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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11 條(指示證券之承擔及被指示人之抗辯權)

  1. 1.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者,有依證券內容而為給付之義務。
  2. 2.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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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11 條規定,被指示人承擔指示證券後負獨立給付義務,僅得以證券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抗辯。

Q · 銀行在我的票據上承兌之後,可以反悔不付錢嗎?

依民法第 711 條第一項,被指示人一旦向領取人承擔給付,即負有依證券內容給付之義務,不能單方撤回。第二項更把抗辯範圍限縮為兩種:證券內容本身的問題(塗改、形式不符),或被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的直接糾紛。除此之外,被指示人不得援用其與指示人間的恩怨拒付。

白話解讀

指示證券有一個特別之處:被指示人(被要求付錢的那個人)原本沒有義務一定要付款。但是一旦他在證券上「承擔」了,明確表示「好,我會付」,這個承擔就讓他從旁觀者變成獨立的債務人,必須照證券內容履行。更關鍵的是第二項:承擔之後,被指示人能用來抵抗領取人的理由,被嚴格限制了。他只能用「證券本身的內容問題」或「他和領取人之間的直接糾紛」這兩種理由。換句話說,他不能再說「我跟指示人有恩怨,所以我不付」。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建立了票據獨立性的基本邏輯:一旦承兌,付款義務就脫離了原本的人情糾葛,變成一個獨立的、抽象的承諾。這個邏輯,是現代商業交易的命脈。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11 條規範指示證券的承擔效力:被指示人一旦向領取人承擔給付,即成為獨立債務人,負有依證券內容給付之義務,且僅能以證券內容本身或其與領取人間之直接法律關係為抗辯,不得援用其與指示人間之事由對抗領取人,確立票據獨立性與抗辯切斷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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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指示證券是什麼?

指示證券是由指示人作成、指示被指示人對領取人給付一定金錢或物品的證券,例如匯票、支票的基本構造即源自此。

Q2民法 711 條的「承擔」是什麼意思?

承擔是指被指示人明確表示願依證券內容給付,承擔後即從旁觀者變成獨立債務人。

Q3被指示人承擔後可以反悔嗎?

幾乎不行,承擔後負有依證券內容給付的義務,不能單方撤回。

Q4承擔後被指示人還能用哪些理由拒付?

只剩兩種:證券內容本身的問題,或被指示人與領取人之間的直接法律關係。

Q5被指示人能用他跟指示人之間的糾紛拒付嗎?

不行,第二項明文限制,指示人與被指示人間的事由不能對抗領取人。

Q6收到承兌票據要注意什麼?

務必檢查證券外觀完整性(金額、簽名、有無塗改),這是少數能讓承擔後的被指示人合法拒付的理由之一。

Q7民法 711 條跟票據法承兌有什麼關係?

本條的票據獨立性精神被票據法繼承並強化,發展成票據抗辯切斷原則。

Q8指示證券承擔的請求權有時效嗎?

有,依民法第 717 條為短期時效,逾期請求權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in_fa_711piao_ju_fa
規範性質民法普通法(指示證券一般規定)票據法特別法(匯票/本票/支票)
承擔/承兌用語承擔承兌(票據法第 43 條以下)
抗辯限制限證券內容或對領取人之直接事由票據抗辯切斷原則更嚴格(票據法第 13 條)
適用優先無特別法時補充適用符合票據要件時優先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20条の2以下(指図証券)
🇰🇷 韓國민법 제508조 이하(지시채권)
🇨🇳 中國票据法 第13条(票据抗辩限制)
🇩🇪 德國BGB § 784(Annahme der Anweis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36-1340(délégation)
🇺🇸 美國UCC § 3-409(acceptance)+ § 3-305(defenses / holder in due cour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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