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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18 條(一部或緩期清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2.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3. 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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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van0809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分期交付契約自始有確定總給付存在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I 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 ➡️一部清償➡️原則不行,應經債權人同意,才可部分。 分期給付➡️分期清償 緩期清償➡️延後清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