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8 條(拍賣以外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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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78 條允許抵押權人於清償期屆滿後,與抵押人訂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或拍賣以外方法處分,但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
Q · 房貸還不出來,銀行一定要走法拍嗎?
依民法第 878 條,債務清償期屆滿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訂立契約直接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流抵契約),或以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避開法拍時間成本與價格折損。但限定於清償期屆滿之後始可,到期前簽的依第 873 條之 1 無效;且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
白話解讀
你借了銀行一千萬,拿房子做抵押。到期還不出來。接下來呢?多數人只知道一個結局:法拍。房子被法院拍賣,通常賣不到市價的七成,你心痛,銀行也未必滿意。但 878 條打開了另一條路:到期之後,你可以跟抵押權人(通常是銀行)私下談一個方案。方案一,直接把房子過戶給銀行抵債(法律術語叫「流抵契約」)。方案二,不走法拍,用私下出售或其他方式處分房子。這兩種方式的核心優勢是一樣的:避開法拍的時間成本和價格折損。但這裡有一道鎖:如果房子上面還有其他人的抵押權(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你們的私下交易不能損害他們的權益。這道鎖是保護整個擔保秩序的底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78 條為抵押權實行之替代方法規範,允許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與抵押人合意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流抵契約),或以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提供法拍程序之外的彈性出口;但但書設下保護後順位抵押權人利益之底線,違反者該協議對後順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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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78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抵押權實行的法拍替代方法:流抵契約與拍賣以外處分。
Q2什麼是流抵契約?▾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所有權直接移轉給抵押權人以抵債的契約。
Q3流抵契約跟流抵預約差在哪?▾
差在時機。流抵契約是清償期屆滿後簽(民法 878 合法),流抵預約是清償期屆滿前簽(民法 873-1 禁止)。
Q4拍賣以外的處分是什麼意思?▾
雙方協議找買家私下出售、以物抵債、信託處分等不走法院拍賣程序的方式。
Q5後順位抵押權人可以反對嗎?▾
可以。878 但書明定,損害後順位利益的協議對該抵押權人不生效力。
Q6房子市價高於欠款怎麼辦?▾
差額必須返還抵押人,不能整棟過戶白賺。
Q7流抵契約有沒有時效?▾
抵押權本身依民法 880 條因主債權消滅時效完成五年後一併消滅。
Q8公司不動產抵押也適用嗎?▾
適用。878 不限自然人或法人。實務上不良資產處理常用此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流抵契約_878 | 法院拍賣_873 | 拍賣以外處分_878 |
|---|---|---|---|
| 適用時機 | 清償期屆滿後 | 清償期屆滿後 | 清償期屆滿後 |
| 處理時間 | 1-3 個月 | 6-12 個月以上 | 1-6 個月 |
| 預估折價 | 市價 8-10 成 | 市價 5-7 成 | 市價 7-9 成 |
| 後順位同意 | 必須 | 不必 | 建議取得 |
| 差額返還 | 必須返還超額 | 依法定順位分配 | 依協議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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