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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1159 條(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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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 2.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3. 3.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59條規定遺產不足清償時,繼承人須就報明及已知債權按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優先權人不受限制。

Q · 繼承的遺產不夠還債,可以先還最先來討的人嗎?

不行,公告期滿後須按各債權金額比例分配

依民法第1159條,繼承人在第1157條公告期限屆滿後,必須對所有報明及已知的債權按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不能挑誰先還。有優先權(如抵押權)的債權人不受比例限制,可就擔保物優先受償。繼承開始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一起參加分配,無息者須扣除公告期滿到原到期日的法定利息。

深度解讀

你的父親過世了,留下一棟房子和三百萬存款,但他也欠了五個人的錢,加起來超過五百萬。你以為遺產就是「先到先得」,誰先來討誰先拿?錯。這條規定了一套清算規則:所有在公告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加上你明知存在的債權,必須按比例分配遺產來償還。五個債權人各欠多少,就按那個比例去分那三百萬,誰都不能多拿。這裡有個暗門很多人不知道:如果其中一筆債務還沒到期(例如爸爸借了一筆三年後才要還的錢),法律直接把它視為「已到期」,一起參加分配。但如果這筆債沒有利息,要扣掉從公告期滿到原本到期日之間的法定利息,這是補償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的設計。搞懂這條的人,不會被某個債權人搶先拿走大部分遺產,也不會因為「先還了一個人」而被其他債權人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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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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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59 條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