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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12 條(指示證券發行之效力)

  1. 1.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
  2. 2.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3. 3.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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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12 條規定,指示人交付指示證券清償債務,原債務於被指示人給付時才消滅;債權人受領後原則上須先向被指示人請求給付。

Q · 交了指示證券抵債,我的原本欠款是不是就消失了?

依民法第 712 條第一項,指示人交付指示證券清償債務時,原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不是交付當下消滅。中間這段空窗期,原債務仍掛在指示人身上。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受領證券後,原則上不得再請求指示人就原債務給付,必須先向被指示人請求;但在指示證券所定期限(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無法由被指示人領取給付時,債權人始得回頭向指示人請求。第三項則給債權人拒絕受領的權利,但須即時通知債務人。

白話解讀

你欠人家錢,剛好你有個朋友(或公司)欠你錢,你能不能直接寫一張紙叫朋友把錢付給債權人,然後你的債就消失了?這條告訴你:可以,但時機點很關鍵。你交出指示證券的當下,你的原債務「還沒消滅」,必須等到被指示人真的付錢給債權人,你才解套。中間這段空窗期是最容易出事的地方。第二項更狠:債權人收下這張指示證券後,原則上就不能再回頭找你要原本的錢,他必須先去找被指示人領。但如果在合理期限內領不到,他才能回頭咬你一口。第三項給債權人一個拒絕權:他不想收這張紙,必須立刻通知你,否則沉默可能被當成接受。三個時點,三種法律效果,搞錯一個就可能讓你既賠了債權人又追不回被指示人。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12 條規範指示證券的清償效力,建立三方債務清理的時點規則:交付指示證券不等於原債務消滅,原債務須待被指示人實際給付時始消滅;債權人受領證券後負有先向被指示人請求的義務,僅於相當期限內無法領取時始能回頭請求原債務;不願受領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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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把指示證券給債權人之後,他遲遲不去領,我可以當作沒這回事嗎?

不行。第一項規定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消滅,被指示人沒給付,你的債就還在。第二項要求債權人收下證券後原則上先找被指示人,所以你處於被擱置狀態,既沒解脫也沒被追討。內行人提示:主動通知被指示人付款是最佳策略,越早讓給付完成,你越早真正脫身。

Q2債權人不想收指示證券,我能硬塞給他嗎?

不能。第三項給債權人明確的拒絕權,但他必須即時通知你,沒即時通知可能被解讀為默示接受。實務上建議用書面或可保存的通訊方式表達是否接受。內行人提示:急需用證券抵債時,先口頭探詢對方意願,不要直接寄出,避免他因不知如何拒絕而收下後反悔引發爭議。

Q3被指示人付款後,我需要做什麼才能確認債務真的消滅?

取得被指示人開立的給付憑證,並通知原債權人債務已清償,最保險是讓債權人開立收據或債務消滅證明。內行人提示:不要只靠匯款紀錄,匯款紀錄不會說明這筆錢清償哪個債務,書面註明依某年某月之指示證券清償某債務,是日後爭議時的關鍵證據。

Q4交付指示證券後原本的債務消滅了嗎?

沒有。第一項明定原債務於被指示人為給付時才消滅,交付當下原債務仍存在,這段空窗期風險全在指示人身上。

Q5指示證券是什麼?

指示人簽發、指示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證券,是三方債務清理的工具,源自德國 Anweisung 制度。

Q6什麼叫間接給付?

為清償舊債務而負擔新給付,舊債務不立即消滅,須待新給付實現才消滅,指示證券是其證券化型態。

Q7指示證券和票據差在哪?

匯票是票據法特別規範、可背書流通的指示證券;普通指示證券回歸民法 710 至 718,流通性與抗辯切斷較弱。

Q8收到指示證券要怎麼處理才安全?

受領前評估被指示人信用 → 不願收即時書面通知 → 受領後期限內向被指示人請求並留紀錄 → 領不到依但書回頭追原債務。

Q9被指示人不付款,債權人怎麼回頭要錢?

在指示證券所定期限或相當期限內無法領取給付時,依第二項但書回頭向原債務人請求原有債務,並保留請求時點證據。

Q10怎麼證明債務真的清償了?

取得被指示人給付憑證 + 債權人收據,書面註明依某指示證券清償某債務,不要只靠匯款紀錄。

Q11不願受領指示證券要怎麼拒絕?

依第三項即時以書面或可保存方式通知債務人拒絕受領,避免沉默被認定為默示接受。

Q12指示證券 vs 新債清償差在哪?

兩者都讓舊債暫不消滅,但指示證券是證券化、引入被指示人第三方的型態,清償時點綁在被指示人給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指示證券(民法712)新債清償(民法320)代物清償(民法319)
原債務消滅時點被指示人給付時消滅新債務履行時消滅他種給付實際提出時即消滅
債權人能否直接找原債務人原則不可,須先找被指示人原則不可,新舊債併存先就新債原債務已消滅,無此問題
拒絕受領機制債權人得拒絕,須即時通知依合意,無法定即時通知義務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始成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指図証券(民法第520条の2以下)/為替手形(手形法)
🇰🇷 韓國지시채권(민법 제508조 이하)
🇩🇪 德國BGB §§ 783 ff.(Anweisung),insbesondere § 787(Anweisung zur Schuldtilgung)
🇫🇷 法國Délégation(Code civil articles 1336 à 1340)
🇺🇸 美國Order to pay / draft(UCC Article 3 — Negotiable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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