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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20 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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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nsonnn123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想詢問「舊債不消滅」的意思是即使舊債已經過了消滅時效也不消滅嗎?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Exc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吳從周、曾宛如師: 票據為履行舊債而成立之新債,係間接給付320
5678720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票據成立是代物清償or新債清償以雙方當事人真意,但無法證明為代物清償時應以新債清償為主。新債清償同時存在2個債權債務關係,任一清償則一同消滅。
sky1112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ex換票(新支票換舊支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