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2 條(指示證券發行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7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