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60-1 條(耕作地之優先承買或承典權)
- 1.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 2.第四百二十六條之二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或承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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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耕作地出租人出賣或出典土地時,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並準用426-2條未通知不生效力規定。
Q · 地主要賣我承租的耕作地,我能怎麼辦?
依民法第460條之1,耕作地出租人要出賣或出典土地時,承租人有權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不是議價權,是搶先權。地主跟第三人談好的價格與付款方式是什麼,你就用那個條件接手。更關鍵的是準用426-2條第三項:地主若跳過你直接賣給第三人,這個買賣對你不生效力,你的租賃關係照樣延續。
白話解讀
你租了一塊地種田,租了十年,把地養得肥沃。有一天地主告訴你:「我把地賣了,新地主下個月來收租。」你心裡一沉,卻不知道自己手上握著一張隱藏的底牌。460-1 條就是這張底牌:地主要賣耕作地或要設典權,必須先問你要不要用「同樣的條件」買下來或典下來,你不要,他才能賣給別人。重點是「同樣條件」:地主跟別人談好的價格和付款方式是什麼,你就可以用那個條件接手。這不是給你議價權,是給你搶先權。而且根據準用的 426-2 條第三項,如果地主偷偷跳過你直接賣給第三人,這個買賣對你不生效力,新地主想把你趕走?做不到。你的租賃關係照樣延續,新買主繼承了原地主的義務。
法律定性
民法第460條之1是耕作地承租人的優先承買權與優先承典權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得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並準用第426條之2第二、三項,使未經通知的處分對承租人不生效力,平衡所有權處分自由與佃農的土地依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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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60條之1優先承買權是什麼?▾
地主要賣或出典耕作地時,承租人有權用同樣條件搶先承買或承典,不是議價權是搶先權。
Q2地主沒通知就把耕作地賣掉怎麼辦?▾
準用426-2條第三項,未通知的出賣對承租人不生效力,租賃關係繼續,新買主不能趕你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 |
|---|---|---|
| 保護對象 | 民法460-1:耕作地承租人 | 土地法107:耕地承租人(立法參照來源) |
| 未通知效果 | 準用426-2III,對承租人不生效力 | 土地法104:基地優先承買,提供10日期間基準 |
| 性質 | 搶先權(同樣條件) | 三七五減租條例15:三七五租約佃農的特別優先承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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