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59 條(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115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huang999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1159,1162,1162-1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