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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342 條(準用清償之抵充)

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抵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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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42 條規定抵銷準用清償抵充規則:金額不足時先指定、無指定依法定順序,費用利息原本依序抵充。

Q · 抵銷金額不夠抵全部債務時,先抵哪一筆?

依民法第 342 條,抵銷時準用第 321 至 323 條的清償抵充規則。金額不足清償全部時,先由當事人指定(第 321 條);未指定則依法定順序(第 322 條,先抵已到期、擔保少、債務人獲益少者);費用、利息、原本之間則依第 323 條先抵費用、次利息、後原本。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棘手的場景:你欠對方三筆債,一筆十萬、一筆五萬、一筆三萬,有的有利息、有的快到期、有的有擔保。今天對方要跟你抵銷,但只有八萬能抵。這八萬要先抵哪一筆?順序不同,你的利益差很多。這條告訴你:不用另外想規則,直接套用清償時的抵充順序(民法第 321 到 323 條)。也就是說:先由主張抵銷的人指定;沒指定就先抵已到期的、擔保少的、債務人獲益較少的;都一樣就按比例分攤。這條看起來只是一行技術性的「準用」,但它背後決定了你的錢要先救哪一筆債、哪一筆擔保品能先釋放。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42 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清償抵充的整套順序規則(第 321 至 323 條)引入抵銷制度。當一方對他方有多筆債務、而可抵銷金額不足以全部消滅時,須依抵充順序決定各筆債務消滅的先後,而非平均分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42條是什麼?

抵銷時準用清償抵充(321至323條)的順序規則。

Q2抵銷金額不夠先抵哪筆?

先由當事人指定,無指定則依法定順序。

Q3什麼是抵充順序?

決定多筆債務在金額不足時消滅先後的規則。

Q4可以指定先抵哪一筆嗎?

可以,準用321條由主張抵銷者指定。

Q5沒指定怎麼辦?

依322條法定順序:先到期、擔保少、獲益少者先抵。

Q6費用利息原本誰先抵?

依323條,先費用、次利息、最後原本。

Q7抵銷和清償抵充有什麼關係?

抵銷借用清償抵充整套規則,避免重複立法。

Q8為什麼不能平均分攤?

各筆債務擔保、到期、利息不同,平均會失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ignated_appropriationstatutory_appropriation
決定者當事人指定(準用321)法律規定(準用322)
啟動條件有一方主動指定未指定或指定有爭議
順序依據指定者的利益選擇到期 > 擔保少 > 獲益少 > 比例
實務常見債權人先抵高利息那筆雙方僵持時由法院依法定順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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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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