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8 條(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 1.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 2.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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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88條課予質權人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並禁止未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質物,例外僅限為保存質物所必要的使用。
Q · 東西押給別人借錢,對方可以拿來用嗎?
依民法第888條,質權人取得的是質物的「占有」而非「使用權」,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唯一例外是「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例如質押車輛偶爾發動引擎以防故障。違反者須對質物的折舊或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把一只勞力士押給朋友借十萬塊。三個月後你去還錢取錶,發現錶上有新的刮痕,朋友說「我上週戴出去吃飯,不小心碰到」。這一刻你要知道的是:他根本不能戴。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拿到你質押品的人,唯一能做的事就是「好好放著」,而且是用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保管,就是專業保管人的注意程度,不是「放在抽屜裡應該沒事」那種隨便。未經你同意,他不能使用,不能出租,不能借給別人。唯一的例外是「為了保存這個東西而必須使用」,例如你質押一台車,偶爾得發動引擎才不會壞,這種才算。你把東西押出去,不代表你失去了對它的控制權。你失去的只是「暫時的占有」,但怎麼被對待,你說了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888條為動產質權的保管義務規範:質權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民法上最高等級注意義務)保管質物,並原則禁止未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質物,僅在為保存質物本身所必要時得例外使用,藉此確保質物於質權消滅時能以原狀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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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質權人可以使用質物嗎?▾
原則不行,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僅為保存質物必要時例外。
Q2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是什麼標準?▾
民法最高等級注意義務,看同類型專業保管人通常會怎麼做,不是自己平常多隨便。
Q3當舖可以在流當前展示或出租我的東西嗎?▾
不行,質權存續期間質物所有權仍屬出質人,使用或出租須經同意。
Q4質物在對方手上壞了誰負責?▾
保管不當由質權人依善良管理人標準賠償;不可抗力且已盡注意者除外。
Q5質權人未經同意用了我的質物怎麼辦?▾
蒐證後書面通知違反第888條第二項,依第892條請求損害賠償。
Q6口頭同意使用質物有效嗎?▾
有效但舉證困難,實務建議任何使用或出租同意都留書面。
Q7為保存必要而使用是什麼意思?▾
如質押車輛偶爾發動引擎防故障,目的是保住質物本身,不是供質權人利用。
Q8質物的損害賠償時效多久?▾
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時效15年,但知悉損害後應儘速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行為 | 質權人是否可為 | 依據 |
|---|---|---|
| 保管質物 | 必須,且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 第888條第1項 |
| 使用質物 | 原則禁止,僅保存必要時例外 | 第888條第2項 |
| 出租質物 | 禁止,除非經出質人同意 | 第888條第2項 |
| 收取孳息 | 另依約定,與使用禁止區分 | 第88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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