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0 條(孳息之歸屬)
- 1.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 2.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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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0條規定孳息歸屬:天然孳息歸與原物分離當下有收取權之人,法定孳息則按權利存續期間之日數比例分配。
Q · 月中交屋,那個月租金到底算誰的?
依民法第70條第2項,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按權利存續期間日數取得。交屋日(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日)為分界,前屋主拿月初到交屋前一日的比例,你拿交屋日到月底的比例,誰先把錢收進帳戶不影響歸屬。天然孳息(果實、農作物)則不同,依第1項看「與原物分離」當下誰有收取權,全有或全無。
白話解讀
當你完成房屋交割,手上多了一間有租客的房子,第一個想到的問題大概是:這個月的租金,算我的嗎?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不含糊的答案。法定孳息(租金、利息這類按期間產生的收益)是按天計算的。你的收取權存續幾天,你就拿幾天的份。交屋在15號,那個月你有16天是收取權人,前屋主有14天,就這樣,數學精確,沒有談判空間。 天然孳息的邏輯則是另一套。蘋果從樹上落下的那一刻,就決定了它屬於誰。不管這顆蘋果上個月就開始長,不管上個月是誰的果園,落下來的那秒你有收取權,它就歸你。早一秒落下而你還沒取得收取權,不是你的。這個「分離的瞬間」是唯一的裁判。 兩套邏輯看起來微小,卻是所有財產流轉的底層算法。農地租賃、動產質押、遺產繼承、地上權期滿,每次權利換手,孳息歸誰的問題都要回來問這條。
法律定性
民法第70條為孳息歸屬的總則性規範,區分兩套邏輯:天然孳息依「與原物分離」之時點,由分離當下有收取權之人全部取得;法定孳息則依權利存續期間之日數,按比例分配給各收取權人,構成台灣財產交割、繼承與擔保收益歸屬的底層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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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70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孳息歸誰。天然孳息看分離時點,法定孳息按日數比例分配。
Q2交屋當月租金怎麼分?▾
以交屋日為界按天數分,前屋主拿交屋前比例,買方拿交屋後比例。
Q3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差在哪?▾
天然孳息(果實)看分離瞬間全有全無;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按持有天數比例。
Q4繼承時定存利息算誰的?▾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的利息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不是先去領的人獨得。
Q5地上權到期前沒採的果實還能採嗎?▾
必須在到期前採。到期後收取權消滅,分離的果實歸土地所有人。
Q6質押的股票配息是我的嗎?▾
依民法第952條質權人原則上有收取權,除非合約排除,可能被拿去抵充利息。
Q7孳息算錯被少拿可以要回嗎?▾
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附計算明細並引用民法第70條。
Q8孳息返還時效多久?▾
不當得利原則15年;屬定期給付(如月租)的個別期5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天然孳息 | 法定孳息 |
|---|---|---|
| 代表標的 | 果實、農作物、礦產、動物產出 | 租金、利息、權利金、股利 |
| 歸屬判準 | 與原物分離之「時點」 | 權利存續之「日數」 |
| 計算方式 | 全有或全無(分離當下有權者全得) | 按比例分算(天數÷總天數) |
| 法源 | 民法第70條第1項 | 民法第70條第2項 |
| 典型爭議 | 地上權到期前後的收成歸屬 | 交屋當月租金、繼承期間利息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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