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888條課予質權人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並禁止未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質物,例外僅限為保存質物所必要的使用。
Q · 東西押給別人借錢,對方可以拿來用嗎?
不行。除非為保存必要或經你同意
依民法第888條,質權人取得的是質物的「占有」而非「使用權」,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唯一例外是「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例如質押車輛偶爾發動引擎以防故障。違反者須對質物的折舊或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你把一只勞力士押給朋友借十萬塊。三個月後你去還錢取錶,發現錶上有新的刮痕,朋友說「我上週戴出去吃飯,不小心碰到」。這一刻你要知道的是:他根本不能戴。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拿到你質押品的人,唯一能做的事就是「好好放著」,而且是用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保管,就是專業保管人的注意程度,不是「放在抽屜裡應該沒事」那種隨便。未經你同意,他不能使用,不能出租,不能借給別人。唯一的例外是「為了保存這個東西而必須使用」,例如你質押一台車,偶爾得發動引擎才不會壞,這種才算。你把東西押出去,不代表你失去了對它的控制權。你失去的只是「暫時的占有」,但怎麼被對待,你說了算。
民法第888條為動產質權的保管義務規範:質權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民法上最高等級注意義務)保管質物,並原則禁止未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質物,僅在為保存質物本身所必要時得例外使用,藉此確保質物於質權消滅時能以原狀返還。
不行。質權存續期間質物所有權仍屬於你,當舖只是占有保管,必須等債務清償期屆滿你未贖回、經法定流當程序後才取得處分權,在那之前依第888條負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內行人提示:當舖提前處分可同時主張侵權與債務不履行兩條路線求償。
看原因。保管不當(如放潮濕環境發霉)質權人須依善良管理人標準賠償你的損害;若屬不可抗力且非可歸責於質權人,原則上不負責,但須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內行人提示:標準看同類型保管人通常作法,不是質權人對自己東西多隨便。
法律未明文規定定期查驗權,但質物仍屬出質人所有,合理查驗請求實務上不應被拒。被拒本身就是警訊,可書面要求說明現況並提供照片。內行人提示:在設定質權契約事先約定查驗權是最乾淨的做法,有約定比沒約定好打官司。
原則不行。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僅為保存質物必要時例外,例如質押車輛偶爾發動引擎防故障。
民法上最高等級注意義務,以同類型專業保管人通常之注意程度為準,不是質權人對自己東西的隨便標準。
為保住質物本身而不得不動它的使用,目的不是讓質權人受益,例如質押車定期發動、樂器定期調音保養。
質權人只取得擔保目的之占有,所有權與使用權仍屬出質人,押出去不等於交出控制權。
蒐證(照片、對話、證人)→ 書面通知違反第888條第二項 → 依第892條請求賠償,必要時提訴。
以市價計算的折舊或毀損金額為準,非當初估的擔保價格,必要時委託專業鑑價。
交付時拍照存檔記錄狀態、保留質物存放環境證據、第三人證詞,歸還時雙方確認。
以書面記載同意使用或出租的範圍、期間、日期,避免日後一方否認舉證困難。
借用人經同意可使用,質權人原則只能保管不能使用,兩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 行為 | 質權人是否可為 | 依據 |
|---|---|---|
| 保管質物 | 必須,且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第888條第1項 |
| 使用質物 | 原則禁止,僅保存必要時例外 | 第888條第2項 |
| 出租質物 | 禁止,除非經出質人同意 | 第888條第2項 |
| 收取孳息 | 另依約定,與使用禁止區分 | 第889條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質權為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故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質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例如易生銹之機械,偶而使用之,以防其生銹等是,應得為之。日本民法第三百五十條準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韓國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均設有明文,本條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八百八十九條、第八百九十條所稱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在動產出租後設定質權者,質權人當然得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收取法定孳息;僅在設定質權後由質權人出租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應經出質人同意。至於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其質物,應否支付使用之對價或所收取之租金誰屬,本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此際,質權人如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仍應依第一項之規定,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均併此敘明。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質權為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故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質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例如易生銹之機械,偶而使用之,以防其生銹等是,應得為之。日本民法第三百五十條準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韓國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均設有明文,本條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八百八十九條、第八百九十條所稱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在動產出租後設定質權者,質權人當然得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收取法定孳息;僅在設定質權後由質權人出租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應經出質人同意。至於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其質物,應否支付使用之對價或所收取之租金誰屬,本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此際,質權人如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仍應依第一項之規定,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均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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