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42 條(準用清償之抵充)
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抵銷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42 條規定抵銷準用清償抵充規則:金額不足時先指定、無指定依法定順序,費用利息原本依序抵充。
Q · 抵銷金額不夠抵全部債務時,先抵哪一筆?
依民法第 342 條,抵銷時準用第 321 至 323 條的清償抵充規則。金額不足清償全部時,先由當事人指定(第 321 條);未指定則依法定順序(第 322 條,先抵已到期、擔保少、債務人獲益少者);費用、利息、原本之間則依第 323 條先抵費用、次利息、後原本。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棘手的場景:你欠對方三筆債,一筆十萬、一筆五萬、一筆三萬,有的有利息、有的快到期、有的有擔保。今天對方要跟你抵銷,但只有八萬能抵。這八萬要先抵哪一筆?順序不同,你的利益差很多。這條告訴你:不用另外想規則,直接套用清償時的抵充順序(民法第 321 到 323 條)。也就是說:先由主張抵銷的人指定;沒指定就先抵已到期的、擔保少的、債務人獲益較少的;都一樣就按比例分攤。這條看起來只是一行技術性的「準用」,但它背後決定了你的錢要先救哪一筆債、哪一筆擔保品能先釋放。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42 條為準用性規範,將清償抵充的整套順序規則(第 321 至 323 條)引入抵銷制度。當一方對他方有多筆債務、而可抵銷金額不足以全部消滅時,須依抵充順序決定各筆債務消滅的先後,而非平均分攤。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342條是什麼?▾
抵銷時準用清償抵充(321至323條)的順序規則。
Q2抵銷金額不夠先抵哪筆?▾
先由當事人指定,無指定則依法定順序。
Q3什麼是抵充順序?▾
決定多筆債務在金額不足時消滅先後的規則。
Q4可以指定先抵哪一筆嗎?▾
可以,準用321條由主張抵銷者指定。
Q5沒指定怎麼辦?▾
依322條法定順序:先到期、擔保少、獲益少者先抵。
Q6費用利息原本誰先抵?▾
依323條,先費用、次利息、最後原本。
Q7抵銷和清償抵充有什麼關係?▾
抵銷借用清償抵充整套規則,避免重複立法。
Q8為什麼不能平均分攤?▾
各筆債務擔保、到期、利息不同,平均會失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signated_appropriation | statutory_appropriation |
|---|---|---|
| 決定者 | 當事人指定(準用321) | 法律規定(準用322) |
| 啟動條件 | 有一方主動指定 | 未指定或指定有爭議 |
| 順序依據 | 指定者的利益選擇 | 到期 > 擔保少 > 獲益少 > 比例 |
| 實務常見 | 債權人先抵高利息那筆 | 雙方僵持時由法院依法定順序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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