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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15 條(指示證券之撤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 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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