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19 條(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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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須債權人實際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原債之關係始消滅,與第320條新債清償相反。
Q · 用東西抵債,債務就消滅了嗎?
依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必須債權人實際受領他種給付(如車輛已過戶、動產已交付),原本的債之關係才消滅。只有口頭講好「用東西抵」但物還沒交付,原債仍存在,債權人隨時可改口要現金。完成受領後,原債永久消滅,不可回頭。
白話解讀
你欠朋友二十萬,約好現金還。到期你湊不出來,朋友說「算了,你那台重機給我就好」。你把車過戶給他,從那一刻起,這筆二十萬的債徹底消失了。這就是「代物清償」:雙方同意,用別的東西代替原本約定的給付,債務關係就結束。聽起來很簡單,但這條的威力在於「消滅」兩個字。不是暫停、不是展延,是原本的債從此不存在。這代表什麼?代表朋友事後反悔說「等等我覺得那台車不值二十萬,你再補我五萬」,他沒立場,因為他已經「受領」了,債已經「消滅」了。代物清償是交易終局,一旦完成就是終點站,沒有回程票。很多人把「代物清償」和「以物抵債的暫時約定」搞混,結果在糾紛中吃大虧。
法律定性
代物清償指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使原債之關係消滅之要物契約。其成立須具備三要件:當事人就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給付達成合意、債權人現實受領該他種給付、以及因此使原債務消滅,三者缺一即不生消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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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用東西抵債之後,對方還可以再來跟我要錢嗎?▾
只要代物清償已經完成(雙方合意且對方實際受領),原本的債務就永久消滅,對方不能再回頭追原債。但這要求受領是真的完成,例如動產已交付、不動產已過戶登記。若只是口頭答應但東西還沒交出去,債務仍在。完成代物清償時務必把原本的借據、本票要回來或當場撕毀,並要求對方寫一張債務已清償的證明。
Q2對方事後說代替物價值不夠,要我補錢,我要理他嗎?▾
原則上不用。代物清償完成後原債已消滅,對方不能再回頭說你給的東西價值不夠。他能主張的只有物之瑕疵擔保(民法第354條以下),且這是另一個新的法律關係,不是原債的復活。但前提是你交付時沒有隱瞞重大瑕疵;若明知瑕疵卻不講,可能構成詐欺,對方得撤銷代物清償契約,原債就會復活。
Q3口頭說好用東西抵債就算數嗎?▾
合意部分口頭可以,但受領必須實際完成才會產生債之消滅的效果。例如口頭約定用機車抵五萬元借款,在機車過戶給對方之前,原本五萬元的債還在,對方隨時可反悔要求還現金。若代替物是不動產、車輛這類需要過戶的財產,務必在合意後盡快完成登記或過戶,拖越久變數越大。
Q4代物清償是什麼?▾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使原債消滅的要物契約,俗稱以物抵債。
Q5代物清償和新債清償差在哪?▾
代物清償使舊債消滅(§319);新債清償舊債不消滅、新債不履行可回頭追舊債(§320)。
Q6什麼叫受領他種給付?▾
債權人實際接受並取得與原定給付不同的標的,如車輛已過戶、動產已交付。
Q7代物清償為什麼是要物契約?▾
除合意外還須現實交付代替物才生效,未受領前僅是約定,原債仍存續。
Q8代物清償怎麼做才安全?▾
簽書面合意明載原債消滅 → 完成交付或過戶 → 取得清償證明 → 回收借據本票。
Q9不動產抵債怎麼算完成?▾
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債權人取得登記名義,才算受領完成、原債消滅。
Q10抵債後要保留哪些文件?▾
書面代物清償協議、過戶或交付證明、債務清償證明,並取回原債權憑證。
Q11怎麼避免對方持舊借據再告我?▾
受領完成當場取回或銷毀借據、本票,並要求對方出具清償證明。
Q12代物清償 vs 新債清償哪個對債務人有利?▾
代物清償一次了結舊債消滅;新債清償舊債仍掛著,債務人風險較高。視能否確實履行新給付而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atio_in_solutum | novation_substitute |
|---|---|---|
| 舊債是否消滅 | 消滅(第319條) | 不消滅,僅停止行使(第320條) |
| 契約性質 | 要物契約,須現實受領 | 諾成契約 |
| 新給付不履行後果 | 不適用(舊債已滅) | 債權人得回頭請求舊債 |
| 代替物有瑕疵 | 依物之瑕疵擔保救濟(第354條) | 舊債仍在,可主張原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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