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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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本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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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施行該法之前所發生的利息欠款。根據這項規定,如果在施行該法時尚未履行的利息欠款,則應按照《民法債編》的規定來確定其數額。然而,如果施行該法時尚未支付的利息數額已經超過原本的數額,則仍不能超過本金加利息的總額。 參考資料: - 民法債編施行法 - 民法債編 (民法第一卷) 第二節 利息
立法沿革 2 版
(0190201 制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亦得依民法債編之規定為抵銷。
(0880402 全文修正)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利息債務,於施行時尚未履行者,亦依民法債編之規定,定其數額。但施行時未付之利息總額已超過原本者,仍不得過一本一利。
立法理由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0190201 制定)
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務,亦得依民法債編之規定為抵銷。
(0880402 全文修正)
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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