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13 條(指示證券與其基礎關係)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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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13 條規定,被指示人縱對指示人負債,仍無承擔指示給付的義務;但已向領取人給付者,於該數額內對指示人免其債務。
Q · 我欠對方錢,他開指示證券叫我付給第三人,我能拒絕嗎?
依民法第 713 條,被指示人縱使對指示人負有債務,仍「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因此可以拒絕配合指示證券。但條文後段給了配套:一旦向領取人為給付,就在給付數額範圍內,對指示人免除該筆債務。換言之,欠錢仍要還,但還給誰、用什麼方式還,被指示人保有選擇權;拒絕不違法,配合則直接抵債。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的客戶 A 欠你 100 萬,你欠房東 100 萬,A 也認識你的房東。你開了一張指示證券給房東,叫 A 直接付給房東。問題來了:A 雖然欠你錢,但他願不願意配合付給房東?這條給了 A 一個出乎意料的權利:他可以拒絕。即使他確實欠你錢,法律不強迫他承擔這張指示證券,也不強迫他直接付給第三人。這顛覆了很多人的直覺:「他欠我錢,我叫他付給誰他就要付給誰吧?」不是的。指示證券是個邀請,不是命令。但條文後半段給了配套:如果 A 真的付了,那麼在他付的金額範圍內,他對你的債務就消滅。這條保護的不是你(指示人),是被指示人 A 的選擇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13 條為指示證券的核心規範,確立被指示人的選擇權:縱使被指示人對指示人負有債務,仍無義務承擔指示證券所載給付或實際為給付;但一旦向領取人給付,即在給付數額範圍內免除其對指示人的債務,使三方清償取決於配合而非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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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指示人可以拒絕指示證券的付款嗎?▾
可以。民法第 713 條明定被指示人無承擔指示給付或為給付的義務,欠指示人的錢仍要還,但有權選擇不照指示付給第三人。
Q2指示證券是什麼?▾
指示人開立證券,指示被指示人向第三人(領取人)為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的三方工具,規定在民法第 710 條以下。
Q3被指示人付款給領取人後,欠指示人的債務會消失嗎?▾
會,但僅在實際給付的數額範圍內。依第 713 條後段,給付多少就對指示人免責多少,未付部分仍存在。
Q4指示證券和匯票有什麼不同?▾
匯票受票據法規範、承兌後有強制給付效力;指示證券是民法私契約工具,被指示人沒有強制承擔義務,自願性遠高於匯票。
Q5我開指示證券,對方(被指示人)不配合怎麼辦?▾
法律不強迫被指示人配合,你不能據此要求他必須付給第三人。應預留現金備案,避免對第三人違約。
Q6被指示人拒絕指示證券要不要通知?▾
民法第 714 條規定領取人遭拒絕承擔或給付時的通知義務;被指示人決定拒絕時,儘早書面通知指示人可降低後續爭議。
Q7指示證券需要被指示人同意嗎?▾
需要被指示人自願配合。與債權讓與不同,債權讓與不需債務人同意,指示證券則因要求被指示人主動為給付而具自願性。
Q8指示證券可以用來抵銷三方債務嗎?▾
可以作為三方清償工具,但成立與否取決於被指示人是否願意給付,並非有債權關係就自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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