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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Exc「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目的在「抵充債權」,而非謂質權人不具有物之「使用收益」權限(收取權),遑論時效取得質權
890 2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banridi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目的在抵充債權,而非使用收益,是質權人不具有物之收取權。 890二項: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既然非使用收益,也就遑論時效取得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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