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88 條(質權人之注意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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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抽象輕過失)。質權人有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之權利者,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890。(具體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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