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78 條(拍賣以外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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