前你的債權就已經適於抵銷(雙方都到期、種類相同),即使後來時效過了你還是可以主張抵銷。關鍵是「時效未完成前就已適於抵銷」這個時點。若手上有快過時效的債權而對方也欠你錢,趕快寫存證信函主張抵銷,一次解決兩個問題。

Q3存證信函寫「如果你一週內不還我,我就抵銷」這樣有效嗎?

無效。第二項明文規定抵銷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違反就整個動作無效,等於你什麼都沒做。正確做法是先寄催告函給對方一週期限,期限過了再另外寄一張不附條件的抵銷意思表示,兩封信分開寄。

Q4抵銷是什麼意思?

雙方互負同種類且均屆清償期的債務時,一方得以意思表示讓兩債在對等額度內消滅,不需對方同意。

Q5民法 335 條的溯及效力是什麼?

抵銷消滅的時點回推到『最初得為抵銷之日』,而非說出口那天,使該段期間的利息、遲延利息一併消滅。

Q6什麼叫抵銷的意思表示?

將『我要抵銷』的內心決定對外明確表達給對方的行為,存證信函、email、訊息皆可,存證信函最易舉證。

Q7法定抵銷和合意抵銷差在哪?

法定抵銷依第 335 條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並溯及;合意抵銷是雙方契約約定,要件與效力可自行協商。

Q8抵銷要怎麼主張?

確認符合第 334 條要件 → 寫明依第 334、335 條主張抵銷及金額 → 以存證信函送達 → 保留證明,全程禁附條件期限。

Q9抵銷的存證信函怎麼寫?

載明雙方債權依據、均屆清償期、依民法第 334、335 條主張抵銷新台幣 XX 元,並註明自送達生效、溯及最早得抵銷日,不寫任何條件。

Q10抵銷後金額怎麼計算?

以雙方債權較小額為抵銷數額,較大債權扣除後留餘額;抵銷數額範圍內債務溯及消滅,該段利息同步消滅。

Q11怎麼證明已經向對方表示抵銷?

以存證信函寄送並保留郵局回執與寄送聯,必要時搭配 LINE 已讀截圖、email 寄件備份等佐證送達。

Q12民法 335 抵銷 vs 同時履行抗辯差在哪?

抵銷讓兩債實際消滅且溯及生效;同時履行抗辯只是暫時拒絕給付,債務本身不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是否需對方同意效力時點典型情境
抵銷(民法 335)不需,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雙方互負同種類已屆期債務
清償(民法 309)不需,但須實際給付給付完成時消滅單方履行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 264)不需,但僅為拒絕給付之抗辯債務不消滅,僅暫時拒絕履行雙務契約對待給付未提出

是否需對方同意

抵銷(民法 335)
不需,單方意思表示即生效
清償(民法 309)
不需,但須實際給付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 264)
不需,但僅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效力時點

抵銷(民法 335)
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
清償(民法 309)
給付完成時消滅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 264)
債務不消滅,僅暫時拒絕履行

典型情境

抵銷(民法 335)
雙方互負同種類已屆期債務
清償(民法 309)
單方履行債務
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 264)
雙務契約對待給付未提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506条(相殺の方法及び効力)
韓國민법 제493조(상계의 방법, 효과)
中國民法典第568条(法定抵销的行使與通知)
德國BGB § 388(Erklärung der Aufrechnung), § 389(Wirkung der Aufrechn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7(compensation,2016 年債法改革後)
美國Set-off / setoff(普通法與衡平法制度,無單一法典條文,多由程序法 counterclaim 規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0181105 制定)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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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35 條規定:「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前項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