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10 條(指示證券及其關係人之意義)

  1. 1.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2. 2.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10條的指示證券,指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領取人)的證券,是支票匯票本票的母法定義。

Q · 支票在法律上到底算什麼?

依民法第 710 條,支票在法律上是「指示證券」的典型應用:開票人是指示人,銀行是被指示人,收票人是領取人。三個角色構成一個三方法律關係,不是兩人之間的借貸。理解這個結構,才知道支票跳票時你能告誰、用哪一條救濟。票據法是它的特別法,票據法沒規定時法院會回頭援用民法指示證券條文補充。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這個畫面:A 寫了一張紙條給 B,紙條上寫「請把五萬元付給 C」。這張紙條,就是法律上的「指示證券」。聽起來很抽象嗎?其實你天天在用,只是不知道它有名字。支票就是最典型的指示證券(你開支票就是「指示」銀行付錢給收票的人)。匯票、本票、海運提單、倉單,背後的法律邏輯都從這條開始。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定義了一種「三角關係」:發指令的人、執行指令的人、收錢的人。一旦這三個角色被法律框定,每個角色的權利義務就跟著啟動。看不懂這條的人,會把支票當成「另一種現金」;看懂的人,會知道支票背後是一整套三方法律關係,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抗辯權。

法律定性

指示證券是民法債編規定的一種有價證券,指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領取人)的書面證券。它建立發令者、執行者、收款者三方法律關係,是支票、匯票、本票等票據制度在民法層次的基礎定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指示證券是什麼?

由指示人指示被指示人,將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的證券,是票據的母法概念。

Q2支票是不是指示證券?

是。支票是最典型的指示證券,開票人指示銀行付款給收票人。

Q3指示人、被指示人、領取人各是誰?

發指令的是指示人、被指示去付款的是被指示人、收錢的第三人是領取人。

Q4指示證券和借據差在哪?

借據是兩方關係(我欠你),指示證券是三方關係(請你付給他)。

Q5指示證券和有價證券什麼關係?

指示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一種,特徵是內含指示第三人給付的權利。

Q6指示證券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受民法第715條限制,被指示人向領取人承擔後即不得撤回。

Q7海運提單是指示證券嗎?

提單在法律性質上屬指示證券的延伸,指示船公司將貨交給提單記載的領取人。

Q8指示證券的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717條,領取人對被指示人的請求權自承擔之日起3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指示證券借據一般債權讓與
法律關係方數三方(指示人/被指示人/領取人)兩方(債權人/債務人)兩方+通知
付款人被指示人(非開立人本人)借款人本人原債務人
可追償對象承擔後可直接告被指示人,多一條管道只能告借款人受讓人告原債務人
典型應用支票、匯票、提單、倉單民間借貸應收帳款轉讓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20条の2以下(指図証券・2017年改正後)
🇰🇷 韓國민법 제508조 이하(지시채권)
🇩🇪 德國BGB §§ 783 ff.(Anweis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36 et s.(délégation,功能近似但非票據化指示證券,對應不完全)
🇨🇳 中國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中國民法典未設指示證券通則
🇺🇸 美國UCC Article 3 § 3-104(negotiable instruments / order instru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