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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8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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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2. 2.質權人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88條課予質權人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並禁止未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質物,例外僅限為保存質物所必要的使用。

Q · 東西押給別人借錢,對方可以拿來用嗎?

不行。除非為保存必要或經你同意

依民法第888條,質權人取得的是質物的「占有」而非「使用權」,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唯一例外是「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例如質押車輛偶爾發動引擎以防故障。違反者須對質物的折舊或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白話解讀

你把一只勞力士押給朋友借十萬塊。三個月後你去還錢取錶,發現錶上有新的刮痕,朋友說「我上週戴出去吃飯,不小心碰到」。這一刻你要知道的是:他根本不能戴。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拿到你質押品的人,唯一能做的事就是「好好放著」,而且是用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保管,就是專業保管人的注意程度,不是「放在抽屜裡應該沒事」那種隨便。未經你同意,他不能使用,不能出租,不能借給別人。唯一的例外是「為了保存這個東西而必須使用」,例如你質押一台車,偶爾得發動引擎才不會壞,這種才算。你把東西押出去,不代表你失去了對它的控制權。你失去的只是「暫時的占有」,但怎麼被對待,你說了算。

法律定性

民法第888條為動產質權的保管義務規範:質權人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民法上最高等級注意義務)保管質物,並原則禁止未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質物,僅在為保存質物本身所必要時得例外使用,藉此確保質物於質權消滅時能以原狀返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把東西拿去當舖,當舖可以在流當前就把我的東西賣掉嗎?

不行。質權存續期間質物所有權仍屬於你,當舖只是占有保管,必須等債務清償期屆滿你未贖回、經法定流當程序後才取得處分權,在那之前依第888條負善良管理人保管義務。內行人提示:當舖提前處分可同時主張侵權與債務不履行兩條路線求償。

Q2質押的東西壞了,是對方賠還是自認倒楣?

看原因。保管不當(如放潮濕環境發霉)質權人須依善良管理人標準賠償你的損害;若屬不可抗力且非可歸責於質權人,原則上不負責,但須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內行人提示:標準看同類型保管人通常作法,不是質權人對自己東西多隨便。

Q3出質人可以主動要求看一下質物的狀況嗎?

法律未明文規定定期查驗權,但質物仍屬出質人所有,合理查驗請求實務上不應被拒。被拒本身就是警訊,可書面要求說明現況並提供照片。內行人提示:在設定質權契約事先約定查驗權是最乾淨的做法,有約定比沒約定好打官司。

Q4質權人可以使用質物嗎?

原則不行。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僅為保存質物必要時例外,例如質押車輛偶爾發動引擎防故障。

Q5民法888條的善良管理人注意是什麼?

民法上最高等級注意義務,以同類型專業保管人通常之注意程度為準,不是質權人對自己東西的隨便標準。

Q6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是什麼意思?

為保住質物本身而不得不動它的使用,目的不是讓質權人受益,例如質押車定期發動、樂器定期調音保養。

Q7占有和使用權有什麼不同?

質權人只取得擔保目的之占有,所有權與使用權仍屬出質人,押出去不等於交出控制權。

Q8質權人擅自使用我的質物怎麼辦?

蒐證(照片、對話、證人)→ 書面通知違反第888條第二項 → 依第892條請求賠償,必要時提訴。

Q9質物損害賠償金額怎麼算?

以市價計算的折舊或毀損金額為準,非當初估的擔保價格,必要時委託專業鑑價。

Q10怎麼證明質權人保管不當?

交付時拍照存檔記錄狀態、保留質物存放環境證據、第三人證詞,歸還時雙方確認。

Q11同意質權人使用要怎麼留證?

以書面記載同意使用或出租的範圍、期間、日期,避免日後一方否認舉證困難。

Q12質權人 vs 借用人對標的物的權利差在哪?

借用人經同意可使用,質權人原則只能保管不能使用,兩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行為質權人是否可為依據
保管質物必須,且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第888條第1項
使用質物原則禁止,僅保存必要時例外第888條第2項
出租質物禁止,除非經出質人同意第888條第2項
收取孳息另依約定,與使用禁止區分第889條

質權人是否可為

保管質物
必須,且須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使用質物
原則禁止,僅保存必要時例外
出租質物
禁止,除非經出質人同意
收取孳息
另依約定,與使用禁止區分

依據

保管質物
第888條第1項
使用質物
第888條第2項
出租質物
第888條第2項
收取孳息
第889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350条(準用第298条第2項:質権者の保管義務・使用収益の制限)
韓國민법 제343조(준용 제324조: 질권자의 선관주의 보관의무 및 사용·임대 제한)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32條(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義務)、第434條(擅自使用、出租之責任)
德國BGB § 1215(Verwahrungspflicht des Pfandgläubigers)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344(obligation de conservation du créancier gagiste)
美國UCC § 9-207(secured party's duty of reasonable care for collateral in possess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1119 制定)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0960305 修正)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質權為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故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質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例如易生銹之機械,偶而使用之,以防其生銹等是,應得為之。日本民法第三百五十條準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韓國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均設有明文,本條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八百八十九條、第八百九十條所稱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在動產出租後設定質權者,質權人當然得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收取法定孳息;僅在設定質權後由質權人出租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應經出質人同意。至於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其質物,應否支付使用之對價或所收取之租金誰屬,本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此際,質權人如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仍應依第一項之規定,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均併此敘明。

(0181119 制定)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0960305 修正)

一、原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質權為擔保物權而非用益物權,故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質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例如易生銹之機械,偶而使用之,以防其生銹等是,應得為之。日本民法第三百五十條準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韓國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均設有明文,本條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三、第八百八十九條、第八百九十條所稱之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在動產出租後設定質權者,質權人當然得依第八百八十九條規定,收取法定孳息;僅在設定質權後由質權人出租者,依本條第二項規定,應經出質人同意。至於質權人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其質物,應否支付使用之對價或所收取之租金誰屬,本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此際,質權人如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仍應依第一項之規定,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均併此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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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88 條規定:「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8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