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2 條(準用清償之抵充)
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抵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42 條規定抵銷準用清償抵充規則:金額不足時先指定、無指定依法定順序,費用利息原本依序抵充。
Q · 抵銷金額不夠抵全部債務時,先抵哪一筆?
依民法第 342 條,抵銷時準用第 321 至 323 條的清償抵充規則。金額不足清償全部時,先由當事人指定(第 321 條);未指定則依法定順序(第 322 條,先抵已到期、擔保少、債務人獲益少者);費用、利息、原本之間則依第 323 條先抵費用、次利息、後原本。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棘手的場景:你欠對方三筆債,一筆十萬、一筆五萬、一筆三萬,有的有利息、有的快到期、有的有擔保。今天對方要跟你抵銷,但只有八萬能抵。這八萬要先抵哪一筆?順序不同,你的利益差很多。這條告訴你:不用另外想規則,直接套用清償時的抵充順序(民法第 321 到 323 條)。也就是說:先由主張抵銷的人指定;沒指定就先抵已到期的、擔保少的、債務人獲益較少的;都一樣就按比例分攤。這條看起來只是一行技術性的「準用」,但它背後決定了你的錢要先救哪一筆債、哪一筆擔保品能先釋放。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42 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清償抵充的整套順序規則(第 321 至 323 條)引入抵銷制度。當一方對他方有多筆債務、而可抵銷金額不足以全部消滅時,須依抵充順序決定各筆債務消滅的先後,而非平均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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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對方通知要抵銷但金額只夠抵一部分,我能指定先抵哪筆嗎?▾
可以。依準用的民法第 321 條,抵充順序原則上由主張抵銷的一方先指定,對方可異議。先抵有擔保的那筆對債務人最有利(擔保品可釋放),先抵利息高的對債權人最有利。
Q2為什麼不能直接平均分攤?▾
因為各筆債的性質不同:有的有擔保、有的到期、利息高低不同。平均分攤會使實質利益失衡。本條準用第 321 至 323 條,用有層次的規則處理結構差異。
Q3民法342條是什麼?▾
抵銷時準用清償抵充(321至323條)順序規則的準用條文,決定多筆債務金額不足時的消滅先後。
Q4什麼是抵充順序?▾
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各筆債務消滅先後的規則,依指定、法定、費用利息原本三層處理。
Q5抵銷準用抵充是什麼意思?▾
抵銷不另立計算規則,直接比照清償時的抵充順序,避免重複立法。
Q6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差在哪?▾
指定由當事人選(321條),法定在未指定時依到期、擔保少、獲益少順序(322條)。
Q7抵銷金額不夠時怎麼決定先抵哪筆?▾
先由主張抵銷者書面指定;無指定走法定順序;費用利息原本另依323條。內行人提示:先抵有擔保那筆對債務人最有利。
Q8怎麼主張對我最有利的抵充順序?▾
收到抵銷通知後立即書面指定,債務人通常爭取先抵有擔保者以釋放擔保品。
Q9和解時怎麼鎖定抵充結果?▾
把每筆債權的抵銷金額與順序寫進和解書,避免日後執行金額跑掉。
Q10費用、利息、原本怎麼算先後?▾
依準用323條,先抵費用、次抵利息、最後抵原本。
Q11指定抵充 vs 法定抵充哪個對債務人有利?▾
能指定就指定,可選先抵有擔保或高利息者;落入法定順序則由規則決定,較難掌控。
Q12抵銷準用 vs 直接清償抵充差在哪?▾
規則同一套,差別在抵銷是『互負債務對等消滅』,清償是『實際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signated_appropriation | statutory_appropriation |
|---|---|---|
| 決定者 | 當事人指定(準用321) | 法律規定(準用322) |
| 啟動條件 | 有一方主動指定 | 未指定或指定有爭議 |
| 順序依據 | 指定者的利益選擇 | 到期 > 擔保少 > 獲益少 > 比例 |
| 實務常見 | 債權人先抵高利息那筆 | 雙方僵持時由法院依法定順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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