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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20 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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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20 條規定,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者,除另有約定外,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不消滅,此即間接給付。

Q · 我開票給對方抵債,票跳了,原本那筆債務還在嗎?

依民法第 320 條,因清償債務而負擔新債務(如開立支票、本票、新借據)時,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舊債務消滅,否則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仍然存在,此稱「間接給付」,與「代物清償」(舊債當場消滅)不同。實務上以票抵債最常見:票據跳票時,債權人既可依票據關係請求,也可回頭依原始的買賣或借貸關係請求,兩條路都走得通。

白話解讀

債主同意你「用新債換舊債」,你以為這是個善意安排:開張支票、簽張本票、換一張新借據,舊的那筆就算還了。錯。民法 320 條告訴你一個反直覺的事實:除非雙方白紙黑字說清楚「舊債消滅」,不然那筆舊債還活著,像一條沒被拔掉的保險絲。這叫「間接給付」,不是「代物清償」。差別在哪?代物清償是「一手交錢一手銷帳」,舊債當場死亡;間接給付是「先欠著,看新的能不能兌現」,兌不了,債主可以回頭挑舊的告你。實務上最常見的場景:你開一張票給債主抵貨款,票跳了,你以為債主只能拿票去告你票據責任,其實他還能繞回來用原本的買賣關係告你。兩條路他都走得通,選哪條對他最有利,選哪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20 條規範「間接給付」(又稱新債清償),指債務人為清償舊債務而對債權人另負擔新債務時,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並不消滅,新舊債務於一定期間並存,債權人得擇一行使但僅能受償一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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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320 條間接給付是什麼?

債務人為清償舊債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如開票、簽新借據),除另有約定外,新債不履行時舊債不消滅,新舊債並存。

Q2間接給付和代物清償差在哪?

代物清償(民法 319)是一手交付一手銷帳、舊債當場消滅;間接給付(民法 320)是先欠著、舊債仍存續,新債跳票可回頭追舊債。

Q3開票抵債票跳了,我告票還是告原本的債?

兩條路都可以。票據訴訟程序快但限於票面金額;原因關係訴訟可主張本金、利息、違約金但需從頭舉證,必要時可一併主張。

Q4簽了新借據,舊借據還有效嗎?

依 320 條預設舊債仍不消滅,除非新借據明確寫「原借款債務消滅」,否則新舊借據理論上並存。

Q5怎麼讓舊債真正結清?

必須在新借據或和解書上明確寫明「原某債務因本契約成立而消滅」,否則永遠擺脫不了舊債。

Q6債權人收票時寫『貨款收訖』有風險嗎?

有。可能被解讀為代物清償的意思表示,主張舊債已消滅,導致債權人只剩票據請求權。

Q7間接給付的舉證責任在誰?

主張舊債已消滅(代物清償)者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推定為間接給付,舊債存續。

Q8票據請求權時效多久?

票據請求權時效通常較短(票據法規定),原因關係時效依債務性質而定,常較長,建議跳票後儘早決定主張路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rect_performance_320datio_in_solutum_319novation
舊債是否消滅不消滅,新舊債並存當場消滅舊債消滅、由新債取代
成立要件負擔新債務即可(推定)須現實給付他種給付且債權人受領須有消滅舊債、成立新債之合意
新債不履行時債權人可回頭主張舊債無舊債可主張(已消滅)無舊債可主張(已消滅)
常見情境以票抵貨款、簽新借據延期以物抵債一次結清債務更改、債權人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482条(代物弁済)/『弁済に代えて』と『弁済のために』の区別(間接給付に相当)
🇰🇷 韓國민법 제466조(대물변제)/신채무 부담과 구채무 존속의 법리
🇩🇪 德國BGB § 364 Abs. 2(Leistung erfüllungshalber:履行目的之給付,舊債不消滅)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81(executory accord:未履行的和解不消滅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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