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4)台令民字第 72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4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提存物一經提存,非有法定原因,提存所不得任意將提存物交付或處分

全文內容

查提存物一經提存,非經權利人依法領取,或因提存原因消滅,或因提存錯誤而由提存人取回,或因民法第三百三十條所定之期間屆滿,應歸屬國庫外,提存所不得以其他理由,任意將提存物交付或予以處分。本件台灣土地銀行擬為被征收耕地之原業主代購台紙公司增資股股票,係為顧及該業主之利益,揆諸民法無因管理之規定,固無不合。惟該行應否為業主之利益而為無因管理,與法院提存所可否動用業經提存之補償地價保管金,撥交該行代購股票,係屬二事,不得混為一談。如上所述代購股票既非處理提存物之法定原因,該行請求法院提存所同意以保管金墊款代購,於法即難謂為有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4)台令民字第 72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4 年 08 月 20 日發布,要旨:提存物一經提存,非有法定原因,提存所不得任意將提存物交付或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