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64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標的物之範圍(三)-法定孳息)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非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不得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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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64 條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之法定孳息(典型為租金),但抵押權人須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
Q · 房子被銀行查封了,租金到底該繳給誰?
依民法第 864 條,抵押物(如出租中的房屋)被扣押後,抵押權的效力延伸到該不動產的法定孳息(最典型為租金)。但本條但書設了關鍵程序關卡:抵押權人必須以「扣押抵押物之事情」正式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承租人。換言之,通知送達前承租人繳給房東是有效清償;通知送達後若仍繳給房東,銀行可向承租人再行請求。
白話解讀
你是房客,每個月乖乖繳房租給房東。某天突然收到一封銀行寄來的通知,說你的房東欠銀行錢,這間房子已經被法院查封了,以後房租要繳給銀行,不准再繳給房東。你繳錯對象的話,銀行可以跟你再要一次。這就是 864 條在做的事。它規定抵押權的效力在房子被扣押之後,會延伸到房東原本能收到的法定孳息(最典型就是租金)。但這裡藏了一個對你極度重要的保護機制:銀行如果沒有正式通知你「房子被扣押了,租金該給我」,它就不能回頭來跟你要錢。換句話說,在你被正式通知之前,你繳給房東的租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通知到了之後,你繼續繳給房東,就是你的問題了。這條的核心不是抵押權多厲害,而是那個「通知」動作是一條分水嶺,分水嶺之前你安全,之後你必須改方向。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64 條規範抵押權效力對「法定孳息」(典型為租金)的延伸範圍:抵押物經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歸屬抵押權人之擔保範圍;但抵押權人須將扣押事實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否則不得以該效力對抗該義務人。本條與民法第 863 條(天然孳息)構成抵押權延伸至孳息之雙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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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房東被查封了,我繳給房東的租金會不會被銀行追討?▾
看你繳的時間點。如果銀行還沒正式通知你(民法第 864 條但書),你繳給房東完全合法,銀行不能追你。但銀行通知送達之後,你繼續繳給房東,銀行可以要求你再繳一次。內行人提示:收到通知的「日期」極度重要,建議用掛號回函或電子郵件留下你收到通知的時間紀錄,這是日後爭議時證明你何時開始知情的關鍵。
Q2銀行通知我改繳租金,但房東叫我不要理,我該聽誰的?▾
聽銀行的。民法第 864 條的法律效果是:扣押加通知之後,抵押權效力及於法定孳息。房東對你說什麼不影響這個法律效力。如果你聽房東的繼續繳給他,銀行可以依法再跟你要一次,等於你付雙倍。內行人提示:實務上銀行通知會附法院裁定文號,你可以打電話到法院執行處確認真偽,確認是真的就照辦,房東的話不能當免死金牌。
Q3法定孳息除了租金還有什麼?▾
民法第 69 條第 2 項定義法定孳息是「依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租金是最常見的。但利息、股利、權利金等也可能是法定孳息。例如用一塊地設定地上權給別人蓋房子,對方每年付的地上權租金也是法定孳息。民法第 864 條的效力不限於房屋租金,只要是抵押物上依法律關係產生的收益,扣押後都可能被抵押權效力涵蓋。
Q4民法 864 條是什麼?▾
規定抵押物扣押後抵押權的效力延伸到法定孳息(典型為租金),但抵押權人須通知承租人才能對抗。
Q5什麼是法定孳息?▾
民法第 69 條第 2 項定義為「依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包括租金、利息、權利金、地上權租金等。
Q6什麼叫「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
對抵押人負有給付法定孳息義務的第三人,最典型就是承租人;廣義包括借款人(利息)、被授權人(權利金)等。
Q7民法 863 跟 864 差在哪?▾
863 管天然孳息(果樹結果、礦產收成),864 管法定孳息(租金、利息);864 多了「通知對抗」要件。
Q8房東被查封我該怎麼辦?▾
確認通知真偽 → 書面回覆銀行配合時點 → 依指定帳戶繳租 → 通知房東已配合 → 留存完整匯款紀錄。
Q9如何確認銀行通知是真的?▾
要求對方提供法院裁定文號、執行案號,再致電法院執行處查證,或上司法院網站查詢公開案件。
Q10改繳銀行需要房東同意嗎?▾
不需要。民法 864 條的效力源自法律規定,房東無同意權。但建議書面通知房東已配合,避免被主張違約。
Q11保留多久的繳款紀錄較安全?▾
建議至少 5 年(法定時效起算考量),重要案件可保留至租約結束加 5 年,含通知、回覆、匯款證明。
Q12民法 864 vs 強制執行法 76 條差在哪?▾
864 是實體法規定抵押權效力範圍;強制執行法 76 條規範不動產收益扣押的執行程序,兩者搭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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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icle_863 | article_864 |
|---|---|---|
| 孳息類型 | 天然孳息(果實、收穫物等自然產出) | 法定孳息(依法律關係之收益,如租金、利息) |
| 效力起點 | 抵押物扣押後 | 抵押物扣押後 |
| 通知要件 | 無通知要件(孳息自抵押物本身產生) | 須通知應清償義務人,否則不得對抗 |
| 典型情境 | 扣押果園後的水果收成 | 扣押出租大樓後的租金收入 |
| 第三人保護 | 無特別程序保護 | 未通知前承租人繳房東仍為有效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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