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4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三)-法定孳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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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
Exc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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