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4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三)-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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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法定孳息(典型為租金),但抵押權人須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
Q · 房子被銀行查封了,租金到底該繳給誰?
通知到達前繳房東有效,到達後改繳銀行
依民法第 864 條,抵押物(如出租中的房屋)被扣押後,抵押權的效力延伸到該不動產的法定孳息(最典型為租金)。但本條但書設了關鍵程序關卡:抵押權人必須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正式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承租人。換言之,通知送達前承租人繳給房東是有效清償;通知送達後若仍繳給房東,銀行可向承租人再行請求。
深度解讀
你是房客,每個月乖乖繳房租給房東。某天突然收到一封銀行寄來的通知,說你的房東欠銀行錢,這間房子已經被法院查封了,以後房租要繳給銀行,不准再繳給房東。你繳錯對象的話,銀行可以跟你再要一次。這就是 864 條在做的事。它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在房子被扣押之後,會延伸到房東原本能收到的法定孳息(最典型就是租金)。但這裡藏了一個對你極度重要的保護機制:銀行如果沒有正式通知你「房子被扣押了,租金該給我」,它就不能回頭來跟你要錢。換句話說,在你被正式通知之前,你繳給房東的租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通知到了之後,你繼續繳給房東,就是你的問題了。這條的核心不是抵押權多厲害,而是那個「通知」動作是一條分水嶺,分水嶺之前你安全,之後你必須改方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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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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