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5 條(指示證券之撤回)
- 1.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之給付或為給付前得撤回其指示證券。其撤回應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2.指示人於被指示人未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其指示證券,視為撤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15條規定,被指示人承擔或付款前,指示人得向被指示人撤回指示證券;破產宣告則視為撤回。
Q · 開了指示證券想反悔,可以撤回嗎?
依民法第715條第一項,只要被指示人尚未向領取人承擔所指示的給付、也還沒實際付款,指示人就可以撤回指示證券,方式是向「被指示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撤回必須對被指示人表示,向領取人表示無效。一旦被指示人承擔,證券獨立化,撤回權即消滅。第二項另規定,指示人在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指示證券視為撤回,無須另行通知。
白話解讀
你開了一張指示證券,叫銀行(被指示人)付一筆錢給某個收款人(領取人)。事情才剛安排好,你突然發現對方根本是個騙子,或交易黃了,你想反悔。可以嗎?這條告訴你:可以,但有一個關鍵時間點。只要被指示人還沒「承擔」(白紙黑字答應要付)也還沒實際付款,你就有撤回權。但只要對方點頭承擔了,這張指示就脫離你的控制,變成一個獨立的債權,你再怎麼後悔都拉不回來。撤回的方式也有講究:必須向「被指示人」表示,不是向收款人表示。跟錯人講等於沒講。還有一個冷知識:你在被指示人承擔或付款前破產了?法律直接幫你撤回,不用你開口,因為你的財產要進破產程序統一處理,不能讓某個收款人偷跑。
法律定性
民法第715條規範指示證券的撤回權與其消滅時點:指示人在被指示人對領取人承擔給付或實際給付之前,得以對被指示人的意思表示撤回指示證券;被指示人一旦承擔,證券即脫離指示人控制而獨立化。第二項並規定指示人於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指示證券視為撤回,由破產程序統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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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指示證券是什麼?▾
指示人委託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或有價物的三方付款證券,民法710條以下規範。
Q2指示證券可以撤回嗎?▾
可以,但限於被指示人承擔或付款前,且須向被指示人表示。
Q3撤回要向誰表示?▾
向被指示人(負責付款的一方),向領取人表示無效。
Q4被指示人承擔後還能撤回嗎?▾
不能,承擔後證券獨立化,撤回權消滅,只能另循基礎關係處理。
Q5撤回需要書面嗎?▾
法條只要求意思表示,口頭亦可,但實務強烈建議書面留證以固定到達時點。
Q6指示人破產,指示證券會怎樣?▾
依第715條第二項,承擔或給付前受破產宣告者,指示證券視為撤回,無須另行通知。
Q7撤回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以被指示人尚未承擔或給付為實質界限,過此即喪失撤回可能。
Q8撤回失敗後還有救濟嗎?▾
有,可對領取人改循基礎關係主張(如買賣不成立、詐欺撤銷、不當得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acceptance | after_acceptance |
|---|---|---|
| 撤回時點 | 被指示人未承擔/未付款 | 被指示人已承擔 |
| 撤回效力 | 得撤回,向被指示人表示即生效 | 撤回權消滅,證券獨立化 |
| 救濟途徑 | 直接撤回阻止給付 | 僅能對領取人循基礎關係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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