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19 條(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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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須債權人實際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原債之關係始消滅,與第320條新債清償相反。
Q · 用東西抵債,債務就消滅了嗎?
依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必須債權人實際受領他種給付(如車輛已過戶、動產已交付),原本的債之關係才消滅。只有口頭講好「用東西抵」但物還沒交付,原債仍存在,債權人隨時可改口要現金。完成受領後,原債永久消滅,不可回頭。
白話解讀
你欠朋友二十萬,約好現金還。到期你湊不出來,朋友說「算了,你那台重機給我就好」。你把車過戶給他,從那一刻起,這筆二十萬的債徹底消失了。這就是「代物清償」:雙方同意,用別的東西代替原本約定的給付,債務關係就結束。聽起來很簡單,但這條的威力在於「消滅」兩個字。不是暫停、不是展延,是原本的債從此不存在。這代表什麼?代表朋友事後反悔說「等等我覺得那台車不值二十萬,你再補我五萬」,他沒立場,因為他已經「受領」了,債已經「消滅」了。代物清償是交易終局,一旦完成就是終點站,沒有回程票。很多人把「代物清償」和「以物抵債的暫時約定」搞混,結果在糾紛中吃大虧。
法律定性
代物清償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使原債之關係消滅之要物契約。其成立須具備三要件:當事人就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給付達成合意、債權人現實受領該他種給付、以及因此使原債務消滅,三者缺一即不生消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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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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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代物清償是什麼?▾
用別種給付代替原約定給付,經債權人受領後原債消滅的要物契約。
Q2用東西抵債之後對方還能要錢嗎?▾
受領完成後原債永久消滅,不能再追原債,僅能就代替物主張瑕疵擔保。
Q3口頭說好用東西抵債算數嗎?▾
不算。須實際受領代替物,未交付前原債仍存在。
Q4代物清償和新債清償差在哪?▾
代物清償使舊債消滅;新債清償舊債不消滅,新債不履行可回頭追舊債。
Q5對方嫌抵債物價值不夠要我補錢怎麼辦?▾
原則不用補,原債已消滅,對方只能走物之瑕疵擔保,非原債復活。
Q6代物清償要不要簽書面?▾
合意可口頭,但建議書面並取回原借據、本票,避免對方持舊憑證再追。
Q7不動產抵債何時才算代物清償完成?▾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由債權人取得,才算受領完成、原債消滅。
Q8抵債物有隱藏瑕疵且我故意隱瞞會怎樣?▾
可能構成詐欺,對方得撤銷代物清償契約,原債因而復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atio_in_solutum | novation_substitute |
|---|---|---|
| 舊債是否消滅 | 消滅(第319條) | 不消滅,僅停止行使(第320條) |
| 契約性質 | 要物契約,須現實受領 | 諾成契約 |
| 新給付不履行後果 | 不適用(舊債已滅) | 債權人得回頭請求舊債 |
| 代替物有瑕疵 | 依物之瑕疵擔保救濟(第354條) | 舊債仍在,可主張原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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