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2 條(指示證券發行之效力)
- 1.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 2.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 3.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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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12 條規定,指示人交付指示證券清償債務,原債務於被指示人給付時才消滅;債權人受領後原則上須先向被指示人請求給付。
Q · 交了指示證券抵債,我的原本欠款是不是就消失了?
依民法第 712 條第一項,指示人交付指示證券清償債務時,原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不是交付當下消滅。中間這段空窗期,原債務仍掛在指示人身上。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受領證券後,原則上不得再請求指示人就原債務給付,必須先向被指示人請求;但在指示證券所定期限(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無法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時,債權人始得回頭向指示人請求。第三項則給債權人拒絕受領的權利,但須即時通知債務人。
白話解讀
你欠人家錢,剛好你有個朋友(或公司)欠你錢,你能不能直接寫一張紙叫朋友把錢付給債權人,然後你的債就消失了?這條告訴你:可以,但時機點很關鍵。你交出指示證券的當下,你的原債務「還沒消滅」,必須等到被指示人真的付錢給債權人,你才解套。中間這段空窗期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第二項更狠:債權人收下這張指示證券後,原則上就不能再回頭找你要原本的錢,他必須先去找被指示人領。但如果在合理期限內領不到,他才能回頭咬你一口。第三項給債權人一個拒絕權:他不想收這張紙,必須立刻通知你,否則沉默可能被當成接受。三個時點,三種法律效果,搞錯一個就可能讓你既賠了債權人又追不回被指示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12 條規範指示證券的清償效力,建立三方債務清理的時點規則:交付指示證券不等於原債務消滅,原債務須待被指示人實際給付時始消滅;債權人受領證券後負有先向被指示人請求的義務,僅於相當期限內無法領取時始能回頭請求原債務;不願受領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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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交付指示證券後原本的債務消滅了嗎?▾
沒有,要等被指示人實際給付時才消滅,交付當下原債務仍存在。
Q2債權人收了指示證券,還能不能找原債務人要錢?▾
原則上不行,必須先向被指示人請求;只有在相當期限內領不到,才能回頭找原債務人。
Q3指示證券是什麼?▾
指示人簽發、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的證券。
Q4債權人可以拒絕收指示證券嗎?▾
可以,但必須即時通知債務人,否則沉默可能被認為默示接受。
Q5指示證券沒有寫期限怎麼辦?▾
未定期限者依「相當期限」判斷,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
Q6指示證券和票據有什麼關係?▾
匯票是現代化、票據法特別規範的指示證券,性質上是指示證券的特別法。
Q7指示證券和新債清償一樣嗎?▾
原理相近,都是原債務不立即消滅,須待新給付實現,指示證券是其證券化形式。
Q8被指示人拒絕給付,債務人要負什麼責任?▾
若期限內無法由被指示人領取,債權人得回頭請求原債務,原債務人仍須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指示證券(民法712) | 新債清償(民法320) | 代物清償(民法319) |
|---|---|---|---|
| 原債務消滅時點 | 被指示人給付時消滅 | 新債務履行時消滅 | 他種給付實際提出時即消滅 |
| 債權人能否直接找原債務人 | 原則不可,須先找被指示人 | 原則不可,新舊債併存先就新債 | 原債務已消滅,無此問題 |
| 拒絕受領機制 | 債權人得拒絕,須即時通知 | 依合意,無法定即時通知義務 | 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始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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