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1 條(清償之抵充-當事人指定)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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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21 條規定,對同一人負數宗同種債務而清償不足全部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抵充哪一筆,未指定才依法定順序。
Q · 同時欠一個人好幾筆錢,只還一部分時可以自己決定還哪一筆嗎?
依民法第 321 條,當你對同一債權人負有數筆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而提出的清償金額不足清償全部時,由「清償人」(也就是還錢的你)在清償的當下指定這筆錢抵充哪一筆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只有在你沒有指定時,才會落入第 322 條的法定抵充順序。指定的時點限於「清償時」,事後再主張通常不被法院接受。
白話解讀
如果你同時欠同一個人好幾筆錢,比如一筆貨款、一筆借款、一筆違約金,你現在想還一部分,但還不夠全部。問題來了:這筆錢到底「還」了哪一筆?你可能覺得這不重要,反正都是欠他的錢。錯得離譜。抵充到哪一筆,會決定哪一筆的利息繼續跑、哪一筆的保證人被釋放、哪一筆的時效重新起算。321 條給了你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權利:清償的時候,「你」可以自己指定抵充哪一筆。你,不是債主。這是一個債務人手上很少人會用的主動權。大多數人還錢的時候只是匯過去就算了,從來沒想過要「指定」。結果債主依照對他最有利的順序去抵充(322 條的法定順序),你的優勢全部拱手送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21 條為清償抵充的指定規範:當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有數筆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而清償金額不足清償全部時,由清償人於清償當下指定本次給付應抵充哪一筆債務;未指定時,始依第 322 條法定順序抵充。此條的核心是賦予清償人主動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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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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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designated_appropriation | statutory_appropriation |
|---|---|---|
| 決定權人 | 清償人(債務人)自己指定 | 依民法 322 條法定順序,當事人無選擇 |
| 啟動時點 | 限於清償時表明 | 未指定時自動適用 |
| 對保證人影響 | 可選擇抵充有保證人或無保證人之債務 | 原則先抵充擔保較少之債務(對債務人未必有利) |
| 對時效影響 | 可避免或觸發承認債務導致時效重啟(民法 129) | 不考量時效策略,純按清償期與擔保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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