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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64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三)-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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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法定孳息(典型為租金),但抵押權人須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

Q · 房子被銀行查封了,租金到底該繳給誰?

通知到達前繳房東有效,到達後改繳銀行

依民法第 864 條,抵押物(如出租中的房屋)被扣押後,抵押權的效力延伸到該不動產的法定孳息(最典型為租金)。但本條但書設了關鍵程序關卡:抵押權人必須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正式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承租人。換言之,通知送達前承租人繳給房東是有效清償;通知送達後若仍繳給房東,銀行可向承租人再行請求。

深度解讀

你是房客,每個月乖乖繳房租給房東。某天突然收到一封銀行寄來的通知,說你的房東欠銀行錢,這間房子已經被法院查封了,以後房租要繳給銀行,不准再繳給房東。你繳錯對象的話,銀行可以跟你再要一次。這就是 864 條在做的事。它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在房子被扣押之後,會延伸到房東原本能收到的法定孳息(最典型就是租金)。但這裡藏了一個對你極度重要的保護機制:銀行如果沒有正式通知你「房子被扣押了,租金該給我」,它就不能回頭來跟你要錢。換句話說,在你被正式通知之前,你繳給房東的租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通知到了之後,你繼續繳給房東,就是你的問題了。這條的核心不是抵押權多厲害,而是那個「通知」動作是一條分水嶺,分水嶺之前你安全,之後你必須改方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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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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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