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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78 條(拍賣以外其他方法處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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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78 條允許抵押權人於清償期屆滿後,與抵押人訂約取得抵押物所有權或拍賣以外方法處分,但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

Q · 房貸還不出來,銀行一定要走法拍嗎?

不一定。878 條讓你跟銀行私下談

依民法第 878 條,債務清償期屆滿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訂立契約直接移轉抵押物所有權(流抵契約),或以拍賣以外方法處分抵押物,避開法拍時間成本與價格折損。但限定於清償期屆滿之後始可,到期前簽的依第 873 條之 1 無效;且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

深度解讀

你借了銀行一千萬,拿房子做抵押。到期還不出來。接下來呢?多數人只知道一個結局:法拍。房子被法院拍賣,通常賣不到市價的七成,你心痛,銀行也未必滿意。但 878 條打開了另一條路:到期之後,你可以跟抵押權人(通常是銀行)私下談一個方案。方案一,直接把房子過戶給銀行抵債(法律術語叫「流抵契約」)。方案二,不走法拍,用私下出售或其他方式處分房子。這兩種方式的核心優勢是一樣的:避開法拍的時間成本和價格折損。但這裡有一道鎖:如果房子上面還有其他人的抵押權(第二順位、第三順位),你們的私下交易不能損害他們的權益。這道鎖是保護整個擔保秩序的底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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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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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78 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處分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