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4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三)-法定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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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法定孳息(典型為租金),但抵押權人須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
Q · 房子被銀行查封了,租金到底該繳給誰?
依民法第 864 條,抵押物(如出租中的房屋)被扣押後,抵押權的效力延伸到該不動產的法定孳息(最典型為租金)。但本條但書設了關鍵程序關卡:抵押權人必須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正式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承租人。換言之,通知送達前承租人繳給房東是有效清償;通知送達後若仍繳給房東,銀行可向承租人再行請求。
白話解讀
你是房客,每個月乖乖繳房租給房東。某天突然收到一封銀行寄來的通知,說你的房東欠銀行錢,這間房子已經被法院查封了,以後房租要繳給銀行,不准再繳給房東。你繳錯對象的話,銀行可以跟你再要一次。這就是 864 條在做的事。它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在房子被扣押之後,會延伸到房東原本能收到的法定孳息(最典型就是租金)。但這裡藏了一個對你極度重要的保護機制:銀行如果沒有正式通知你「房子被扣押了,租金該給我」,它就不能回頭來跟你要錢。換句話說,在你被正式通知之前,你繳給房東的租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通知到了之後,你繼續繳給房東,就是你的問題了。這條的核心不是抵押權多厲害,而是那個「通知」動作是一條分水嶺,分水嶺之前你安全,之後你必須改方向。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4 條規範抵押權效力對「法定孳息」(典型為租金)的延伸範圍:抵押物經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歸屬抵押權人之擔保範圍;但抵押權人須將扣押事實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否則不得以該效力對抗該義務人。本條與民法第 863 條(天然孳息)構成抵押權延伸至孳息之雙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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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864 條是什麼?▾
規定抵押權效力延伸到扣押後的法定孳息,含通知保護條款
Q2房東房子被查封我還要繳房租嗎?▾
要。繳租義務不變,只是收款對象可能改為銀行
Q3什麼叫法定孳息?▾
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租金、利息、權利金都是
Q4銀行沒通知我繳給房東有效嗎?▾
有效。864 條但書保護未受通知的承租人
Q5民法 863 跟 864 差在哪?▾
863 管天然孳息(如果樹結果),864 管法定孳息(如租金)
Q6通知一定要書面嗎?▾
實務上書面為宜,便於日後舉證送達時點
Q7我收到通知後租約還算數嗎?▾
算。租約效力不受影響,只是租金流向改變
Q8債務人偷收租金違法嗎?▾
可能構成損害債權;但承租人在通知前繳給債務人仍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863 | article_864 |
|---|---|---|
| 孳息類型 | 天然孳息(果實、收穫物等自然產出) | 法定孳息(依法律關係之收益,如租金、利息) |
| 效力起點 | 抵押物扣押後 | 抵押物扣押後 |
| 通知要件 | 無通知要件(孳息自抵押物本身產生) | 須通知應清償義務人,否則不得對抗 |
| 典型情境 | 扣押果園後的水果收成 | 扣押出租大樓後的租金收入 |
| 第三人保護 | 無特別程序保護 | 未通知前承租人繳房東仍為有效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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