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70條規定孳息歸屬:天然孳息歸與原物分離當下有收取權之人,法定孳息則按權利存續期間之日數比例分配。
Q · 月中交屋,那個月租金到底算誰的?
按天算。交屋前歸前手,交屋後歸你
依民法第70條第2項,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按權利存續期間日數取得。交屋日(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日)為分界,前屋主拿月初到交屋前一日的比例,你拿交屋日到月底的比例,誰先把錢收進帳戶不影響歸屬。天然孳息(果實、農作物)則不同,依第1項看「與原物分離」當下誰有收取權,全有或全無。
當你完成房屋交割,手上多了一間有租客的房子,第一個想到的問題大概是:這個月的租金,算我的嗎?這條法律給你一個不含糊的答案。法定孳息(租金、利息這類按期間產生的收益)是按天計算的。你的收取權存續幾天,你就拿幾天的份。交屋在15號,那個月你有16天是收取權人,前屋主有14天,就這樣,數學精確,沒有談判空間。 天然孳息的邏輯則是另一套。蘋果從樹上落下的那一刻,就決定了它屬於誰。不管這顆蘋果上個月就開始長,不管上個月是誰的果園,落下來的那秒你有收取權,它就歸你。早一秒落下而你還沒取得收取權,不是你的。這個「分離的瞬間」是唯一的裁判。 兩套邏輯看起來微小,卻是所有財產流轉的底層算法。農地租賃、動產質押、遺產繼承、地上權期滿,每次權利換手,孳息歸誰的問題都要回來問這條。
民法第70條為孳息歸屬的總則性規範,區分兩套邏輯:天然孳息依「與原物分離」之時點,由分離當下有收取權之人全部取得;法定孳息則依權利存續期間之日數,按比例分配給各收取權人,構成台灣財產交割、繼承與擔保收益歸屬的底層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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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屋日(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日)為分界,舊屋主拿月初到交屋前一天的比例,新屋主拿交屋日到月底的比例。民法第70條第2項規定法定孳息按日數取得,不因誰先開口收而改變。若買賣合約約定「孳息事前由賣方收取不退」才另計,合約沒這句話,買方有權要求按日數重算。
不行。民法第70條第1項規定天然孳息在與原物分離時歸屬,你在那一刻必須有收取權。地上權到期後收取權消滅,到期後落下或採下的果實屬土地所有人。地上權即將到期的農作物應在到期前優先收成,或與地主協商延後,「我種的」在法律上不等於「我的」。
現金股利屬法定孳息,依民法第952條動產質權人原則上有收取孳息的權利,除非質押合約另有排除。合約沒明確排除時,股利可能由質權人收取用以抵充利息費用,不會自動回到你帳戶。設定股票質押前務必確認合約裡的孳息條款,「不說就算我的」是危險假設。
規範孳息歸屬的總則,天然孳息看分離時點、法定孳息按日數分配,是財產交割、繼承、擔保收益歸屬的底層算法。
天然孳息(果實農作物)看分離瞬間全有全無,法定孳息(租金利息)按持有天數比例分配,兩套計算邏輯完全不同。
依法律或契約有權收取孳息的人,不以所有人為限。地上權人、承租人、質權人在其權利存續期間都是收取權人。
孳息與本金是分開歸屬的法律問題,本金已結清不代表孳息也歸同一人,孳息仍依第70條按權利期間分配。
以交屋日(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日)為界按天數分,前屋主拿交屋前比例、買方拿交屋後比例。內行人提示:合約有「孳息歸賣方不退」才另計。
應得孳息=孳息總額×(你的收取權存續天數÷計算期間總天數)。整月租金30000元、持有16天 → 30000×16/30=16000元。
確認收取權起訖日算出應得比例,寄存證信函附計算明細並引用民法第70條,對方拒絕可向地院提給付之訴。
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的孳息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直接引用第70條第2項,銀行或共同繼承人不能以本金已結清為由拒算。
第766條孳息預設歸所有人,第70條是「有收取權人不是所有人」時的歸屬規則,存在地上權、租賃、質權等關係時優先適用第70條。
| 項目 | 天然孳息 | 法定孳息 |
|---|---|---|
| 代表標的 | 果實、農作物、礦產、動物產出 | 租金、利息、權利金、股利 |
| 歸屬判準 | 與原物分離之「時點」 | 權利存續之「日數」 |
| 計算方式 | 全有或全無(分離當下有權者全得) | 按比例分算(天數÷總天數) |
| 法源 | 民法第70條第1項 | 民法第70條第2項 |
| 典型爭議 | 地上權到期前後的收成歸屬 | 交屋當月租金、繼承期間利息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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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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