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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21 條(清償之抵充-當事人指定)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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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21 條規定,對同一人負數宗同種債務而清償不足全部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抵充哪一筆,未指定才依法定順序。

Q · 同時欠一個人好幾筆錢,只還一部分時可以自己決定還哪一筆嗎?

依民法第 321 條,當你對同一債權人負有數筆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而提出的清償金額不足清償全部時,由「清償人」(也就是還錢的你)在清償的當下指定這筆錢抵充哪一筆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只有在你沒有指定時,才會落入第 322 條的法定抵充順序。指定的時點限於「清償時」,事後再主張通常不被法院接受。

白話解讀

如果你同時欠同一個人好幾筆錢,比如一筆貨款、一筆借款、一筆違約金,你現在想還一部分,但還不夠全部。問題來了:這筆錢到底「還」了哪一筆?你可能覺得這不重要,反正都是欠他的錢。錯得離譜。抵充到哪一筆,會決定哪一筆的利息繼續跑、哪一筆的保證人被釋放、哪一筆的時效重新起算。321 條給了你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利:清償的時候,「你」可以自己指定抵充哪一筆。你,不是債主。這是一個債務人手上很少人會用的主動權。大多數人還錢的時候只是匯過去就算了,從來沒想過要「指定」。結果債主依照對他最有利的順序去抵充(322 條的法定順序),你的優勢全部拱手送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21 條為清償抵充的指定規範:當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數筆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而清償金額不足清償全部時,由清償人於清償當下指定本次給付應抵充哪一筆債務;未指定時,始依第 322 條法定順序抵充。此條的核心是賦予清償人主動選擇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ignated_appropriationstatutory_appropriation
決定權人清償人(債務人)自己指定依民法 322 條法定順序,當事人無選擇
啟動時點限於清償時表明未指定時自動適用
對保證人影響可選擇抵充有保證人或無保證人之債務原則先抵充擔保較少之債務(對債務人未必有利)
對時效影響可避免或觸發承認債務導致時效重啟(民法 129)不考量時效策略,純按清償期與擔保比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88条(指定充当)・第489条(法定充当)
🇰🇷 韓國민법 제476조(지정변제충당)
🇨🇳 中國民法典第560条(履行抵充)
🇩🇪 德國BGB § 366(Anrechnung der Leistung auf mehrere Forderungen)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2-10(imputation des paiements,ancien art. 1253-1256)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普通法 application of payments 原則(債務人有指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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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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