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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12 條(指示證券發行之效力)

  1. 1.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2. 2.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3. 3.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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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12 條規定,指示人交付指示證券清償債務,原債務於被指示人給付時才消滅;債權人受領後原則上須先向被指示人請求給付。

Q · 交了指示證券抵債,我的原本欠款是不是就消失了?

依民法第 712 條第一項,指示人交付指示證券清償債務時,原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不是交付當下消滅。中間這段空窗期,原債務仍掛在指示人身上。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受領證券後,原則上不得再請求指示人就原債務給付,必須先向被指示人請求;但在指示證券所定期限(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無法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時,債權人始得回頭向指示人請求。第三項則給債權人拒絕受領的權利,但須即時通知債務人。

白話解讀

你欠人家錢,剛好你有個朋友(或公司)欠你錢,你能不能直接寫一張紙叫朋友把錢付給債權人,然後你的債就消失了?這條告訴你:可以,但時機點很關鍵。你交出指示證券的當下,你的原債務「還沒消滅」,必須等到被指示人真的付錢給債權人,你才解套。中間這段空窗期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第二項更狠:債權人收下這張指示證券後,原則上就不能再回頭找你要原本的錢,他必須先去找被指示人領。但如果在合理期限內領不到,他才能回頭咬你一口。第三項給債權人一個拒絕權:他不想收這張紙,必須立刻通知你,否則沉默可能被當成接受。三個時點,三種法律效果,搞錯一個就可能讓你既賠了債權人又追不回被指示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12 條規範指示證券的清償效力,建立三方債務清理的時點規則:交付指示證券不等於原債務消滅,原債務須待被指示人實際給付時始消滅;債權人受領證券後負有先向被指示人請求的義務,僅於相當期限內無法領取時始能回頭請求原債務;不願受領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交付指示證券後原本的債務消滅了嗎?

沒有,要等被指示人實際給付時才消滅,交付當下原債務仍存在。

Q2債權人收了指示證券,還能不能找原債務人要錢?

原則上不行,必須先向被指示人請求;只有在相當期限內領不到,才能回頭找原債務人。

Q3指示證券是什麼?

指示人簽發、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的證券。

Q4債權人可以拒絕收指示證券嗎?

可以,但必須即時通知債務人,否則沉默可能被認為默示接受。

Q5指示證券沒有寫期限怎麼辦?

未定期限者依「相當期限」判斷,由個案具體情形認定。

Q6指示證券和票據有什麼關係?

匯票是現代化、票據法特別規範的指示證券,性質上是指示證券的特別法。

Q7指示證券和新債清償一樣嗎?

原理相近,都是原債務不立即消滅,須待新給付實現,指示證券是其證券化形式。

Q8被指示人拒絕給付,債務人要負什麼責任?

若期限內無法由被指示人領取,債權人得回頭請求原債務,原債務人仍須負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指示證券(民法712)新債清償(民法320)代物清償(民法319)
原債務消滅時點被指示人給付時消滅新債務履行時消滅他種給付實際提出時即消滅
債權人能否直接找原債務人原則不可,須先找被指示人原則不可,新舊債併存先就新債原債務已消滅,無此問題
拒絕受領機制債權人得拒絕,須即時通知依合意,無法定即時通知義務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始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指図証券(民法第520条の2以下)/為替手形(手形法)
🇰🇷 韓國지시채권(민법 제508조 이하)
🇩🇪 德國BGB §§ 783 ff.(Anweisung),insbesondere § 787(Anweisung zur Schuldtilgung)
🇫🇷 法國Délégation(Code civil articles 1336 à 1340)
🇺🇸 美國Order to pay / draft(UCC Article 3 — Negotiabl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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