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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20 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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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20 條規定,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債務者,除另有約定外,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不消滅,此即間接給付。

Q · 我開票給對方抵債,票跳了,原本那筆債務還在嗎?

依民法第 320 條,因清償債務而負擔新債務(如開立支票、本票、新借據)時,除非當事人明確表示舊債務消滅,否則新債務不履行時舊債務仍然存在,此稱「間接給付」,與「代物清償」(舊債當場消滅)不同。實務上以票抵債最常見:票據跳票時,債權人既可依票據關係請求,也可回頭依原始的買賣或借貸關係請求,兩條路都走得通。

白話解讀

債主同意你「用新債換舊債」,你以為這是個善意安排:開張支票、簽張本票、換一張新借據,舊的那筆就算還了。錯。民法 320 條告訴你一個反直覺的事實:除非雙方白紙黑字說清楚「舊債消滅」,不然那筆舊債還活著,像一條沒被拔掉的保險絲。這叫「間接給付」,不是「代物清償」。差別在哪?代物清償是「一手交錢一手銷帳」,舊債當場死亡;間接給付是「先欠著,看新的能不能兌現」,兌不了,債主可以回頭挑舊的告你。實務上最常見的場景:你開一張票給債主抵貨款,票跳了,你以為債主只能拿票去告你票據責任,其實他還能繞回來用原本的買賣關係告你。兩條路他都走得通,選哪條對他最有利,選哪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20 條規範「間接給付」(又稱新債清償),指債務人為清償舊債務而對債權人另負擔新債務時,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舊債務並不消滅,新舊債務於一定期間並存,債權人得擇一行使但僅能受償一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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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開票給我抵債,票跳了,我是告票還是告原本的借款?

你有選擇權,兩條路都可以走。票據訴訟程序簡單、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金額限於票面;原因關係訴訟可主張完整本金、利息、違約金,但要從頭舉證借貸或買賣關係。若對方有資力,兩條路同時主張(擇一有理由即可)是最保險的打法,不必二選一。

Q2我簽了新借據延後還款,舊借據還有效嗎?

依民法 320 條預設舊債仍不消滅,除非新借據明確寫『原借款債務消滅』。民間借貸常常沒寫,導致新舊借據並存。簽任何新借據前,務必要求對方把舊借據當場返還或註銷,否則你可能莫名背了兩筆債。

Q3公司用新的應付票據換回舊的跳票支票,算不算債務重生?

不算重生,是典型的間接給付。舊債依然存在,新票只是提供新的清償管道。新票又跳,債權人可選擇就原始債務或任何一張票據主張。公司換票最危險的是票據債務累積,這是周轉不靈的公司崩盤時債務關係複雜的原因。

Q4民法 320 條間接給付是什麼?

債務人為清償舊債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如開票、簽新借據),除另有約定外,新債不履行時舊債不消滅,新舊債並存。

Q5間接給付和代物清償差在哪?

代物清償(319)一手交付一手銷帳、舊債當場消滅;間接給付(320)先欠著、舊債仍存續,新債跳票可回頭追舊債。

Q6什麼是『新債清償』?

間接給付的別稱,指用新負擔的債務作為清償舊債的工具,工具未兌現則舊債不消滅。

Q7原因關係和票據關係差在哪?

原因關係是票據背後的買賣或借貸;票據關係是票據本身。兩者相互獨立,間接給付下債權人可擇一主張。

Q8開票抵債票跳了怎麼告?

釐清債之性質 → 評估雙軌路線 → 不簽『清償』字樣保全請求權 → 寄存證信函 → 必要時票據與原因關係一併起訴。

Q9間接給付下債權人能拿回多少?

依原因關係可主張本金、約定利息、違約金、法定遲延利息;依票據關係限於票面金額。但全部僅能受償一次。

Q10走票據訴訟還是原因關係訴訟成本差多少?

本票可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程序快成本低;原因關係要繳裁判費(約 1.1%)並從頭舉證,但可請求項目較完整。

Q11怎麼證明雙方約定舊債消滅?

舉證責任在主張舊債消滅的一方,須提出新借據或和解書上『原債務因本契約成立而消滅』的明確文字。

Q12間接給付 vs 代物清償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間接給付對債權人有利,因舊債存續、保留雙軌求償;代物清償舊債當場消滅,債權人只剩新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direct_performance_320datio_in_solutum_319novation
舊債是否消滅不消滅,新舊債並存當場消滅舊債消滅、由新債取代
成立要件負擔新債務即可(推定)須現實給付他種給付且債權人受領須有消滅舊債、成立新債之合意
新債不履行時債權人可回頭主張舊債無舊債可主張(已消滅)無舊債可主張(已消滅)
常見情境以票抵貨款、簽新借據延期以物抵債一次結清債務更改、債權人變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482条(代物弁済)/『弁済に代えて』と『弁済のために』の区別(間接給付に相当)
🇰🇷 韓國민법 제466조(대물변제)/신채무 부담과 구채무 존속의 법리
🇩🇪 德國BGB § 364 Abs. 2(Leistung erfüllungshalber:履行目的之給付,舊債不消滅)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81(executory accord:未履行的和解不消滅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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