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20 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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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20 條規定,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者,除另有約定外,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不消滅,此即間接給付。
Q · 我開票給對方抵債,票跳了,原本那筆債務還在嗎?
依民法第 320 條,因清償債務而負擔新債務(如開立支票、本票、新借據)時,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舊債務消滅,否則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仍然存在,此稱「間接給付」,與「代物清償」(舊債當場消滅)不同。實務上以票抵債最常見:票據跳票時,債權人既可依票據關係請求,也可回頭依原始的買賣或借貸關係請求,兩條路都走得通。
白話解讀
債主同意你「用新債換舊債」,你以為這是個善意安排:開張支票、簽張本票、換一張新借據,舊的那筆就算還了。錯。民法 320 條告訴你一個反直覺的事實:除非雙方白紙黑字說清楚「舊債消滅」,不然那筆舊債還活著,像一條沒被拔掉的保險絲。這叫「間接給付」,不是「代物清償」。差別在哪?代物清償是「一手交錢一手銷帳」,舊債當場死亡;間接給付是「先欠著,看新的能不能兌現」,兌不了,債主可以回頭挑舊的告你。實務上最常見的場景:你開一張票給債主抵貨款,票跳了,你以為債主只能拿票去告你票據責任,其實他還能繞回來用原本的買賣關係告你。兩條路他都走得通,選哪條對他最有利,選哪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20 條規範「間接給付」(又稱新債清償),指債務人為清償舊債務而對債權人另負擔新債務時,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並不消滅,新舊債務於一定期間並存,債權人得擇一行使但僅能受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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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20 條間接給付是什麼?▾
債務人為清償舊債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如開票、簽新借據),除另有約定外,新債不履行時舊債不消滅,新舊債並存。
Q2間接給付和代物清償差在哪?▾
代物清償(民法 319)是一手交付一手銷帳、舊債當場消滅;間接給付(民法 320)是先欠著、舊債仍存續,新債跳票可回頭追舊債。
Q3開票抵債票跳了,我告票還是告原本的債?▾
兩條路都可以。票據訴訟程序快但限於票面金額;原因關係訴訟可主張本金、利息、違約金但需從頭舉證,必要時可一併主張。
Q4簽了新借據,舊借據還有效嗎?▾
依 320 條預設舊債仍不消滅,除非新借據明確寫「原借款債務消滅」,否則新舊借據理論上並存。
Q5怎麼讓舊債真正結清?▾
必須在新借據或和解書上明確寫明「原某債務因本契約成立而消滅」,否則永遠擺脫不了舊債。
Q6債權人收票時寫『貨款收訖』有風險嗎?▾
有。可能被解讀為代物清償的意思表示,主張舊債已消滅,導致債權人只剩票據請求權。
Q7間接給付的舉證責任在誰?▾
主張舊債已消滅(代物清償)者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意思不明時推定為間接給付,舊債存續。
Q8票據請求權時效多久?▾
票據請求權時效通常較短(票據法規定),原因關係時效依債務性質而定,常較長,建議跳票後儘早決定主張路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direct_performance_320 | datio_in_solutum_319 | novation |
|---|---|---|---|
| 舊債是否消滅 | 不消滅,新舊債並存 | 當場消滅 | 舊債消滅、由新債取代 |
| 成立要件 | 負擔新債務即可(推定) | 須現實給付他種給付且債權人受領 | 須有消滅舊債、成立新債之合意 |
| 新債不履行時 | 債權人可回頭主張舊債 | 無舊債可主張(已消滅) | 無舊債可主張(已消滅) |
| 常見情境 | 以票抵貨款、簽新借據延期 | 以物抵債一次結清 | 債務更改、債權人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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