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96 條(質物之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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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96條規定,動產質權擔保的債權消滅後,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受領對象未必是原出質人。
Q · 債還清了,當鋪可以繼續扣著我的質物嗎?
不行。債一消滅,質權人就得把質物還給有受領權的人
依民法第896條,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一旦消滅(清償、抵銷、免除等),質權人即負有返還質物的義務,不是「可以還」而是「必須還」。關鍵在於還給誰:法律用的是「有受領權之人」,而非當然是原出質人。若質物在設定後經買賣讓與,受讓人才是受領權人;若出質人過世,則為繼承人。質權人返還前負有查證義務,還錯對象須自負雙重賠償風險。
深度解讀
你把名錶押給當鋪借錢,錢還清了,當鋪能不能繼續扣著錶「多放幾天再說」?不行。這條寫得很硬:債權一消滅,質權人就有「返還」的義務。不是「可以還」,是「必須還」。更關鍵的是誰能拿回去:法律用的是「有受領權之人」,不一定是當初押東西的那個人。如果你押錶之後把錶賣給朋友,朋友才是現在有受領權的人;如果押錶之後你過世,繼承人才是。當鋪拿錯對象還錯人,要自己負責。很多當鋪、很多私人借貸在這個環節出事:不是不想還,是「還給誰」搞錯了,結果真正的權利人回來追,質權人變成雙重賠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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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