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18 條(一部或緩期清償)
- 1.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 2.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 3.給付不可分者,法院得比照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許其緩期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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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18 條規定債務人無權片面分期清償,但法院得斟酌其境況,在無害於債權人利益下裁定分期或緩期;一期遲延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Q · 欠的錢一次還不出來,可以要求分期嗎?
依民法第 318 條,債務人原則上「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也就是你沒有單方面要求分期的權利,債權人可以全部拒絕。真正的救濟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斟酌你的經濟狀況、在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裁定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但法院准分期後一期遲延,債權人就能依第二項直接請求全部清償,分期保護傘瞬間消失。
白話解讀
你欠銀行三十萬,現在只能每月擠出一萬還。銀行說「不行,要還就全部一次還清」,你覺得自己走投無路。這條給你開了一扇你可能不知道的門:雖然原則上債務人不能自己決定要分期還或延期還(債權人有權拒絕一部清償),但法院可以基於你的經濟狀況,主動裁定讓你分期或緩期。關鍵詞是「法院」。這不是你跟債權人談判的結果,是你向法院聲請的救命繩。而且這條還有一個陷阱:如果法院已經准你分期還,但你一期遲延,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全部清償。法院給你的不是鐵飯碗,是試用期。這條是債務人在絕境中唯一可以翻身的法律機制,但用錯了會一次翻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18 條規範一部清償與分期、緩期清償:債務人不得片面為一部清償,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境況,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經准分期後一期遲延,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給付不可分者僅得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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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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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欠錢還不出來可以自己要求分期嗎?▾
不能片面要求債權人,民法 318 本文明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須向法院聲請由法院裁定。
Q2民法 318 條的分期是誰決定的?▾
法院。不是你跟債權人談判的結果,是法院斟酌你的經濟狀況後裁定。
Q3法院准了分期還會被一次催討嗎?▾
會。第二項加速條款規定,一期遲延債權人即得請求全部清償。
Q4分期聲請什麼時候提最好?▾
在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張但書並附收支證明,由法院在判決主文寫明,效力最強。
Q5給付不可分為什麼只能緩期不能分期?▾
債務內容無法拆開履行(如交付特定物),所以第三項只准緩期、不准分期。
Q6卡債協商跟民法 318 有關係嗎?▾
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更生分期是 318「不讓債務人被一次壓垮」精神的系統化放大版。
Q7已經要被強制執行了還能聲請分期嗎?▾
可以,強制執行法第 10 條亦允許執行法院斟酌情形許為分期或緩期,須在執行終結前提出。
Q8怎麼提高法院准分期的機率?▾
提出具體分期方案並主動加上自動扣款或第三人保證等擔保,降低法院對債務人再脫逃的疑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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