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889條規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股利、利息、租金等),並依第890條抵充債務;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
Q · 質押的股票發了股利,銀行可以拿走嗎?
可以,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依民法第889條,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股利、利息、租金、天然孳息等),這是質權設定後的預設效果,不需另行通知出質人。收取後依第890條順序抵充費用、利息、本金。唯一的例外是契約另有約定孳息歸出質人,但實務上債權人鮮少同意。
想像你急需一筆錢,把名下一批會生股利的股票質押給銀行。你以為只是把股票「暫時放在銀行那邊」,等還完錢就拿回來,期間的股利當然還是你的。錯了。這條告訴你:質權人(銀行)拿到質物的那一刻起,質物生出來的孳息(股利、利息、甚至母牛生的小牛)預設歸質權人收取。不是「代收」,是直接收走,而且會依第 890 條的順序先抵你欠的費用、利息、本金。你要保留這些孳息的唯一方法,是在契約裡事先寫清楚「孳息歸出質人」。但實務上,幾乎沒有債權人會同意這麼寫。這條的殺傷力在於它是「預設開啟」的:你什麼都不做,權利就自動歸對方。
民法第889條規定動產質權的孳息收取權:質權設定後,質權人原則上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並依第890條抵充所擔保之債權;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有權與孳息收取權在此被分離,所有權仍屬出質人,收取權則隨質權移轉於質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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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契約。如果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孳息歸你,依民法889條預設歸質權人收取,並依890條抵充你的債務,要回來機會很小。內行人提示:下次質押前在契約加一條『孳息由出質人保留』,貸款經理在你信用條件好時有裁量空間。
民法69條定義天然孳息(果實、動物生產物、礦物)與法定孳息(利息、租金、股利)。母牛生的小牛、果樹的果子、出租的租金都算。內行人提示:最常被忽略的是配股(股票股利),不只現金股利會被收取,配股也是。
可以。889條但書『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即為此而設,可約定孳息全歸出質人或按比例分配。內行人提示:質權人可能要求提高利率或追加擔保作為交換,這是一個談判籌碼,不是單方面權利。
依民法889條預設歸質權人收取抵債,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質物所生的天然孳息(果實、動物生產物)與法定孳息(利息、股利、租金),定義見民法69條。
所有權仍屬出質人,但孳息收取權隨質權移轉給質權人,兩者被法律拆開。
『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孳息歸屬,體現意思自治。
在簽質權契約前加入『孳息歸出質人』條款並書面載明,放款前談判意願最高。
依民法890條順序:先抵費用、次抵利息、再抵原本,順序錯誤可被出質人挑戰。
需變價的孳息依實行質權規定辦理,不能私下隨意處分。
先確認契約有無約定,若金額重大評估協商修約;質權消滅後即無法再主張。
質權移轉占有故質權人可收孳息;抵押權不移轉占有,孳息原則歸抵押人。
| 比較面向 | 質權(889) | 留置權(932之1) | 抵押權 |
|---|---|---|---|
| 孳息收取權預設 | 原則歸質權人收取 | 得收取孳息抵債 | 抵押物不移轉占有,孳息原則歸抵押人 |
| 占有移轉 | 需移轉占有於質權人 | 本即占有他人之物 | 不移轉占有 |
| 抵充順序 | 依890條:費用→利息→原本 | 準用質權規定 | 原則無孳息抵充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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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契約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法律行為,原條文中之「訂定」宜修正為「約定」。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契約乃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之法律行為,原條文中之「訂定」宜修正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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