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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12 條(指示證券發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2.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3.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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