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重點摘要民法第 713 條規定,被指示人縱對指示人負債,仍無承擔指示給付的義務;但已向領取人給付者,於該數額內對指示人免其債務。
Q · 我欠對方錢,他開指示證券叫我付給第三人,我能拒絕嗎?
可以拒絕,欠錢不等於必須照指示付給第三人
依民法第 713 條,被指示人縱使對指示人負有債務,仍「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因此可以拒絕配合指示證券。但條文後段給了配套:一旦向領取人為給付,就在給付數額範圍內,對指示人免除該筆債務。換言之,欠錢仍要還,但還給誰、用什麼方式還,被指示人保有選擇權;拒絕不違法,配合則直接抵債。
想像一個場景:你的客戶 A 欠你 100 萬,你欠房東 100 萬,A 也認識你的房東。你開了一張指示證券給房東,叫 A 直接付給房東。問題來了:A 雖然欠你錢,但他願不願意配合付給房東?這條給了 A 一個出乎意料的權利:他可以拒絕。即使他確實欠你錢,法律不強迫他承擔這張指示證券,也不強迫他直接付給第三人。這顛覆了很多人的直覺:「他欠我錢,我叫他付給誰他就要付給誰吧?」不是的。指示證券是個邀請,不是命令。但條文後半段給了配套:如果 A 真的付了,那麼在他付的金額範圍內,他對你的債務就消滅。這條保護的不是你(指示人),是被指示人 A 的選擇權。
民法第 713 條為指示證券的核心規範,確立被指示人的選擇權:縱使被指示人對指示人負有債務,仍無義務承擔指示證券所載給付或實際為給付;但一旦向領取人給付,即在給付數額範圍內免除其對指示人的債務,使三方清償取決於配合而非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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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本條明確規定被指示人「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你欠原債權人的錢還是要還,但還給誰、用什麼方式還,你有選擇權。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決定拒絕,務必書面通知,並表明你願意按原方式清償,避免被認定為違約。
在你給付的金額範圍內,對指示人的債務消滅。所以如果你欠 100 萬,按指示證券付了 80 萬,剩下 20 萬還是要還。內行人提示:付款後務必取得第三人的收據,並書面通知指示人「依指示證券完成給付」,這是日後對方來追償時的關鍵防禦證據。
規範指示證券中被指示人的選擇權:縱使欠指示人錢,也無承擔指示給付或為給付的義務,付了才在數額內免債。
受指示人指示、被要求向第三人(領取人)為給付的人;他對是否配合保有選擇權,不是被使喚的工具。
被指示人表示願依指示證券為給付的意思表示。承擔(民法711)後才負給付義務,未承擔即無義務。
債權讓與不需債務人同意;指示證券要求被指示人主動為給付,故具自願性、可拒絕。
先確認對指示人的債務金額與期限,評估配合或拒絕的利弊,再決定書面回應。拒絕不違法,給付即免債。
儘早書面通知指示人,表明願按原方式清償;越早通知越能避免對方來不及備案而生損害賠償爭議。
向領取人給付後取得收據,並書面通知指示人「依指示證券完成給付」,作為日後免責的關鍵證據。
因被指示人可拒絕,開證券者應預留現金或替代清償方案,避免對第三人違約。
匯票承兌後有票據法強制力;指示證券被指示人可拒絕,自願性高、確定性低。要強制給付效力選匯票。
債權讓與只是換收款人、不需債務人同意;指示證券要被指示人主動給付,需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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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被指示人雖對於指示人負有債務,無承擔其所指示給付或為給付之義務。已向領取人為給付者,就其給付之數額,對於指示人,免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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