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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96 條(質物之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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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96條規定,動產質權擔保的債權消滅後,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受領對象未必是原出質人。

Q · 債還清了,當鋪可以繼續扣著我的質物嗎?

不行。債一消滅,質權人就得把質物還給有受領權的人

依民法第896條,動產質權所擔保的債權一旦消滅(清償、抵銷、免除等),質權人即負有返還質物的義務,不是「可以還」而是「必須還」。關鍵在於還給誰:法律用的是「有受領權之人」,而非當然是原出質人。若質物在設定後經買賣讓與,受讓人才是受領權人;若出質人過世,則為繼承人。質權人返還前負有查證義務,還錯對象須自負雙重賠償風險。

深度解讀

你把名錶押給當鋪借錢,錢還清了,當鋪能不能繼續扣著錶「多放幾天再說」?不行。這條寫得很硬:債權一消滅,質權人就有「返還」的義務。不是「可以還」,是「必須還」。更關鍵的是誰能拿回去:法律用的是「有受領權之人」,不一定是當初押東西的那個人。如果你押錶之後把錶賣給朋友,朋友才是現在有受領權的人;如果押錶之後你過世,繼承人才是。當鋪拿錯對象還錯人,要自己負責。很多當鋪、很多私人借貸在這個環節出事:不是不想還,是「還給誰」搞錯了,結果真正的權利人回來追,質權人變成雙重賠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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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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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96 條規定:「動產質權所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9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