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0 條(指示證券及其關係人之意義)
- 1.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 2.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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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10條的指示證券,指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領取人)的證券,是支票匯票本票的母法定義。
Q · 支票在法律上到底算什麼?
依民法第 710 條,支票在法律上是「指示證券」的典型應用:開票人是指示人,銀行是被指示人,收票人是領取人。三個角色構成一個三方法律關係,不是兩人之間的借貸。理解這個結構,才知道支票跳票時你能告誰、用哪一條救濟。票據法是它的特別法,票據法沒規定時法院會回頭援用民法指示證券條文補充。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畫面:A 寫了一張紙條給 B,紙條上寫「請把五萬元付給 C」。這張紙條,就是法律上的「指示證券」。聽起來很抽象嗎?其實你天天在用,只是不知道它有名字。支票就是最典型的指示證券(你開支票就是「指示」銀行付錢給收票的人)。匯票、本票、海運提單、倉單,背後的法律邏輯都從這條開始。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定義了一種「三角關係」:發指令的人、執行指令的人、收錢的人。一旦這三個角色被法律框定,每個角色的權利義務就跟著啟動。看不懂這條的人,會把支票當成「另一種現金」;看懂的人,會知道支票背後是一整套三方法律關係,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抗辯權。
法律定性
指示證券是民法債編規定的一種有價證券,指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領取人)的書面證券。它建立發令者、執行者、收款者三方法律關係,是支票、匯票、本票等票據制度在民法層次的基礎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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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指示證券是什麼?▾
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的證券,是票據的母法概念。
Q2支票是不是指示證券?▾
是。支票是最典型的指示證券,開票人指示銀行付款給收票人。
Q3指示人、被指示人、領取人各是誰?▾
發指令的是指示人、被指示去付款的是被指示人、收錢的第三人是領取人。
Q4指示證券和借據差在哪?▾
借據是兩方關係(我欠你),指示證券是三方關係(請你付給他)。
Q5指示證券和有價證券什麼關係?▾
指示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一種,特徵是內含指示第三人給付的權利。
Q6指示證券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受民法第715條限制,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後即不得撤回。
Q7海運提單是指示證券嗎?▾
提單在法律性質上屬指示證券的延伸,指示船公司將貨交給提單記載的領取人。
Q8指示證券的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717條,領取人對被指示人的請求權自承擔之日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指示證券 | 借據 | 一般債權讓與 |
|---|---|---|---|
| 法律關係方數 | 三方(指示人/被指示人/領取人) | 兩方(債權人/債務人) | 兩方+通知 |
| 付款人 | 被指示人(非開立人本人) | 借款人本人 | 原債務人 |
| 可追償對象 | 承擔後可直接告被指示人,多一條管道 | 只能告借款人 | 受讓人告原債務人 |
| 典型應用 | 支票、匯票、提單、倉單 | 民間借貸 | 應收帳款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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