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8 條(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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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88條課予質權人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並禁止未經出質人同意使用或出租質物,例外僅限為保存質物所必要的使用。
Q · 東西押給別人借錢,對方可以拿來用嗎?
不行。除非為保存必要或經你同意
依民法第888條,質權人取得的是質物的「占有」而非「使用權」,必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未經出質人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質物;唯一例外是「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例如質押車輛偶爾發動引擎以防故障。違反者須對質物的折舊或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深度解讀
你把一只勞力士押給朋友借十萬塊。三個月後你去還錢取錶,發現錶上有新的刮痕,朋友說「我上週戴出去吃飯,不小心碰到」。這一刻你要知道的是:他根本不能戴。法律規定得很清楚,拿到你質押品的人,唯一能做的事就是「好好放著」,而且是用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保管,就是專業保管人的注意程度,不是「放在抽屜裡應該沒事」那種隨便。未經你同意,他不能使用,不能出租,不能借給別人。唯一的例外是「為了保存這個東西而必須使用」,例如你質押一台車,偶爾得發動引擎才不會壞,這種才算。你把東西押出去,不代表你失去了對它的控制權。你失去的只是「暫時的占有」,但怎麼被對待,你說了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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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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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