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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本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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