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重點摘要民法第 320 條規定,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者,除另有約定外,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不消滅,此即間接給付。
Q · 我開票給對方抵債,票跳了,原本那筆債務還在嗎?
還在。除非白紙黑字寫明舊債消滅
依民法第 320 條,因清償債務而負擔新債務(如開立支票、本票、新借據)時,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舊債務消滅,否則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仍然存在,此稱「間接給付」,與「代物清償」(舊債當場消滅)不同。實務上以票抵債最常見:票據跳票時,債權人既可依票據關係請求,也可回頭依原始的買賣或借貸關係請求,兩條路都走得通。
債主同意你「用新債換舊債」,你以為這是個善意安排:開張支票、簽張本票、換一張新借據,舊的那筆就算還了。錯。民法 320 條告訴你一個反直覺的事實:除非雙方白紙黑字說清楚「舊債消滅」,不然那筆舊債還活著,像一條沒被拔掉的保險絲。這叫「間接給付」,不是「代物清償」。差別在哪?代物清償是「一手交錢一手銷帳」,舊債當場死亡;間接給付是「先欠著,看新的能不能兌現」,兌不了,債主可以回頭挑舊的告你。實務上最常見的場景:你開一張票給債主抵貨款,票跳了,你以為債主只能拿票去告你票據責任,其實他還能繞回來用原本的買賣關係告你。兩條路他都走得通,選哪條對他最有利,選哪條。
民法第 320 條規範「間接給付」(又稱新債清償),指債務人為清償舊債務而對債權人另負擔新債務時,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並不消滅,新舊債務於一定期間並存,債權人得擇一行使但僅能受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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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選擇權,兩條路都可以走。票據訴訟程序簡單、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金額限於票面;原因關係訴訟可主張完整本金、利息、違約金,但要從頭舉證借貸或買賣關係。若對方有資力,兩條路同時主張(擇一有理由即可)是最保險的打法,不必二選一。
依民法 320 條預設舊債仍不消滅,除非新借據明確寫『原借款債務消滅』。民間借貸常常沒寫,導致新舊借據並存。簽任何新借據前,務必要求對方把舊借據當場返還或註銷,否則你可能莫名背了兩筆債。
不算重生,是典型的間接給付。舊債依然存在,新票只是提供新的清償管道。新票又跳,債權人可選擇就原始債務或任何一張票據主張。公司換票最危險的是票據債務累積,這是周轉不靈的公司崩盤時債務關係複雜的原因。
債務人為清償舊債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如開票、簽新借據),除另有約定外,新債不履行時舊債不消滅,新舊債並存。
代物清償(319)一手交付一手銷帳、舊債當場消滅;間接給付(320)先欠著、舊債仍存續,新債跳票可回頭追舊債。
間接給付的別稱,指用新負擔的債務作為清償舊債的工具,工具未兌現則舊債不消滅。
原因關係是票據背後的買賣或借貸;票據關係是票據本身。兩者相互獨立,間接給付下債權人可擇一主張。
釐清債之性質 → 評估雙軌路線 → 不簽『清償』字樣保全請求權 → 寄存證信函 → 必要時票據與原因關係一併起訴。
依原因關係可主張本金、約定利息、違約金、法定遲延利息;依票據關係限於票面金額。但全部僅能受償一次。
本票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快成本低;原因關係要繳裁判費(約 1.1%)並從頭舉證,但可請求項目較完整。
舉證責任在主張舊債消滅的一方,須提出新借據或和解書上『原債務因本契約成立而消滅』的明確文字。
間接給付對債權人有利,因舊債存續、保留雙軌求償;代物清償舊債當場消滅,債權人只剩新給付。
| 比較面向 | indirect_performance_320 | datio_in_solutum_319 | novation |
|---|---|---|---|
| 舊債是否消滅 | 不消滅,新舊債並存 | 當場消滅 | 舊債消滅、由新債取代 |
| 成立要件 | 負擔新債務即可(推定) | 須現實給付他種給付且債權人受領 | 須有消滅舊債、成立新債之合意 |
| 新債不履行時 | 債權人可回頭主張舊債 | 無舊債可主張(已消滅) | 無舊債可主張(已消滅) |
| 常見情境 | 以票抵貨款、簽新借據延期 | 以物抵債一次結清 | 債務更改、債權人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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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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