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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889 條(質權人之孳息收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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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89條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股利、利息、租金等),並依第890條抵充債務;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

Q · 質押的股票發了股利,銀行可以拿走嗎?

可以,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依民法第889條,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股利、利息、租金、天然孳息等),這是質權設定後的預設效果,不需另行通知出質人。收取後依第890條順序抵充費用、利息、本金。唯一的例外是契約另有約定孳息歸出質人,但實務上債權人鮮少同意。

深度解讀

想像你急需一筆錢,把名下一批會生股利的股票質押給銀行。你以為只是把股票「暫時放在銀行那邊」,等還完錢就拿回來,期間的股利當然還是你的。錯了。這條告訴你:質權人(銀行)拿到質物的那一刻起,質物生出來的孳息(股利、利息、甚至母牛生的小牛)預設歸質權人收取。不是「代收」,是直接收走,而且會依第 890 條的順序先抵你欠的費用、利息、本金。你要保留這些孳息的唯一方法,是在契約裡事先寫清楚「孳息歸出質人」。但實務上,幾乎沒有債權人會同意這麼寫。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預設開啟」的:你什麼都不做,權利就自動歸對方。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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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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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89 條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