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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0419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於供擔保後所生之法定孳息,為法定質權標的效力範圍所及,故提存人以有價證券辦理擔保提存時,不宜僅以公債或金融債券本體提存

全文內容

按擔保提存之受擔保利益人,就供擔保之提存物與質權有同一效力,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6 條準用第 103 條第 1 項之規定即明。此項法定質權標的之效力範圍應及於提存物之孳息,該受擔保利益人於受有損害後,依法得收取孳息並對該提存物暨其孳息有優先受償之權利(參照民法第884 條、第 889 條、第 901 條及最高法院 88 年度臺抗字第 118 號裁定意旨)。是提存物為有價証券者,於供擔保後所生之法定孳息,既為法定質權標的效力範圍所及,提存人於辦理擔保提存時,尚不宜先將息票全部剪下,而僅以公債或金融債券本體提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秘台廳民三字第 0419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4 月 25 日發布,要旨: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於供擔保後所生之法定孳息,為法定質權標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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