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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710指示證券及其關係人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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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2. 2.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10條的指示證券,指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領取人)的證券,是支票匯票本票的母法定義。

Q · 支票在法律上到底算什麼?

支票是民法710條的指示證券,一種三方付款指令

依民法第 710 條,支票在法律上是「指示證券」的典型應用:開票人是指示人,銀行是被指示人,收票人是領取人。三個角色構成一個三方法律關係,不是兩人之間的借貸。理解這個結構,才知道支票跳票時你能告誰、用哪一條救濟。票據法是它的特別法,票據法沒規定時法院會回頭援用民法指示證券條文補充。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畫面:A 寫了一張紙條給 B,紙條上寫「請把五萬元付給 C」。這張紙條,就是法律上的「指示證券」。聽起來很抽象嗎?其實你天天在用,只是不知道它有名字。支票就是最典型的指示證券(你開支票就是「指示」銀行付錢給收票的人)。匯票、本票、海運提單、倉單,背後的法律邏輯都從這條開始。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定義了一種「三角關係」:發指令的人、執行指令的人、收錢的人。一旦這三個角色被法律框定,每個角色的權利義務就跟著啟動。看不懂這條的人,會把支票當成「另一種現金」;看懂的人,會知道支票背後是一整套三方法律關係,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抗辯權。

法律定性

指示證券是民法債編規定的一種有價證券,指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領取人)的書面證券。它建立發令者、執行者、收款者三方法律關係,是支票、匯票、本票等票據制度在民法層次的基礎定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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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指示證券和支票有什麼關係?

支票是指示證券最典型的應用。你開支票時,你是指示人,銀行是被指示人,收票的人是領取人。民法第710條到第718條規定指示證券一般原則,票據法則針對支票、匯票、本票做更詳細的特別規定。內行人提示:票據法沒明文規定時,法院會回頭援用民法指示證券條文補充。

Q2指示證券和一般借據有什麼不同?

借據是『我欠你錢』的兩方關係,指示證券是『請你把錢付給他』的三方關係。借據裡你是債務人,指示證券裡真正付款的是被指示人。內行人提示:借據你只能告借款人,指示證券承擔後你可以直接告被指示人,多一條救濟管道。

Q3指示證券是什麼?

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的有價證券,是支票匯票本票的母法概念。

Q4指示人、被指示人、領取人差在哪?

發指令的是指示人、被要求付款的是被指示人、收錢的第三人是領取人,三方各有權利義務。

Q5什麼叫承擔?

被指示人向領取人表示願依證券給付,承擔後即負獨立給付義務,不再受指示人原因關係影響(民法711)。

Q6指示證券和有價證券什麼關係?

指示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一種,特徵是證券內含指示第三人給付的權利,權利與證券結合。

Q7怎麼判斷手上的票是不是指示證券?

看它是否記載『指示某人付款給第三人』的三方結構,支票、匯票、提單、倉單都是。

Q8指示證券跳票怎麼追償?

先確認被指示人是否已承擔;承擔後可直接向被指示人請求,未承擔則向指示人追原因關係。

Q9指示證券要怎麼撤回?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前可撤回,承擔後即不得撤回(民法715)。

Q10指示證券的請求權時效怎麼算?

領取人對被指示人的請求權,自承擔之日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717)。

Q11指示證券 vs 借據哪個好追償?

指示證券承擔後多一條告被指示人的管道,借據只能告借款人,三方結構救濟彈性較大。

Q12指示證券 vs 一般債權讓與差在哪?

債權讓與是受讓人向原債務人請求,指示證券是領取人向被指示人請求,付款人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指示證券借據一般債權讓與
法律關係方數三方(指示人/被指示人/領取人)兩方(債權人/債務人)兩方+通知
付款人被指示人(非開立人本人)借款人本人原債務人
可追償對象承擔後可直接告被指示人,多一條管道只能告借款人受讓人告原債務人
典型應用支票、匯票、提單、倉單民間借貸應收帳款轉讓

指示證券

法律關係方數
三方(指示人/被指示人/領取人)
付款人
被指示人(非開立人本人)
可追償對象
承擔後可直接告被指示人,多一條管道
典型應用
支票、匯票、提單、倉單

借據

法律關係方數
兩方(債權人/債務人)
付款人
借款人本人
可追償對象
只能告借款人
典型應用
民間借貸

一般債權讓與

法律關係方數
兩方+通知
付款人
原債務人
可追償對象
受讓人告原債務人
典型應用
應收帳款轉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520条の2以下(指図証券・2017年改正後)
韓國민법 제508조 이하(지시채권)
德國BGB §§ 783 ff.(Anweisung)
法國Code civil art. 1336 et s.(délégation,功能近似但非票據化指示證券,對應不完全)
中國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中國民法典未設指示證券通則
美國UCC Article 3 § 3-104(negotiable instruments / order instru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0181105 制定)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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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10 條規定:「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