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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61 條(耕作費用之償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賃關係終止時未及收穫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費用,得請求出租人償還之。但其請求額不得超過孳息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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