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土地時,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並準用426-2條未通知不生效力規定。
Q · 地主要賣我承租的耕作地,我能怎麼辦?
你有優先承買權,地主須先讓你用同條件買
依民法第460條之1,耕作地出租人要出賣或出典土地時,承租人有權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不是議價權,是搶先權。地主跟第三人談好的價格與付款方式是什麼,你就用那個條件接手。更關鍵的是準用426-2條第三項:地主若跳過你直接賣給第三人,這個買賣對你不生效力,你的租賃關係照樣延續。
你租了一塊地種田,租了十年,把地養得肥沃。有一天地主告訴你:「我把地賣了,新地主下個月來收租。」你心裡一沉,卻不知道自己手上握著一張隱藏的底牌。460-1 條就是這張底牌:地主要賣耕作地或要設典權,必須先問你要不要用「同樣的條件」買下來或典下來,你不要,他才能賣給別人。重點是「同樣條件」:地主跟別人談好的價格和付款方式是什麼,你就可以用那個條件接手。這不是給你議價權,是給你搶先權。而且根據準用的 426-2 條第三項,如果地主偷偷跳過你直接賣給第三人,這個買賣對你不生效力,新地主想把你趕走?做不到。你的租賃關係照樣延續,新買主繼承了原地主的義務。
民法第460條之1是耕作地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與優先承典權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並準用第426條之2第二、三項,使未經通知的處分對承租人不生效力,平衡所有權處分自由與佃農的土地依存利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你可以不急著回覆。準用規定要求地主以書面通知具體條件,口頭說要賣但沒有明確價格和買主資訊,10日的優先承買期間還沒開始起算。你可以要求地主提出完整書面資料。內行人提示:很多地主用口頭施壓要佃農快表態,其實這時候時間在你這邊。
不一定。你可在優先承買期間找投資人或親友合資,只要用同樣條件接手就合法;就算放棄,新買主買到的是帶租約的地,你的租賃權依425條繼續對新買主有效。內行人提示:租約是跟著地走的,不是跟著原地主走的。
可以主張優先承買權沒有消滅。你放棄的是「兩千萬」這個條件,地主實際用「一千五」成交是不同條件,應重新通知你。內行人提示:收到通知務必要求附買賣契約草本或具名買主,日後條件有變才有比對依據。
地主要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權用同樣條件搶先承買或承典,是搶先權不是議價權。
承買是用同條件買下土地所有權;承典是用同條件取得典權(使用收益權,可回贖),兩者都依本條保護。
把基地租賃的規定比照適用:出租人未通知就出賣耕作地,該買賣對承租人不生效力。
地主與第三人談定的價金、付款方式、買受人等具體交易條件,承租人須以相同條件接手。
確認書面通知載明完整條件→10日內表態承買→不願辦正當程序可向法院起訴確認。
立即存證信函通知地主與新買主主張優先承買權與不生效力,並向地政機關聲請註記。
收到地主合法書面通知後10日內未表示視為放棄(準用土地法104條2項),起算點為收到合法通知之日。
可在期間內找人合資以同條件接手;即使放棄,租約依425條隨地存續,新買主不能趕你走。
土地法107是本條立法參照來源,二者均保護耕地承租人優先承買;民法460-1進一步準用426-2明定未通知不生效力。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 |
|---|---|---|
| 保護對象 | 民法460-1:耕作地承租人 | 土地法107:耕地承租人(立法參照來源) |
| 未通知效果 | 準用426-2III,對承租人不生效力 | 土地法104:基地優先承買,提供10日期間基準 |
| 性質 | 搶先權(同樣條件) | 三七五減租條例15:三七五租約佃農的特別優先承買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耕作地出租人將耕作地出賣或出典於第三人時,承租人之租賃權雖繼續存在,然使用與所有仍不能合一。為促進物之利用並減少糾紛,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增設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耕作地出租人將耕作地出賣或出典於第三人時,承租人之租賃權雖繼續存在,然使用與所有仍不能合一。為促進物之利用並減少糾紛,爰參照土地法第一百零七條增設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